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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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态环境退化严重
(二)现行环保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1、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与成效
• 从全球视野看,人类面对的环 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主要经 历了“沉痛的代价、宝贵的觉醒、奋 起的飞跃”3个阶段。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二、新《环保法》的主要变化
•第七章 附则(第70条) • 实施日期: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行政条款(7): •第59条:按日计罚
•第60条:超标超总量 •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 •第63条:行政拘留
•第67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处分、处 罚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 二、新《环保法》的主要变化 三、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
(一)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
•1、资源约束趋紧
•2、环境污染严重
• 2014年7月环保部公布了上半年全国环 境质量状况,已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161个 城市中,仅深圳、珠海、拉萨等9个城市达标 ,其余152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未 实施新标准的166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105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达标城市比例为 63.3%,同比降低7.1个百分点。
•第68条:对监管人员的处分
•民事责任与有关诉讼条款(4) •第64条: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65条:提供环保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
•第66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 •刑事责任条款(1) •第69条: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警告
警告
记过
罚款
记大过
责令停产停业
降级
• 第十四条【计罚数额】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每
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2、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40—52条)
• 清洁生产,“三同时”制度,生产者的 防止污染责任,排污税和环境保护税,总量 控制和“区域限批”,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 和禁止引进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制度,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治 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染管理,鼓励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13—27条) • 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省、市、县政 府公布实施),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环境质量标准(地标补充严于国标),污 染物排放标准(地标补充严于国标),环 境监测(以数据说话),环境影响评价, 联防联控(统一规划、标准、监测、防治 措施的四统一),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目标责任制和考 核评价制度,人大监督等。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28—39条)
• 明确政府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协商 和市场规则),重视农业、、城乡建设 中的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负责生活废弃 物处理,建立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监测 、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预防、控制与 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等)。
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 第九条【复查处理】复查中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
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
日连续处罚。
• 第十三条【计罚天数】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
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
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多次复查仍拒不改
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
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
新
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
旧
总则
12
8
总则
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
新 信息公开 增 和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
15 12
13 6
11
7 8 11
11
环境监督管理 保护和 改善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
法律责任
附则
1
2
附则
•新《环保法》的总体框架
•第一章 总则(第1--12条) • 明确了立法的目的、环境的定义,使用 的范围。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原则、 义务,国家支持环境科学技术,财政投入, 宣传(媒体)教育(教育部门及学校),管 理体制(环保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政府 有关部门及军队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奖励及6.5 环境保护日。
(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 (七)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八)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第七条【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 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 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降职 开除留用察看
关闭
开除
•1、按日计罚的行政责任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 •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四条【适用情形】排污者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 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53—58条 )
• 公众参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组织可以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59—69条) • 按日计罚,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未批 先建的法律责任,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 责任,行政拘留,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环境 损坏赔偿诉讼时效三年,内部监督,政府和部 门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