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功能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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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权利救济功能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为予以复查及纠正,保障 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及时救济的制度。
将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将基于行政监督权能而形成的行 政复议决定视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最终行政处理意见,并由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 义出面代表行政系统接受司法审查。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更加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事实认定权、程序补救权、法律适用权和最终决定权,并在此基础上独立作出 复议决定。
PART THREE
我国行政复议的权利属性
该说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活动受行政权
支配并体现行政权的特点,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
01
行政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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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7 年,我国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 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 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 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 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 本条例。”
1950年政务院颁布 《税务复议委员会 组织通则》,首次 使用复议一词
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情况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 什么本质的区别。 该说认为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纠纷,行政复议的过程就是 add your words here, 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行政复议与典型的行政处理行为或一般的具体 draw the text box size 行政行为并不相同,复议行为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在行为 性质、行为发动者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不仅
行政复议的功能和制度定位
01 02 03
我国行政复议功能概述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立法变迁
行政复议定位所影响的制度设计
04
行政复议机构改革的探索和借鉴
PART ONE
01
我国行政复议功能概述
我国行政复议功能概述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01பைடு நூலகம்
内部监督与自我纠错功能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行政复议的定位是否发生了变化?
我国于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 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不仅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复议机关“维而不审”、甚 至出现的行政机关追求“零复议”的客观情况,又从诉讼制度上推进复议制度 发挥其应有的自纠功能,又兼顾了便宜当事人选择、减轻法院负担等预设价值。
PART TWO
02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 立法变迁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立法变迁
1990 年 10 月 24 日, 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 议条例》,这标志着我 国初步形成了统一的行 政复议法律规范。 《行政复议条例》第一 条:“为了维护和监督 国务院于 1999 年颁布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了《行政复议法》, 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 其成为与司法救济并 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 行的两大救济制度之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一。 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 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 条例。”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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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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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 a n k
y o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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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层级监督和纠错制度,行政复议的功能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功能”。当时立法上采纳了这种观点,在《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 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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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司法权说
如此,行政复议活动或程序在形式上也有明显的司法活动的特点,如
时效、管辖、不告不理制度等。 该说又称为“准行政说”认为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
03
行政司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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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属性,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复 议行为在法律效果上仍然表现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因此行政复议 带有明显的行政权特性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处于居中地位, 对可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这使得行政 复议也具有典型的司法权属性和特征。
03
解决行政争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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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 争议,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居中裁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以此化解行政纠纷的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功能概述
多元化的行政复议功能
随着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 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并 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多元化的。 应松年教授在其文章中就写到:“经 过 10 余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应该说, 现在的认识已经逐渐趋于一致。行政复议 的功能应该是多元的,它既是一种监督制 度,又是一种救济制度,还是一种解决行 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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