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筑设施、材料的防火间距表

各类建筑设施、材料的防火间距表

各类建筑设施、材料的防火间距表

站外防火间距表

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 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 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4.0.9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应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 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 小于6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 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 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建筑物防火等级

第一章建筑物耐火等级 耐火, 建筑物, 等级 第一节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在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这项性能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 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 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 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第二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物是由建筑构件组成的,诸如基础、墙壁、柱、梁、板、屋顶、楼梯等。建筑构件是由建筑材料构成,其燃烧性能取决于所使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我国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1.不燃烧体(非燃烧体) 金属、砖、石、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称为不燃烧体(以前也称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梁等构件

都属于非燃烧体,常被用作承重构件。 2.难燃烧体 用难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制成的构件。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和微燃立即停止。 3.燃烧体 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构件。这种构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而且当火源移开后,仍继续保持燃烧或微燃。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木搁栅、纤维板吊顶等构件都属燃烧体构件。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1.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其内的温度是随着时间变化的,分别取时间和温度作为横、纵坐标,即可绘制出火灾过程中的时间--温度曲线。在实际的火灾中,每一起火灾的时间--温度曲线是各不相同的,但为了对建筑构件进行耐火实验,进而对其耐火极限进行度量,必须人为规定一种能反映、模拟一般火灾规律的标准温升条件,把它绘制成曲线就称为时间--温度标准曲线。 2.耐火极限的概念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时表示。

装饰材料防火等级

装修材料防火等级划分如下: 一、目前等级主要有5个: A 级:不燃性建筑材料,几乎不发生燃烧的材料。 A1级:不燃,不起明火 A2级:不燃,要测量烟,要合格。 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难燃类材料有较好的阻燃作用。其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难起火,不易很快发生蔓延,且当火源移开后燃烧立即停止。 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可燃类材料有一定的阻燃作用。在空气中遇明火或在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燃烧,易导致火灾的蔓延,如木柱、木屋架、木梁、木楼梯等。 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无任何阻燃效果,极易燃烧,火灾危险性很大。 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等级的划分也不一样: DIN4102:A1、A2、B1、B2、B3 EN13501-1:A1、A2、B、C、D、E、F 二、墙面材料防火等级的划分

B1:、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经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B2?: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三、地面材料防火等级的划分 B1:硬,水泥刨花板、、地板等 B2:半硬质、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四、顶棚材料防火等级的划分 B1:、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五、装饰织物防火等级的划分 B1: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各类建筑防火等级

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1.1A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

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

防火间距表格

1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 甲类厂房 单、多层 高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 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1513≥5,≤1012152012152025>10,≤5015 202515202530>50 20253020253035单、多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甲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书本第65页) (单位:m) 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民用建筑名称单、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列数裙房,单、多层高层255025202525252025303、记忆拆分4大块:1为甲乙丙丁戊 2为民用裙房单多层 3为民用高层 4为室外变配电站 8、第四块:室外变、配电站按油量分类,共分3级 5--10 10--50 50以上 1、2、3、4列都为25 5列记住 12、15、20 横行刚好也是12、15、20 剩余空各在5列基础上+5 8、9、10列复制5、6、7 列 11、12列在第10列基础上各+5 18157、第三块:裙房与甲乙都为25,其余数字请硬背^_^ 记忆口诀:1、横行名称排序甲,已,(丙丁戊),民用 甲分单多一二级,乙分(单多),高 单多级数123,高层级数12 丙丁戊分(单多)高,(单多)级数1234 高层级数 12 2、竖排名称排序甲、乙、丙、(丁戊)层数,分级类别依横行。 4、高层级别最易记:高与12级都为13; 3、4级数各加2(即1 5、17) 5、第一块:1列数字最重要,除高层外 一二级为12 三、四级各加2(即14、16) 2列第一个数字为12 其余在1列基础上 +2 3列在2列基础+2; 5列为2列的复制品, 6、7列在5列上各+2;8列复制第4列6、第二块:9列复制2列同行,10、11列在9列基础上各+2 25

