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收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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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收账协议书
委托方(下称甲方):
受托方(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欠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向追收欠款,应追收欠款总金额为元,甲方同意按实际收回欠款的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劳务报酬。
2、在本协议有限期内,乙方自主安排追收欠款的具体工作,包括追款时间、人员等。甲方应尽己所能,全力配合乙方的追款活动,包括提供详实的债权凭证、债务人的相关线索等。
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3、如外地追收甲方需支付乙方交通工具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等;如本地追收此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在整项追款过程中,乙方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采取合法的途径或方式开展追债工作(不包括诉讼的程序),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将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5、债务人同意付款后,款项应由债务人直接交付给甲方。若甲方愿意,债务人也可将款交付给乙方,但甲方需提供乙方相应的收款凭证。甲方须在当日(按本协议第1条所示比例)支付给乙方,如债务人分期付款,甲方应按每期到款金额(按本协议第1条所示比例)当日支付给乙方。
6、若债务人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或电汇方式付款,款到甲方银行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当次实际收款金额提成的报酬支付给乙方(按本协议第1条所示比例)。
7、若因乙方能力局限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收债工作失败,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则视乙方已经圆满完成本项委托追款工作,甲方应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比例支付报酬给乙方。
8、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将本合同的收款事宜再委托第三方办理,否则视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第1条的约定(应追收债款总金额)向乙方支付报酬;本协议内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同债务人和解,则视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应追收债款总金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9、若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之日支付乙方报酬,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应付报酬外还可追索违约金(5日内按应付报酬的3%每日计算)。
10、若甲方提供的资料或线索有误,或是甲方表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异,而增加乙方开展工作的难度,则费用另作商议;若甲方提供的虚假资料,捏造事实,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甲方赔付乙方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差旅费、误工费等)。
11、在通过一般的非诉讼追讨方式而无法见效时,我们会根据债务方所在地的法律与律师谘询并进行研究判断,如评估后乙方认为如果使用诉讼等手段可行,乙方会在确定律师成本后向甲方提出建议,采取变通性追讨;当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走诉讼程序时,在同等费用下,乙方有优先权取得甲方与债务方的诉讼权,甲方不得另寻其他方介入。
1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形式的补充(如电话、传真、口头约定)皆为本协议的组成形式。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复印无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