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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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州商业银行股份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围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四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长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高级管理层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会议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稠州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障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本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稠州商业银行股份

中文简称:稠州商业银行

英文全称:., .

英文简称:

第四条本行住所: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陆仟肆佰万元(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续存的股份。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行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围

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繁荣及社会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行的经营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售汇、结汇业务;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经营围最终以有权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十七条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部管理机构。

第四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本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本行年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万股股份;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本行股东名册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本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股份,同种类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现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亦可发行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票采取一户一票制,即每个股东持有一本行发行的记载其所持股份数的记名股票。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成立日期;

(三)股票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持有股票的股东或名称;

(五)是否为发起人;

(六)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四条本行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本行公章。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签名或印鉴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企业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六条本行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经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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