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指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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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指引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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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6号以及《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集约高效、平战融合”的原则,编制本指引。

国家目前尚未颁布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的相关规范、标准,为了规范和指导当下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人防设计工作,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各管廊设计参编单位成立了课题组,在广州市民防办公室的带领下赴京请示了国家人防办,并与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的专家进行了研讨,经多次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指引。

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相关规范标准颁布后,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人防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本指引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贾建华陈粤海罗达武梁芳慧钟彩霞李利张宇佑冯杰勇谭梦琪卓毅刚余德华谢少

华邓剑荣王阳明刘金燕周建华李银波

仲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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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术语 (2)

2 基本规定 (4)

3 建筑与布局 (5)

4 结构 (7)

4.1 一般规定 (7)

4.2 构造规定 (8)

5 通风 (12)

6 给排水 (13)

7 电气 (14)

8 管线防护 (15)

9 平战转换 (19)

9.1 基本原则 (19)

9.2 一般规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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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术语

1.1综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1.2干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1.3支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双舱或多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1.4缆线综合管廊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设有可开启改变但其内部空间不满足人员成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其它管道的管廊。

1.5城市工程管线

城市范围内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1.6吊装口

综合管廊上开设的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或吊出综合管廊的洞口。

1.7 通风口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

1.8管线分支口

综合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连接的部分。

1.9舱室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作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1.10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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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盾构综合管廊

采用盾构方法施工的综合管廊。

1.12人防防护结构

综合管廊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及起防化密闭分隔作用的墙体、楼板。

1.13主要出入口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比较方便的出入口。

1.14垂直式出入口

口部通道中有竖井的出入口。

1.15管廊控制中心

与消防控制中心合建,监控各专业管线运行状况、管廊环境状况,出入口管理,应急通信,视频监控及火灾报警系统接入,以及各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应急处置。

1.16分控站

设置于所保护防火分区的设备间内,监控该分区所有设备的状态及信息,并将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送至监控中心。

1.17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站

设置于所保护区域的管廊设备间内,直接连接管廊现场的各种火灾探测器,对现场消防控制与报警系统装置及消防系统设备进行监控处理各种报警信息,通过消防专用的网络与消防控制中心相连接,传递火警信息,一般无人值守。

1.18变配电站

设置于管廊每个供电区域的中心, 将电网送来的高压电通过变压器变成低压380/220电压,分别将电能分配到用电设备。

1.19平战转换

平战功能转换的简称。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根据需要,采用可靠技术措施后,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可互相转换。一般包括使用功能转换、防护功能转换、内部环境转换和设备设施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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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对综合管廊进行防护设计,目的是在战时遭受预定的核武器及常规武器袭击产生的破坏效应及其次生灾害环境下,保障管廊内各种城市工程管线的安全,利于战后恢复使用。

2.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新(改、扩)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不包括缆线综合管廊)。

2.3 综合管廊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

2.4综合管廊工程的廊道部分无防化要求,允许染毒;地下监控中心防化级别为丁级。

2.5综合管廊工程的廊道部分可不验算早期核辐射的防护层厚度。

2.6综合管廊应结合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或多个防护单元。盾构管廊可不划分防护单元。设置于地下的监控中心独立为一个防护单元。

2.7综合管廊工程的监控中心和变配电站宜设置在地下工程防护区内,设于地下的监控中心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8雨水(管)、污水(管)宜单独设为一个舱室,所在舱室可不纳入防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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