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依据——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法律依据
技术侦查措施法律依据技术侦查措施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百四⼗⼋条公安机关在⽴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民检察院在⽴案后,对于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被告⼈,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百四⼗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对象。
批准决定⾃签发之⽇起三个⽉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
第⼀百五⼗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对象和期限执⾏。
侦查⼈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于其他⽤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百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决定,可以由有关⼈员隐匿其⾝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犯罪,不得采⽤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重⼤⼈⾝危险的⽅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百五⼗⼆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如果使⽤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员的⼈⾝安全,或者可能产⽣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员⾝份、技术⽅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员在庭外对证据进⾏核实。
八种法定侦查措施
八种法定侦查措施引言在刑事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侦查措施。
这些法定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开展工作,并为案件的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材料。
本文将介绍八种法定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抓捕、审讯、检查身体、检查、侦察、限制出境、刑事强制措施。
一、搜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搜查嫌疑人的住所、场所、车辆等,以获取关于案件的证据。
搜查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侦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出示搜查令,并说明搜查的目的和范围。
在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护好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法搜查。
二、抓捕抓捕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并限制其自由。
抓捕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侦查人员在抓捕时必须向被抓捕人出示逮捕令,并说明其犯罪事实和证据。
在抓捕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被抓捕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讯审讯是指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审讯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审讯时,侦查人员应当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嫌疑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有权保持沉默,但不能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
四、检查身体检查身体是指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检查身体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检查身体时,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检查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以获取证据。
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一般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
检查时,侦查人员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检查手续,并保护好检查的物品,防止证据的污染。
六、侦察侦察是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场所、物品等进行秘密观察和调查,以获取线索和证据。
刑事案件法律条文
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基础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遵守国家 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 时也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 了具体规定,包括适用条件、程 序规范、权利保障等,为秘密侦
建立跨国犯罪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国际间 打击跨国犯罪的效能。
经验交流
联合行动
定期举办国际间的经验交流活动,共同学 习和借鉴各国在刑事诉讼秘密侦查措施方 面的最佳实践。
在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中,加强与其他国 家的联合行动,共同运用秘密侦查措施, 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THANK YOU
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 义法》等也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
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
电子侦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通信、 网络活动等进行监听、监视,获取相关 证据。
请注意,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和侵入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规 范使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特情侦查
定义
特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特殊情报 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组织或犯 罪活动进行秘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活 动。
使用条件
特情侦查通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 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常规侦查手段 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借助特情手段获 取关键情报和证据。
注意事项
特情侦查具有高度的机密性和敏感性 ,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确保情报来源和侦查活动的 安全。同时,特情侦查应在法律框架 内进行,尊重和保护人权,防止滥用 和侵犯公民权益。在特情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 协作,确保情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侦查的规定
侦查的规定侦查是一种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目的是搜集、固定、确凿、全面地掌握和查明与案件有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便为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以下是关于侦查的规定。
一、侦查的法律基础和权力:1. 刑事诉讼法:侦查活动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侦查范围、侦查程序和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2. 公安机关法: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侦查工作的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力。
二、侦查的原则和方法:1. 法律性原则:侦查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2. 实证性原则:侦查活动应该以实证为基础,依据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而不是凭主观臆断和推测。
3. 全面性原则:侦查活动要全面、细致地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4. 保护人权原则:侦查工作应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侦查权力,维护正当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侦查的程序和要求:1. 侦查范围:侦查的范围应根据案件和证据的需要进行,可以包括线索搜集、调查取证、突击搜查、侦查讯问等侦查活动。
