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限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二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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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二章讲义3

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举例】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用于购买货物。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用于支付劳务费。如果乙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甲不能以此为理由向丙主张抗辩。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

票据的伪造和

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2)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就是说,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考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试题)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疑编号394512030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甲)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作为被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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