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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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

越性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它积极吸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包括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成就,又包含国外法治的有益成份,因而显示出比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更博大的包容性和更明显的优越性。

在政治上,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出彻底的人民性,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制;中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西方国家则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议会制,各党派集团往往注重的是争权夺利;中国的“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西方国家大都以“三权鼎立”作为权利分割的平台,因彼此制约而不惜互相拆台。

由于这些根本不同的差别,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运行机制上大相径庭。我们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意识形态完全不同;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摒弃了“三权分立”固有的负面因素;我们坚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司法独立”;我们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而不是仅仅强调“法律至上”。无论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如何标榜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都难以掩饰其仅仅是维护少数人利益工具的狭隘性与虚伪性,都在否定源于人民主权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少数人和党派集团的利益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

当然,评价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从其本身孤立地和抽象地分析,而是要从特定的司法制度表象后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全面正确把握。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与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自然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照宪法规定,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而具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条件。同时又由于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因此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而必须立足自身国情与实际,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它强调司法体制是一种互相独立、制约和协调的体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具有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为民;改革方案的设计会符合中国国情,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阶段性目标

与总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改革方案的实施会按照改革方案的设计,循序渐进,切实加以落实,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科学发展观可以在整个司法体制践行过程中都发挥引导作用。

用科学发展观来引领司法体制践行与创新具有其特有的优越性。首先,科学发展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发展观是一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都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真理。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总结、凝炼而成一种科学思想,用以指导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针对性和适应性更强。其次,科学发展观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党的十六大以后,科学发展观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理论也不断成熟并被广泛运用。在已经开展的为民执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活动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等方面都得到了充分地体现,而且效果也都比较明显。

要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观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还要重视以下工作。第一,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充分领会和掌握她的精神实质。科学发展观研究“科学”,与非科学与伪科学有本质的区别。其强调客观性,是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同时,其还具有真理性,是客观规律的正确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真谛在于,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掌握和运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律,使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以此来指导这一改革。第二,要认真摸清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走上法制道路

以来,中国的司法体制已不断有所改革,已有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这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相比,还有距离。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要摸清问题,找到症结所在,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革。第三,认真研究,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找到切入点便可掌握改革大局,顺利各个击破,取得全局的胜利。找到切入点并不容易,需要熟悉情况,精心研究,这同样需要有科学发展观作指导,用正确的方法,去发现切入点,为取得全局性成果创造条件。

检察机关要深入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的活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进步。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就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它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这就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职能,这就为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它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这就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的内在品质。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符合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

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理直气壮地宣扬我国检察制度的优越性,满怀信心地坚持好、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使其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如何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一是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检察制度改革和建设,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警惕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检察模式来评判、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进而以之为突破口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

二是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衡量我国检察制度,最根本的是要立足国情,以是否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要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参考借鉴各国检察制度的有益做法,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现代化,但决不能妄自菲薄,盲目接轨,照搬照抄西方检察制度模式。同时必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努力建立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三是必须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既要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手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又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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