2. 侦查措施: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监视、拍摄、搜查、扣押、传唤、抓捕、侦查讯问等。
3. 侦查机关的职权: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拥有一定的职权,包括制定侦查方案、依法取证、发布通告、分析研判等。
4. 保密要求:侦查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重要利益,必须严守保密要求,防止案情泄露和影响侦查结果。
四、侦查的限制和监督:1. 法律限制:侦查工作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监督机制:侦查工作需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同时还需要接受法律、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侦查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的规定包括法律基础、权力、原则、方法、程序、要求、限制和监督等方面,旨在保证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有力地搜集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起诉提供有力的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侦查措施是指执法机关在犯罪调查中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情况。
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确保侦查工作的效果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侦查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常规侦查措施常规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常用的一些侦查手段,如询问、调查、勘验、搜查等。
这些手段属于执法权力的正常行使范围,是在对嫌疑人或犯罪现场进行调查时采取的方法。
二、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指的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特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听从并配合其工作的措施,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
这类措施侧重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特殊侦查措施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的特殊手段,如窃听、搜查、收集证据等。
这些手段具有一定的隐私侵犯性,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在运用这些侦查手段时,需要注重权利平衡,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措施的采取需要根据侦查目的、侦查对象的性质和案件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采取措施时,需要确保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同时遵循程序和原则,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侦查工作时,也要重视证据保全和证据链的完整性,避免误导司法。
总之,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需要执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确保侦查工作的效果和依法性。
同时,也需要延长侦查快递期限,避免不当拘禁等侵害自由评估的发生。
只有依法侦查,才能确保社会安全与公正纯利。
刑事诉讼法侦查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侦查的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侦查权限的部门或单位依法开展的案件调查工作。
侦查是犯罪事实的查证和证据的收集过程,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后续审判的公正。
一、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
拘留意味着被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行动范围受到限制并且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拘留一般不能超过37天。
二、搜查搜查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住所、场所等依法进行的物品搜查行为。
搜查是为了查找、扣押、提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物品或证据,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
三、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是指依法采取的为了获取证据或保护证据的一系列措施。
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讯问、盘查、突击检查、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等。
这些措施的采取需遵循程序和限制条件,不能侵犯人权和侵害合法利益。
四、询问询问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调查,以了解犯罪事实和相关情况。
询问应当在侦查员面前进行,询问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询问的公正性和效力。
五、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对经侦查机关批准并合法执行的逮捕决定的被告人采取的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拥有。
刑事拘留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对其实施严格监管以确保案件正常侦查和后续审判的进行。
六、取证取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在侦查阶段根据法定权限进行的证据收集行为。
取证包括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的收集和调查取证,在整个侦查工作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取证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采取合法措施,确保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性要求。
七、预审预审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审查程序。
预审的目的是判断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凿,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若不符合,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予提起公诉,从而终止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侦查措施与策略
侦查措施与策略第一章侦查措施概论【摘要】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和方法。
侦查措施和手段多种多样。
由于调查措施的适用方式、时间和法律性质不同,分类方法复杂多样。
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依法适用原则、因势利导原则、不流失原则、优选原则、综合运用原则和保密原则。
调查措施的概念2。
调查措施的分类3。
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一节侦查措施概述侦查活动是一种特殊而复杂的社会活动。
这是中国侦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专项工作。
它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第一环节。
它在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刑事侦查作为解决刑事侦查与刑事犯罪之间矛盾的一项特殊工作,是一个由多个要素构成的独立系统。
调查措施和策略是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在每一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的中心任务是及时、有效地揭露和确认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
侦查部门除了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与专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必须在具体侦查活动中充分运用各种公开、秘密的侦查手段,进行深入调查,认清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完成查办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任务。
同时,只有正确有效地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才能全面贯彻"依靠群众,夺取战机,积极及时查办案件"的刑侦方针和"先发制人,先发制人"的指导思想,,合法、及时、有力。
随着现代社会中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与变化,随着刑事侦查工作的不断加强大的刑侦手段和策略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是刑事侦查领域下一级学科的一个分支。
