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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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及《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X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39号)精神,推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我市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初步构建了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框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越位、缺位及错位并存;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下级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存在频繁调整、责任转嫁等现象;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部分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实施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法治化道路,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中央、省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划分原则

1.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目标,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

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2.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一致性原则,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实现全市性宏观调控、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县级负责,跨县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共同负责。

3.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以下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地发挥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级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财政事权。

4.实现责权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上划市级,提高市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将适宜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直部门代县级决策的事项,保证各地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环节在各级政府间做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5.落实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级并由县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各级政府共同

财政事权,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及承担方式。

6.调动各级政府履行事权的积极性。在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决定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地方执行责任。通过有效合理授权,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市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县级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激励县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调动和保护县级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配合做好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根据中央、省部署,对已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省级的财政事权,包括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治理、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全省性战略发展规划、全省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省性战略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要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上划工作。上划后,市以下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法律法规明确及中央、省改革中划分为地方的财政事权,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市以下财政事权。

1.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的方向,将关系到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

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县级行使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直部门委托县级行使,并严格按照行政委托、授权程序和规定执行。对市级委托县级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县级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逐步将全市性战略发展规划、全市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市性战略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等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加强全市的统一管理。

2.保障县级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县级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级提供更有效方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级财政事权,赋予县级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县级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当地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行使,市级对县级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按照上级规定予以明确。

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群众体育、项目征地拆迁,以及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级的财政事权。

3.合理确定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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