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意见】江津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

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的聪明智慧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充分涌流、大展身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精神,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结合江津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发展

(一)加强引导优化布局。制定全区小微企业重点产业指导目录,重点鼓励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汽摩及装备配套、文化创意、富硒产业、特色效益农业、休闲观光旅游业等产业发展。在四大工业园区和先锋、广兴、油溪、夏坝等小企业创业基地重点扶持发展科技创新、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汽摩及装备配套等;在几江、鼎山、滨江新城、双福新区培育发展文化创意、商贸、电子商务等;在现代农业园区等农业基地和相应镇街,重点发展富硒产业等生态高效农业;在四面山、中山、塘河等镇发展生态度假及休闲观光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

(二)设立扶持专项资金。设立小微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补助、税收返还、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

资担保、降低费率、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补助、平台建设等业务补助。

二、放开市场准入

(三)放开微型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原微型企业创业人群、规模和户籍等限制,重点扶持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人员,创业者投资金额在15万元以下,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内的微型企业。同时,积极鼓励发展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激发全民创业热情。

(四)全面推行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改革。除国家YYY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外,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取消小微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对小微企业以产业园区(楼宇产业园)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小微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全力推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建立小微企业申办快速通道,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和合伙类小微企业,直接到所属工商所办理注册登记,创办有限公司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建立完善小微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

三、减轻企业负担

(六)完善微型企业财政扶持办法。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