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界永恒不变的辩题。其中,上世纪中叶针对告密者案件的判决,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与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展开的多次论战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两人的多次论战中,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促成了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形成。1964 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著作中,系统的阐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创新性地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程序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并借助两种道德的区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本文以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确立进行了脉络分析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并提出法律内在道德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

( 一) 理论提出背景

1. 告密者案件

告密者案件是哈富论战的导火线。1984 年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及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向当地纳粹政府告发,导致这位军官被纳粹政府判为死刑。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但妻子在审判过程中坚决认为她根据当年纳粹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向政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言论不过是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应是无罪的。最终法院引用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认为纳粹政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的健全良知和道德观念,是无效的法律,判定妻子因谋害丈夫使其入狱的行为有罪。

2. 哈富论战

告密者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妻子为有罪可以视为自然法在二战后复兴的起点。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出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哈特在1957 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论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是分离的关系,即要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同期同本期刊也刊登了富勒针对哈特的观点发表的论文《实证主义和对法的忠诚: 答哈特教授》,并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法律自身秩序的制定也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随后,在1961 年哈特针对富勒提出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出版《法律的概念》一书,并认为道德只是法律功效的体现,而不能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1964 年富勒发表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在该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的思想,并明确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概念。最后在1965 年,哈特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在1969 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再版中回答了哈特等人的质疑。

二、法律内在道德观

( 一) 两种道德的区分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通过对两种道德进行区分推导出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为富勒内在道德八项原则的提出打下理论基础。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是指人类自身素质已经达到最高水平,是一种目标追求,并不一定要求必须实现。而义务的道德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对人类提出的最低要求,是一种强制性的、必须达到的道德要求。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借用了亚当. 斯密的比喻,即愿望的道德可视为批评家为追求卓越的作品而提出的高标准,而义务的道德只是最基础但必须遵循的语法规则。在这两种道德中,愿望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大,只是作为法律的目的存在,而义务的道德则与法律紧密联系,为法律规则的制定提供标准。

( 二) 八性原则

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八大合法性原则,强调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并认为这八项原则是所有法律都必须遵守的内在道德,是构成内在道德的必要因素。八项原则主要如下:

1. 法律的一般性原则

富勒提出的法律一般性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包括其他学者认为的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但这属于法律外在道德范畴; 二是富勒认为无论是否公正,都必须存在某种类型的规则使人类行为服从统治。

2. 法律的公开性原则

法律公开性原则强调法律必须经过公布才能视为有效,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了解法律具体内容秩序。公民对法律进行监督与法律对公民进行制约和规范都必须以法律的公布为前提,而不能像二战期间纳粹政府实行秘密法。

3.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性原则

法律非溯及既往性原则是指法律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不是用未来可能公布的法律规则来规范现在公民的行为。富勒认为无论现行的法律是否是公平正义,由于法律法规不清楚的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判为有罪。当然,富勒也承认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的非溯及既往性原则可以有限度的存在,如民事法律。

4. 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明确清晰是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只有遵循明确性原则,公民才能理解法律对行为规范的要求,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防止出现由于对法律要求出现误解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法律。

5. 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富勒认为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一致性原则,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中的矛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中,出现逻辑意义上的矛盾,这种情况下主要是找到办法能协调相互冲突的条款; 二是不同时期新法与旧法的前后矛盾,解决办法主要是废除旧法,否定旧法。法律条文存在冲突矛盾的情况容易导致执法不能进行,因此,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避免法律中存在矛盾。

6. 法律的可行性原则

提出过高要求,强迫公民实现不可能的事情的法律是荒谬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但如果法律的制定远超出公民自身水平,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是无效的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矛盾,即立法者通常希望通过提高法律标准来提高公民自身道德修养和素质。富勒认为一项超出人们能力实现范围的法律可能是不公平的,在极端困难和不可能之间不存在明显界限,两者的中间地带随着个人认知能力的不同而不同。

7. 法律稳定性原则

与溯及既往的法律造成的后果类似,频繁变更的法律一方面让守法者即公民无从遵循,导致公民不能及时知法守法; 另一方面,变动频繁的法律权威性不够。

8. 官方行为和法律一致性原则

官方行为和法律一致性原则是富勒认为在八大原则中最复杂的一项原则。官方行为包括立法执法等过程。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歪曲解释、对整个法律系统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腐败行为、个人偏见、对权利的追逐都有可能破坏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富勒认为仅依靠法院来防止官方行为和法律不一致时不足够的,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并且,法律解释是维持保证官方行为和法律一致的有效途径。

( 三) 目的性事业的法律观

富勒通过对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这两种道德的区分,推导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概念,进而又提出了目的性事业的法律观。富勒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