建筑材料防火等级分类

GB 8624——1997 本标准是GB 8624—88的修订版。在技术内容上非等效采用德国标准DIN 4102—81第一部分。本修订版与GB 8624—88相比,增设了A级复合(夹芯)材料,并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增加了对特定用途的铺地材料、窗帘幕布类纺织物、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和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的具体规定。上述特定用途的材料若作为墙面或吊顶材料使用时,仍必须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分级。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原GB 8624—88即为失效。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建民、马祥林、卢国建。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2月。标准全文GB 8624—1997 目录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引用标准……………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 不燃类材料(A级)………………… 可燃类材料(B级)……………… 对某些特定用途材料的特别规定……………… 对复合材料、表面涂层材料等的特别规定……………… 燃烧,性能分级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代替GB 8624——8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评定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结构材料和各种装饰装修材料。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2406—93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 2408—80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GB/T 4609—84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GB/T 5454—85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测定氧指数法GB/T 5455—85 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定垂直法GB/T 5464—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8332—87 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GB/T 8333—87 硬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GB/T 8625—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6—88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8627—88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9—88 纺织品试验时采用的家庭洗涤及干燥程序GB/T 11785—89 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GB/T 14402—93 建筑材料燃烧热值试验方法GB/T 14403—93 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 3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见表1。表 1 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表 1 燃烧性能的级别和名称┌————┬——————┐ │ 级别│ 名称│├————┼——————┤ │ A │ 不燃材料│ ├————┼——————┤ │ B1 │ 难燃材料│ ├————┼——————┤ │ B2 │ 可燃材料│ ├————┼——————┤ │ B3 │ 易燃材料│ └————┴——————┘ 4 不然类材料(A级)4.1 A级匀质材料按GB/T 5464进行测试,其燃烧性能应达到a)炉内平均温升不超过50℃;b)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c)试样平均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0%。4.2 A级复合(夹芯)材料达到下述各项要求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定为A缎。a)按GB/T 8625进行测试,每组试件的平均剩余长度≥35 cm(其中任一试件的剩余长度>20cm),且每次测试的平均烟气温度峰值≤125℃,试件背面无任何燃烧现象,b)按GB /T 8627进行测试,其烟密度等级(SDR)≤15,c)按GB/T 14402和GB/T 14403进行测试.其材料热值≤4.2 MJ/kg,且试件单位面积的热释放量≤16.8MJ/m^2; d)材料燃烧烟气毒性的全不致死浓度LCo≥25mg/L.5 可燃类材料(B级) 5.1 Bl级材料达到下述各项要求的材料,其燃烧性能定为B1级.a)按GB/T 8626进行测试,其燃烧性能应达到GB/T 8626所规定的指标且不允许有燃烧滴落物引燃滤纸的现象;b)按GB/T 8625进行测试,每组试件的平均剩余长度≥15cm(其中任一试件的剩余长度>0cm),且每次测试的平均烟气温度峰值≤200℃。c)按GB/T 8627进行测试,其烟密度等级(SDR)≤75.5.2 B2级材料按GB/T 8626进行测试燃滤纸的现象。其燃烧性能应达到GB/T 8626所规定的指标,且不允许有燃烧滴落物引燃滤纸的现象。5.3 B3级材料不属于B1和B2级的可燃类建筑材料,

建筑防火常用间距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 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 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 厂房单层、 多 层乙类 厂房 (仓 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 厂房(仓库)高层 厂房 (仓 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 层、 多层丙、丁类厂房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 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 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建筑防火材料的等级

我国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标准 GB 8624 于 1988 年首次发布。并分别于 1997 年和 2006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GB 8624一1997 是参照原联邦德国标准 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第1部分:建筑材料分级的要求和试验》进行的修订。在标准实施的十多年中。作为我国建筑材料及建筑物内部使用的部分特定用途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准则。在评价材料的防火性能、指导防火安全设计、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执行防火设计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1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按 GB 8624一2006 进行划分。 1.1 有关建筑材料和制品的相关术语 (1)建筑制品要求给出包括安装、构造、组成等相关信息的建筑材料、构件或其组件。 (2)建筑材料单一物质或若干物质均匀散布的混合物,例如金属、石材、木材、混凝土、含均匀散布胶黏剂或聚合物的矿物棉等。 (3)均质制品由单一材料组成的制品或整个制品内部具有均匀的密度和组分。 (4)非均质制品不满足均质制品定义的制品。由一种或多种主要和/或次要组分组成。 (5)主要组分构成非均质制品一个显著部分的材料,单层面密度≥1.0kg/m2 或厚度≥1.0mm的一层材料可视作主要组分。 (6)次要组分未构成非均质制品的一个显著部分,单层面密度<1.0kg/m2 且单层厚度<1.0mm的材料可视作次要组分。两层或多层次要组分直接相邻(即它们之间没有主要组分)时,可视作一个次要组分,只要它们集合在一起符合一层次要组分的要求。 (7)内部次要组分其两面分别至少覆盖一种主要组分的次要组分。 (8)外部次要组分有一面未覆盖主要组分的次要组分。 (9)铺地材料由包含或不包含背衬的表面装饰层、基材、夹层和胶黏剂组成的地板上层材料。 (10)基材紧贴在要了解其信息的制品下面的材料。对于铺地材料,基材是指放置铺地材料的地板或代表该地板的材料。 (11)标准基材代表实际最终应用基材的制品。 (12)最终应用制品的实际应用. 它与不同火灾情景下影响该制品燃烧性能的各个方面相关。它包括制品的数量、方位、与其他邻近制品的相对位置和固定方法。 (13)热值单位质量物质燃烧所产生的热能量,以 J/kg表示。 (14)总热值当燃烧结束且所产生的全部水分都已凝结时材料的热值。 (15)燃烧滴落物/微粒在燃烧试验中从试样上分离且燃烧持续达该试验方法规定的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材料的防火等级划分

