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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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
纪要》的通知
各法院民庭:
市高院民一庭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举行专题研讨会,会后对研讨情况进行了汇总,形成了《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现将该纪要下发(见附件),以供你们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审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北京高院民一庭2016年4月15日)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
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