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车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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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限公司

电动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海南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具体租赁信息如下表:

车型租赁保证金

(元/辆)

数量

(辆)

长期租金(元)

一次性交3个月

3月短租金(元)1月短租金(元)¥

总计

租车起止日: __ 年月日时起至 __ 年月日_____时止,租约期为车辆牌号为:____________ 租金收取方式:车辆交付地点在:

1.租赁车辆、租车数量、租期及租金、租赁保证金

1.1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按租约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租约到期后,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如出现下所列情况存在,如有明确规定则按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则双方协商处理:

1.1.1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非正常情况的;

1.1.2租赁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违法违纪未及时自行处理的;

1.1.3租赁期内有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1.1.4租赁期内造成出租方其他的任何形式责任;

1.1.5还车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

1.1.6本合同中未列明的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相关事宜;

1.1.7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但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金额不足以弥补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2租赁车辆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以及其他交付约定:

1.2.1租赁车辆按双方约定方式交付;

1.2.2租赁车辆的交付地点在出租方的公司;

1.2.3租赁日期以实际交付车辆日期为准;

1.2.4租赁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玻璃、车身、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破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等(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修复或按维修服务门店的价格予以赔偿。

1.2.5车内严禁长时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等,由此产生的火灾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出租方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向承租方提供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整洁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随车标志、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2出租方负责提供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车辆故障的24小时抢修救援服务。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费用。

2.3交接租赁车辆时,与承租方经办人共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

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在提取车辆现场解决,租赁期间涉及的车辆交接疑问一律以交车时签署的《车辆交接单》为准。

2.4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及给承租方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2.5当发生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任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前收回所租出的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车辆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2.6租赁期间,因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并给出租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车辆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3.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承租方应确保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介绍信、身份证和驾驶证及其他相关租车手续资料和证件以及上述各种资料上所盖的公章或合同章等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出有效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3.2承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3.3承租方驾驶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

动车驾驶证。

3.4承租方在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

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在提取车辆现场解决,租赁期间涉及的车辆交接疑问一律以交车时签署的《车辆交接单》为准。

3.5承租方不能将租赁车辆转让、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承租方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车辆损失。同时承租方也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机、部件和车上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的原部件价格的2倍赔偿。

3.6承租方应严格根据《电动汽车使用说明》的规定正确操作和驾驶电动汽车,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严格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工作,首次3000公里保养,以后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如因承租方原因未去保养的,出现任何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免费保养或是三包范围外,其他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3.7承租方承担所租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保养,须在行车前检查车辆的SOC 表、轮胎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如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停止行驶,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否则承租方应承担引发的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全部责任。

3.8租赁车辆能耗费、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须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及电池进行及时充电。低于25%的电量时不可再行驶,否则GPS自动报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如达到最低警戒电量不得强行行驶,应及时充电。如未按标准执行,由此造成的拖车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如未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进行充电和日常维护导致电池馈电或其他损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9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玻璃、车身、底盘的刮、蹭、磕、碰、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等(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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