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FRN美国2018年4月3日发布对1300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清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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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办公室代表诉讼编号USTR-2018-0005

确定的通知和有关建议的公共注释的请求根据301条确定行动: 中国的

行为、政策、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做法、知识属性和创新机构 : 办公室美

国贸易代表

操作: 确定通知、征求意见请求和公开通知听证

摘要: 美国贸易代表(贸易代表) 已确定中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 包括在调查是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负担的或限制美国商业的. 的Office

美国贸易代表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并将举行一次关于为响应这些行为、政策和做法而提出的关于采取适当行动的建议确定的公开听证会. 贸易代表在中国的产品清单上提出了25% 的附加职责. 由美国统一关税计划(明细表) 的8位子标题定义的产品列表在该通知的附件中设置为.

日期: 要确保考虑, 您必须提交注释和响应按照以下计划:

2018年4月23日: 提交请求的截止日期以及在公开听证会上对预期的证词

的摘要以及提交预审提交的报告.

2018年5月11日: 提交书面的注释的截止日期.

2018年5月15日: 301 委员会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500 E 街SW 华

盛顿特区20436开始于10:00 am) 的主要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8年5月22日: 提交听证会后反驳的截止日期注释.

地址: 美国贸易代表会强烈倾向于通过联邦eRulemaking 门l:

的电子提交。按照下面的F 和G 节中提交注

释的说明进行操作. 案件编号是USTR-2018-0005。有关联机提交的替代方案, 请与桑迪McKinzy 联系(202) 395-9483.

有关进一步信息联系人:有关正在进行的调查或建议的操作的问题, 请联系助理总法律顾问, 在

(202) 395-5725。有关在中标识的产品的海关分类的问题, 请联系埃文

*********************************.gov埃文. Conceicao @cbp. 国土安全部

补充信息:

A.调查中的过程

在2017年8月14日, 主席发出了一份备忘录(82 法郎39007), 指示贸易代表确定是否根据1974年《贸易法》(《贸易法) 》301条(19 南加州共和国) 法律、政策、惯例、或

中国政府的行为可能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 并且可能损害美国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的.

2017年8月18日, 在与适当的咨询委员会和机构间301国委员会协商后, 美国贸易组织开始调查有关中国政府的某些行为、政策和做法,

涉及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创新. 启动通知(82 法郎40213) 征求了关于中国政府的下列四类行为、政策和做法的书面评论:

1.据报道, 中国政府使用了多种工具, 包括不透明的和酌处性的行政审

批程序、合资要求、外部股本限制、采购和其他机制, 以在中调整或干预

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 目的是要求或施加压力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 此外, 许多美国公司报告面临含糊不清的规则, 以及本地

规则, 即与国家的规定不同, 这是由中国政府官员以选择性和非透明方式应用的压力技术传输.

2.中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据报道剥夺了美国公司在授权和其他

与中国公司进行技术相关谈判时是否有能力设定市场条件, 并损害美国。公司的控制其在中国的技术. 例如, 《技术条例》进出口管理规定了赔偿和所有权的特定条款

对进口技术的技术改进和其他措施还在许可和技术合同中强加了非

市场条款.

3.据报道, 中国政府指示和/或不公平地便利对美国公司和资产进行系

统投资和/或收购, 由中国公司获得尖端技术和智力属性和在由中国政府工业计划认为重要的行业中生成大规模技术转移.

4.调查将考虑中国政府是否正在进行或支持未经授权侵入美国商业计

算机网络或网络启用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窃取或机密业务

信息, 以及此行为是否损害美国公司或为中国公司或商业部门提供竞争优势.

感兴趣的人提交了大约70份书面意见书。in 添加、贸易代表和301节委员会在期间举行了一次公开听证会, 证人提供证词并回答问题. 公开提交和听证会的成绩单是可用的在在案件编号2017-0016.

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资料, 包括提交的公开意见书和公开听证, 贸易法委员会和301组成员都有编写了一份关于以下各项行为、政策和做法的全面报告: 调查.贸易代表办公室于3月22日在其网站上张贴了该报告, 2018: https:///sites/default/files/Section%20301%20FINAL.PDF. 报表支持

发现四类行为、政策和做法中的每一个都是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负担的或限制美国的商业.

B.对调查下的行为、策略和做法的确定

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信息和301条委员会的建议, 并如调查中关于调查结果的公开报告所反映的, 贸易代表已作出根据《贸易法》301 (b) 和304 (a) 节(19 《2411 (b) 和2414 (a) 条) 确定的决定: 调查所涵盖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和负担或限制美国的商业, 因而是可操作的根据《贸易法》301 (b) 条. 在特定:

1.中国使用外国所有权限制, 如合资要求和外国股本限制, 以及各种管理

审查和授权过程, 要求或压力技术转让从美国公司.

2.中国的技术法规制度迫使美国公司寻求对中国实体的许可证技术, 以

不基于市场的术语支持中文收件人.

3.中国领导和不公平地促进系统投资和收购,

美国公司和资产的中国公司获得尖端的技术和知识产权, 并产生技术转让给中国公司.

4.中国进行并支持未经授权侵入和窃取美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访

问其敏感商业信息和交易机密.

C.建议的适当的确定操作

301 (b) 条在确定调查中的行为、政策和做法是可采取行动后, 规定贸易代表应根据301 (c) 条批准的所有适当和可行的行动, 但须在总统可以指示贸易代表采取以下行动的情况下, 主席在主席的权力范围内的特定方向(如果有的话) 和所有其他适当的和可行行动 301 (b) 节, 以获取消除该行为、策略或实践. 在2018年3月22日(83 法郎13099) 的备忘录中, 主席指示贸易代表为如下:

节1。关税。(a) 贸易代表应根据《法案》301条(19 南加州2411) 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 以处理不合理或歧视性的中国的行为、政策、和做法, 以及该负担或限制

美国商业。贸易代表应考虑此种行动是否应包括增加对来自中国的货物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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