侦查措施与策略体系的研究已成为现代刑事犯罪斗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同时,不断丰富和发展刑事侦查的主体内容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侦查措施的概念在现代汉语中,“措施”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事物所采取的方法。
因此,所谓措施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而采取的方法或方法。
刑事侦查措施
刑事侦查措施调查询问1.概念: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而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有关人员和知情群众进行面对面交谈的一项侦查措施。
2.调查询问的方式:公开调查&秘密调查1)正面的调查询问(公开调查):是侦查人员以公开的身份,直接同被访问人接触,询问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开座谈会○2个别走访○3通知询问2)侧面调查询问(秘密调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不暴露自己身份或调查意图的前提下,就案件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调查。
○1侦查人员隐蔽自己的真是身份和意图,直接同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调查对象接触,了解有关情况。
○2侦查人员自己不露面,物色可靠、合适的人员接触被访问人,间接了解有关情况。
3.调查询问的步骤和方法1)询问基本情况2)向询问对象告知权力和义务3)提出询问事项(稳定询问对象情绪;消除询问对象思想障碍;推动询问对象回忆情况)4)由询问对象进行自由陈述5)题补充性问题6)被询问人作补充性回答摸底排队1.概念: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也叫调查摸底侦查部门在勘查现场、分析案情、制作出侦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发生的条件和侦查工作的部署,依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对有作案迹象或嫌疑的人逐个调查了解,从中发现嫌疑线索,并排查出作案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2.方法1)全面排查(普遍排查)传统排查方法○1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要求:有领导,有目标,有控制,迅速及时)○2依靠基层组织,广泛摸排○3依靠刑事犯罪情报资料排查嫌疑2)重点筛选从普查中发现的具备作案条件明显的嫌疑人进行深入核实查对辨认1.概念:在侦查过程中,根据需要,侦查人员组织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
2.种类1)依据不同方式公开辨认秘密辨认2)依据不同对象对人的辨认对物品的辨认对场所的辨认对尸体的辨认3.辨认的规则和法律规定1)事先询问2)分别辨认(多个辨认人和多个辨认对象,必须都要分别辨认,一个一个地认)3)混杂陪衬(根据《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人的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照片的辨认,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4)自主辨认5)组织辨认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2人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辨认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进行,辨认可以再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辨认笔录》中注明7)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辨认人对辨认对象进行详细辨认8)可以反复进行辨认,排除偶然性搜查与扣押(没有进行特殊规定指公开搜查)1.概念: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在被搜查人或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案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的一项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
侦查措施的种类包括哪些侦查措施是指为了调查取证或者搜集情报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依据不同的需求和目标,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侦查措施的种类:1.調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侦查措施的基础,通过征询证人、查阅文件资料、调查现场等方式搜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2.监视:监视是对目标进行长时间观察和监控的一种手段。
包括对目标的行动、交往、言行等进行监视,以便获取相关情报或证据。
3.跟踪:跟踪是特定目标的追踪行动,通过暗中紧密监视目标的行动和行为,获取对方的行踪轨迹和活动情况。
4.抄写:抄写是通过密切监视和记录目标的日常活动、言行举止等,以获取相关证据或信息。
5.窃听:窃听是利用窃听器或其他窃听设备对目标的通话或会议进行监听,以获取对方的讲话内容或计划。
6.利用搜集人:搜集人是指侦查人员或协助侦查人员的线人,他们提供信息、情报或充当间谍的角色。
7.搜查:搜查是指对特定场所、物品或人体进行彻底检查,以找寻相关证据。
8.抽样调查:采用一定的抽样方法,对目标人群或对象进行调查,以获取统计数据或了解目标的普遍情况。
10.侦查案件重演:通过案发现场的还原、目击证人的再次询问等方式,重新调查案件并重演作案过程,以找到新的线索或证据。
11.模拟试验:通过模拟实验进行侦查,如利用特定条件试验重现目标的行为,以验证证据或假设的可行性。
12.认知侦查:通过分析目标的心理、态度、价值观等,了解目标的思维方式和动机,为侦查行动提供参考和指导。
总结起来,侦查措施的种类包括:调查研究、监视、跟踪、抄写、窃听、利用搜集人、搜查、抽样调查、电子监控、侦查案件重演、模拟试验和认知侦查等。
这些措施在侦查工作中相互配合,可以更好地获取证据和情报,推动案件的解决和破案过程。
侦查措施法条
侦查措施法条介绍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收集、固定、认定犯罪事实和取得其他有关犯罪证据,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侦查措施进行介绍,并列出相应的法条。
搜查搜查是指对嫌疑人的人身、住所、机动车、物品等进行搜索、搜查。
搜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收集到关键的犯罪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搜查:1.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证人出庭作证,而且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身上、机动车或其他可能藏匿证据的地点,可能有相关的犯罪证据;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明显是犯罪的,现场有明显的违法痕迹,而且现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有相关的犯罪证据;3.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搜查,以防止犯罪证据的毁灭或者丧失。
监视监视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行踪、言行等进行监控和侦察。
通过监视,公安机关可以获取到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监视: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明显是犯罪的,需要对其进行监视以获取证据,但是没有搜查的必要条件;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国境,但是国际刑警组织要求对其进行监视;3.涉及重大、特大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组织,监视是必要的。
抓捕抓捕是指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强制带到公安机关并限制其自由。
抓捕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侦查措施的前提,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抓捕: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逃跑,需要强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或者调查;2.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销毁、改变证据,需要对其进行抓捕;3.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避传唤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需要对其进行抓捕。
对《刑事诉讼法》中秘密侦查措施若干问题的探讨
疑 而 且 .通 过 技 术 侦查 获取 的证 据 不 能 直 接使 用 ,破 案 效 果 大 打折 扣 。 修 订 后 的 《 刑 事诉 讼 法 》 首 次 对 技 术 侦 查 进 行 了 规 定 .对 于 利 用 技 术 侦 查 打 击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都 是
非 常 重要
1 . 首 次 以刑 事 诉 讼 法 典 的 形 式 对 技 术 侦 查 进 行 规 定 , 解 决 了 以前 技 术 侦 查 立 法 位 阶 低 .与 国际 人 权 公 约 相 冲突 的 问题 我 国政 府 在 1 9 9 8年 就 签 署 了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利 国际公约》 ,该 《 公 约 》 第 十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 “ 任 何 人 私 生 活 、 家 庭 、住 宅 或 通 信 不 得 加 以任 意 或 非 法 干
