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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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7/3/1 文章点击数为:414 发布科室:检测科字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2016年度我委对全市58家检测机构和部分在建工程检测现场开展了监督抽查,现将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抽查对象
在郑州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建立监督档案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地基基础、城市桥梁、市政道路、钢结构、建筑幕墙检测)(二)抽查内容
1. 机构抽查
抽查检测机构各专项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检测存档资料、数据采集和曲线、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试验环境和仪器设备、机构及人员能力和业务开展情况、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2. 现场抽查
抽查现场检测各专项资质:检测方案和计划上报、人员设备到场情况、现场会签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操作规范性、检测数据与实体情况一致性。
3. 人员考核
考核地基基础、室内环境检测资质人员:理论知识水平、实际操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共性问题
1.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不到位,办理的见证类委托见证员、取样员未到场送样,见证员、取样员签字存在大量代签现象。
2. 检测机构部分试验人员检测能力、标准意识、责任意识不足,检测机构未及时组织开展自学和培训教育工作。
3. 不能及时、完整的提供检测资料,欺瞒业务开展情况,逃避监督管理。
4. 资质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变更和备案。
5. 对以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中问题整改不到位。
(二)个性问题
1. 见证取样检测
(1)人员检测能力、设备运转情况与所开展的业务量不符。
(2)试验环境控制不到位,不能始终满足标准规范及业务开展要求。
(3)待检试件数量与委托数量不一致,待检样品未进行有效的区分和标识,无法保证试件与检测部位的唯一对应性。
(4)已检样品留置不规范,且与检测报告信息不一致。
(5)钢筋检测曲线存在失真现象,屈服点判定明显有误。
(6)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检测业务,隐瞒实际检测业务状况。
2. 主体结构检测
(1)现场实体情况与出具的检测数据及结果不符,检测数量存在弄虚作假。
(2)未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划分检验批,抽检构件缺乏代表性。
(3)携带的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数量不足,回弹仪器回弹超过2000次无保养记录。
(4)部分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方法超出计量认证范围。
(5)现场检测会签表签章不全,人员、设备信息登记不详,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试验人员、设备与使用登记信息不能相对应。
3. 建筑节能检测
(1)存在超资质等级开展检测业务的情况。
(2)部分试验未保存原始电子试验记录,试验数据无法有效追溯。
(3)设备使用记录中无试验编号信息,具体试验时间和所使用设备无法追溯。
4. 室内环境检测
(1)未申报监督号开展检测业务,隐瞒业务开展情况,逃避监督管理。
(2)检测方案和计划上报不及时,检测计划发生变化未进行上报。 5. 地基基础检测(1)测桩布点较集中、不均匀,不具备代表性。所附方案图不显示桩号,不便于现场对应。
(2)千斤顶标定量程小于实际检测时所使用吨位。
(3)部分报告签字人员未通过郑州市地基基础检测人员能力验证考核。
6. 城市桥梁检测
(1)位移传感器未严格进行标定,存在漏标现象。
(2)原始记录缺少部分中间结果的计算书或电子记录。
7. 市政道路检测
(1)委托编号、试验编号未按照年度流水,且报告、传递卡、原始记录编号无法对应。
2)待检试件数量与委托数量不一致。
(3)原始记录缺少必要的检测信息,检测结果无法有效追溯。
(4)试验环境控制不到位,不能始终满足标准规范及业务开展要求。同一试验项目所使用的多种仪器设备的登记使用时间不一致。
8. 钢结构检测
(1)缺少部分资质标准所要求设备的检定或标定证书。(2)开展材料类检测时,见证取样制度未执行到位。现场检测缺少现场检测会签表,或签章不齐全。
9. 建筑幕墙检测
(1)原始记录中缺少必要的检测信息,检测结论不明确。
三、下步要求
(一)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流程,严禁检测机构进入工程现场进行接样和运输。我委将按照《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违反送检及检验要求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继续加大监督抽查及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业务的行为。
(三)严格确保检测数据的即时采集,逐步开展见证、主体、地基基础检测过程影像资料存档。
(四)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检测人员的能力验证工作。进一步提高检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将纸质版按照要求报送至工程归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如未办理监督手续则由监理方签领登记。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