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需要注意的五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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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需要注意的五个时间问题

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登记注册人员对登记资料“不予受理”的情况,总结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不难发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公司注销

登记资料中,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组成立、法定公告、清算组确认和注销申请的时间上不符合法定要求。我们在审查和指导公司办理注销时,一定要严格把握以下五个时间概念:

第一个时间:股东会决议解散时间。即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公司资金严重匮乏、公司经营不景气等原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做出解散的特别决议的召开时间。

第二个时间: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公司要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决定后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立日期,清算组成立时间应按以下情况确定:

1、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有约定的,公司宣布解散之日为清算组成立

之日;

2、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是公司在宣布解散

时股东会决议另外选任清算人的,清算人选出之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

3、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没有约定的,股东会议又产生不了清算人而

由法院指派清算人的,法院指派的清算人产生之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

4、公司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指定

的清算人产生之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报工商部门备案);

第三个时间: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时间。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由债权人申报债权。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

已知的确认的债权人以及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的债权人,清算组都应当给予通知。通知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已在报纸上公告了清算申报债权事宜而免除其通知义务。因为债权人恰好读到报纸上的公告是一件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如果仅仅以公告为准,无疑会给拟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四个时间:清算组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时间。(这个时间要在公告时间45日后);

第五个时间: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间。公司清算组要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至于30日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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