隐 匿身 份 侦 查 、 “ 秘 密拘 留” 措 施 等 作 出 了规 定 ,填 补 了 《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这 些 重 要 问题 上 的 空 白 ,也
是此次 《 刑事诉讼法》修 改的一大亮点 然 而 ,在 上 述 问题 上 的 立 法 , 还 是 有 很 多值 得 商榷 的 。 为 了保 护 人 权 和 打 击 犯 罪 , 刑 事 程 序 需 要 更 加 严 谨 的 设 计 ,达 到 二 者 之 间 的 相 对 平 衡 , 以保 护 《 刑 事 诉 讼 法》 最 终 的立 法 意 图的 实 现 . 真 正建 立 起 一 套 既 能保 障侦 查 机 关 依 法 侦 查 又 能 保 护 人权 的侦 查 程 序 。
涉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非 法 攻 击 。 ”第 二项规 定 : “ 人 人有权 享受法 律保 护 .以免受 这种 干涉或 攻击 。 ” 显
刑事侦查措施的九种手段
刑事侦查措施的九种手段
刑事侦查措施的九种手段包括:
1. 监视:对嫌疑人、证人或相关场所进行秘密观察,以收集证据或获得相关信息。
2. 搜查:对嫌疑人、证人或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检查,以寻找关联证据。
3. 监听:通过使用专门设备对嫌疑人、证人或相关场所的通信进行监听,以获取关键信息。
4. 抓捕:依法将嫌疑人逮捕或拘捕,并带至警察局或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
5. 询问:对嫌疑人、证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讯问,以获取关于案件的证词或信息。
6. 暗访:依法以隐蔽方式对嫌疑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获取关键信息或证据。
7. 突击检查:依法对嫌疑人、证人或相关场所进行突然检查,以查找关联证据或获取信息。
8. 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相关物品、证据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或与案件的关联性。
9. 侦查取证:采集现场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以确凿证据支持刑事侦查的结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手段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应遵循合法程序和尊重人权的原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依据是什么?
Effort is an attitude to life, and has nothing to do with ag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依据是什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相关规定,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处在同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在日常的执勤和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可能发现犯罪,在侦查、预审工作中也有可能发现犯罪事实、犯罪线索,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公安机关接受立案材料要注意哪些事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十、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十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四、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五、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八、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十九、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二十、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Hale Waihona Puke 二十一、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二十二、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十六、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侦查措施
刑事侦查措施刑事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 应当组织警力进行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 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 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 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 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盖章), 并摁指印。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 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时, 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事侦查措施.ppt
刑事侦查措施.ppt刑事侦查措施主讲人:郜浮涛刑事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所采取的各种专门的调查手段。
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办案程序规定的修改,使刑事侦查制度从观念和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将面临新的巨大的挑战。
一、侦查措施修改情况概述二、侦查措施修改后的几个观念的转变三、侦查措施修改的具体内容四、公安机关需要面对的几个问题一、刑事诉讼法及办案程序规定修改的概述侦查一章中共10节47条,2012年修改为11节54条,增加了7条,修改了20条,主要内容:授权与控权,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增加了一些侦查措施或者扩大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侦查作出更多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修改后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几个观念的转变(一)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二)树立证据定案观念(三)树立接受监督观念三、刑事侦查措施修改的具体内容刑事侦查措施就是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措施,主要包括: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取得言词证据的措施,对现场的戡验检查,搜查,对取得的证据的查封、扣押、对犯罪有关的金融资产的查询、冻结,对新型证据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的调取以及技术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关于讯问的修改(1)传唤:口头传唤,传唤的时间,饮食和休息。
(2)讯问的地点(3)讯问时全程录音录相(4)规定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5)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2、关于刑讯逼供(1)刑讯逼供——冤案的根源(2)刑讯逼供为什么屡禁不止?观念上原因A、口供是证据之王B、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有时间的地点的便利C、刑讯逼供无法证明。
(2)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防范A、观念上的转变重证据,不轻信口供B、时间和地点的限制C、全程录音录相的限制D、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刑讯逼供设置了最后的屏障。
E、非法取证的反证明3、关于沉默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法律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同时规定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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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依据——侦查措施
1、传唤(含口头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文件、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等并予以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8、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9、鉴定意见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10、技术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11、隐匿身份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12、控制下交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3、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1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