刑事诉讼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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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 两次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有关 规定
• 工作内容 • 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为申诉、控告; • 3、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程序 • 1、告知;2、聘请;3、批准;4、会见。
侦查监督
•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九)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 施后,在讯问结束时,侦查人员应告知其可以聘 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询问证人、被害人
•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 (一)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
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时,也 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不得另 行指定其他地点。 • (三)一个案件有几个证人、被害人需要调查的 时候,应当分别进行询问。
•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异议,需要重新 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坚定,由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 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记入办案期 限。
通缉
• 对象:依法应当逮捕但下落不明的犯罪嫌 疑人。
• 形式:发布通缉令。 • 发布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发布范围:发布机关管辖范围内
指挥者。 • (2)有关的技术人员。如法医专家、痕迹
专家,也可能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 • (3)现场保护人员。主要是提供现场当是
时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线索。 • (4)有时还包括见证人。主要是见证勘验
的合法性、公正性。
检查
• 检查 •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其他人员的
配合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检 验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 1、检查的主体:侦查人员、医师、见证人。 • 2、检查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人 身。 • 3、人身检查的目的:确定某些特征、伤害程度、生 理状态。 • 4、应注意问题: • 1)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 检查。 •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搜查
• 搜查的概念 •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
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 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 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侦查活动。 • 搜查的主体:侦查人员 • 搜查的范围: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 住处及其他有关地方。 • 搜查的目的:一是为发现并收集与案件有 关的各种证据,二是为查获犯罪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 (四)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们应当如 实的提供证据、证言和陈述,以有意作伪证、虚 假陈述或者隐慝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 (五)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 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
• (六)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询 问笔录应交被询问阅看,允许其补充、更正,在 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当签名或盖章、手印。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五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 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 • 制止和预防犯罪。 • 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侦查的意义
•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阶段,是提起 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 侦查是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 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与前提。 • 侦查是预防犯罪和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勘验、检查
勘验 •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有关技术人
员、见证人的参加下,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 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所进行的侦查活动。 • 勘验的目的: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 • 勘验的对象: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
勘验、检查
• 勘验的主体 • (1)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是勘验的主持者、
询问犯罪嫌疑人
•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
负责进行。 • (二)对被羁押的犯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嫌疑人,应在拘留或逮捕
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讯问应在看守所或侦查 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 • (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 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 (四)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 回答。但是对与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 利。
的有力措施。
侦查的原则
•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 迅速、及时的原则
迅速、及时,就是一旦发现犯罪活动,就 要抓紧时间立案、侦查。 • 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 保守秘密的原则 侦查工作不能像审判那样公开。对于有些 侦查对象、侦查线索、侦查意图和侦查手 段等等,尤其要注意严守机密。
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 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扣押的物品要开具清单三份。 • 扣押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使用。 • 对扣押的物品分四种情况处理: • 第一、能随卷移送的,随卷移送。 • 第二、不能随卷移送的,由专门人员保管。 • 第三、对贵重物品、危险物品交给专门机关保管。 • 第四、对财产关系明确的,可先行返回失主或财
产所有人
鉴定
• 目的: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 专门性的问题。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 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 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 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 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侦查终结
• 侦查终结的概念 •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经过一系列的侦查
活动,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 以对案件作出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时而终结侦查的诉 讼行为。 • 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情节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 4、有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记载; 5、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案件的法律手续完备、合法。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 期限。
补充侦查
• 概念: 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 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收集补 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 种类: • (1)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可退补也可
自行补充侦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 (2)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自行补
侦查终结
• 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129、130、135条) 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1、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条件是: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 2、撤销案件 (1)实体无罪。 (2)证据不足,难以定案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
侦查
侦查
•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 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 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证罪,查 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侦查羁押期限
• 首次羁押期限:两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
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羁押期限的延长:四种延长的情形。 • 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羁押期限的延长
•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侦查监督的范围: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 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侦查监督
• 侦查监督的范围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变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 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 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充侦查,期限一个月)
补充侦查
• 刑诉法规定补充侦查有三种,但是《六机关规定》 明确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 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 对于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检 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 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询问犯罪嫌疑人
• (五)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聘请通晓 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六)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 分别进行。
•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
• (八)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笔录,并和 犯罪嫌疑人核对。
• 侦查管辖,是指侦查机关之间对案件的侦查权限 的划分,解决案件应归哪个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 问题。
侦查的特征
• 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 ; • 侦查内容的法定性 ; • 适用范围特定性。只适用于立案后的公诉
案件,不适用于自诉案件。 • 侦查活动的依法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
定进行
侦查与侦察
• 侦查与侦察的主要区别在于: • 侦查是公安等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
搜查
• 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的紧急情形:
1、犯罪嫌疑人身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 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扣押
• 扣押只限于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于证明犯 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 扣押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准确认定 案情。
搜查
•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1、搜查应经侦查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开具搜 查证。 2、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 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执行逮捕、拘留 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形,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 搜查。 3、搜查时,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搜查应有被 搜查人本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以及邻居基其他见证 人在场,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制作搜查笔录。
侦查终结
• 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 有三种决定: 1、提起公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 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制 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 移送本院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2、不起诉(指酌量不起诉) 3、撤销案件(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条件相 同)
程中,从立案到侦查终结依据刑事诉讼法 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专用名 词。
• 侦察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 发现、揭露、证实犯罪而秘密进行的专门 调查工作,是对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侦 查活动的一种必要补充。
侦查的任务
• 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打 击和预防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为提起公诉提供 可靠的证据,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 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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