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美术外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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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游戏项目
美术工作外包合同书
甲方:
办公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办公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账号:
开户银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甲方网页游戏开发项目美术工作外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0合作内容
10.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完成甲方正在开发的网页游戏项目中的美术制作工作,本外包
合同中所指项目“美术制作工作”,是指除人物头像以及道具图标以外,与本项目相
关的一切美术设计、制作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游戏场景、人物原画以及3D 建模,战斗画面效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10.3 美术制作工作所设计制作的作品数量、尺寸详见《附件 1 》。
10.4 工作完成时间:本合同所涉及的美术制作工作,乙方必需在2010 年X月X日之前全
部向甲方交付。
10.5 乙方可分批次交付作品,但乙方分期交付的行为,不得影响甲方项目的正常项目开
发进度,否则该行为将被实为违约,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11交付和验收
11.2 乙方制作的作品,是否符合本合同的交付标准,以甲方验收为准。
11.3 乙方每完成制作一副后应立即交给甲方验收,验收完毕视为交付。
11.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样图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
11.5 对于样图在制作中出现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改。
11.6 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
双方协商确定。
1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制作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制作的美术作品更符合甲方
的项目需求。
12.3 对于验收合格的作品,甲方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12.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项目进度需求,优先进行某一部分美术设计工作,乙
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
12.5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美术制作费用。
1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美术制作工作所需的参考资料和设计数据。
13.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美术作品设计与制作,并接受甲方提出的修改要求。
13.4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13.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2010 年X月X日前提供于2010 年X月X日前需要完成工作的
参考资料以及具体描述提供给乙方。
14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14.2 本合同所涉及的美术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整,(大写:X)。
14.3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付美术制作总费用的X%即人民币¥X元整,(大写:X)。
14.4 乙方完成50% 数量的美术作品,交付甲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支付美术制作总费用的X%,即人民币¥X元整(大写:X)
14.5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全部美术作品通过甲方验收,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5 个工作日
内,与乙方结清尾款,即人民币¥X元整(大写:X)
14.6 双方各自负担税金,公司帐户提供相应发票,个人帐户扣除相应税金。
9违约责任
9.2 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甲方可告知乙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告知后 5 个
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甲方可选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不用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若因乙方未履行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保留追诉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9.3 甲方若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乙方所委托全部的美术设计制作工作,每逾期一天,
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 的违约金。
10保密条款
10.2 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
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
10.3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下称“获取方”)不得将从提供商业秘密的一方( “提供方”)处所获
得的商业秘密(i) 在未获得提供方授权,或本协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或全部复制或
复印;(ii) 在本协议终止后,将商业秘密悉数返还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
况下,将商业秘密销毁。
10.4获取方应只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并且,获取方已促成或将促成其
被告知商业秘密的雇员和顾问签署内容与本协议本条规定相类似的保密协议,否则提供方有权就获取方雇员和顾问的泄密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10.5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版权物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
技术、技术诀窍、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但并不包括:(a) 一方可以证明,在另一方披露有关资料之前,本方已经循合法的途径持有有关资料;(b) 公众普遍知道的资料,而且专指并非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公众普遍知道的;(c) 并非因为一方违约而使公众普遍知道的资料;(d) 一方其后从其他来源合法获得的并不附带保密限制的资
料;(e) 法院或有强制传唤权利的政府部门命令披露的资料(但是,该方须已预先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等命令的通知,使其余各方有机会提出反对或采取其他可以采取的行动);
10.6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10.7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8不可抗力
7.2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任
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
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15 )日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