材料的防火等级划分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 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 等级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 料使用。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 应将涂料连同基材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各部位材料: A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 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顶棚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 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墙面材料: B1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经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 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防火等级和耐火等级的划分

防火等级和耐火等级的划分 一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 1、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依据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是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中国的建筑设计规范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四级最低,耐火能力最弱。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取决于组成该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所谓建筑构件是指建筑物的墙体、基础、梁、柱、楼板、楼梯、吊顶等一系列基本组成构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4-1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指由建筑构件的材料遇火反应,分为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三类,对建筑构件而言不燃烧体如墙柱、基础等;难燃烧体如吊架、吊顶及内部管道;燃烧体如门窗、吊顶、装饰材料等。 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将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以小时“h”表示。时间-温度标准曲线是指按特定的加温方法,在标准的实验室条件下,所表示的现场火灾发展情况的一条理想化了的试验曲线。该曲线以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目的是为了对建筑构件的极限耐火时间有一个统一的检验标准。我国采纳了国际标准ISO834的标准火灾升温曲线。该曲线公式为T-T0=345lg(8t+1) 式中t为时间,以“min”计;T为当所用时间为t时,构件所承受的温度值,以“℃”计;T0为初始温度,以“℃”计;计算时设定位20℃。下图4-1是根据国际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公式作出的温度-时间曲线, 2、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建筑构件达到耐火极限有三个条件,即: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只要三个条件中达到任一个条件,就确定其达到其耐火极限了。 1)、失去支撑能力:如果试件在试验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截面缩小,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发生跨塌或变形量超过规定数值,则表明失去支持力。 2)、失去完整性:主要指薄壁分隔构件(如楼梯、门窗、隔墙、吊顶等)在火焰

材料防火等级划分

材料防火等级划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高层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分为四级: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如下: A??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 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B1??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石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 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B2??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防火间距表格规定外特例

防火间距表格规定外特例: 一、甲乙类厂房、仓库 1、甲类厂房、仓库与重要公建、一类高层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乙类厂房、仓库与重要公建、一类高层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2、甲类厂房、仓库与带“火”场所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乙类厂房、仓库与带“火”场所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3、甲类厂房、仓库与带“电”场所、裙房、单多层民建(重要公建除外)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乙类厂房、仓库与带“电”场所、裙房、单多层民建(重要公建除外)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二、丁戊类厂房、仓库 1、单、多层戊类厂房(高层不适用)与戊类仓库(可高层)防护间距可按表格减少2m 2、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可按表格减少2m(高层不适用) 3、民建与戊类厂房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建按公式计算。 三、为丙丁戊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按民建确定,但防火间距不能小于6m。 防火间距优惠特例: 厂房: 等高防:一侧防火墙+屋顶1.0h耐火极限+无天窗+一、二级防火间距不限高防火墙 高低防低防+屋顶1.0h耐火极限+无天窗+ 一、二级 甲乙类6m 高防+一二级+开甲级防火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丙丁戊4m 丙丁戊+不燃墙体+无外露可燃挑檐+开窗面积不大于5%,防火间距按表格减少25% 仓库:仓库较低侧设防火墙无优惠 两侧同为防火墙、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丙类不小于6m,丁戊类不小于4m; 高低防:高防 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最等高防:一侧防火墙+一二级+屋顶1.0h+无天窗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间距不限

民建: 等高防:一侧防火墙+屋顶1.0h耐火极限+一、二级防火间距不限高防火墙或高出较低建筑(一二级)15m以下防火墙 高低防低防+屋顶1.0h耐火极限+无天窗+ 一、二级 单多层3.5m 低一二级+无天窗高层4m +高建高出低建15m以下开甲级防火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 单多层+不燃墙体+无外露可燃挑檐+开窗面积不大于5%,防火间距按表格减少25%

材料防火性能分级

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公安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2006与旧版GB8624-1997在原理、分级结构、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1日起,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继续有效,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1997执行。除此之外,应按GB8624-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 二、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2006的顺利实施,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规范修订后,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A级; 2、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1级; 3、按GB8624-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1997的B2级。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word精品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 级防火门、窗。 1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 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 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I.OO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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