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双语版本租赁合同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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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本租赁协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由以下各方在[ 广州雅诗阁服务公寓 ]签署:

出租方:[ 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73号B3

栋](以下简称“出租方”);与

承租方:[ 广东省广代思博报堂广告有限公司 ] ( 公司注册号为____________),一家成立于中国广州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

广场31楼01单元] (以下简称“承租方”)。

鉴于:

1、出租方开发、拥有并委托雅诗阁公司管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73号B3栋]

服务公寓(“公寓”);

2、出租方愿意根据下述条款和条件出租、承租方愿意承租位于该公寓的[ 2007 ]单元供

其雇员/指定的人士[ 淮田哲哉 ]先生和或其家人居住(“住户”);

就上述事宜,双方兹协议如下:

1. 租赁标的

1.1租赁标的为位于该公寓中的[ 2007 ]号单元,其总建筑面积约为[ 90 ]平方米(以

下简称“租赁单元”)。

1.2为避免疑义,所出租单元包括出租方为该单元所统一进行的装修、装饰和/或所统

一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厨房用具、设备以及任何其他内部用品(以下简称“装修及配备”),而无论上述装修及配备是否列于附表一的财产清单之中。

1.3承租方在此同意放弃其依法享有的对其租赁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自 [ 2008 ]年[ 1 ]月[ 20]日开始直至[ 2009 ]年[ 1 ]

月[ 19 ]日为止,其中

2.1.1 自 [ 2008 ]年[ 1 ]月[ 20 ]日开始直至[2009]年[ 1 ]月[ 19 ]日,承租方无权

终止本租赁协议,否则将被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出租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没收押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2租赁期限届满,若承租方于租赁期内没有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的行为,

则承租方可以选择续租,但应至少于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将此一意图书面通知出租方,新的租赁条款和条件将由双方按届时的情况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续租权,但此一优先权仅限于该租赁单元。

2.3若承租方未能如此通知,则视为放弃同等条件下之优先续租权,或者承租方虽然通

知但双方未能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此时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之最后两个月内为该租赁单元之出租做必要之准备工作,包括在提前适当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带领潜在之承租人参观该租赁单元以及对租赁单元进行合理、必要的检查和维修,或为该单元之出租做广告等。

2.4若承租方虽未能提前2个月给予出租方续租之书面通知,但仍有意续租该租赁单元

或出租方所有之其他单元,则出租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将该租赁单元继续租与承租方。

3、租金

3.1 月租金总额(以下简称“租金”)为每月[26,900元]人民币,包括:

(1)房屋租金;

(2)装修及配备租金;

(3)每周[ 6 ]次日常清洁服务费用(周日及公共假日除外);

(4)支付的/被征收的所有税款;

(5)免费使用部分俱乐部设施;

3.2 除上述内容之外,出租方或其聘请的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均不包括在租金

之内,而无论此类服务是否另行收费。

4、租金的支付

4.1租金自起租日开始计算直至租期届满之日,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2租金按月结算并应提前支付,对于首期租金(自起租日至该月最后一日),承租方

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但最迟不迟于起租日将该月之租金全额、预先支付至出租方所指定的下列帐户或随后所不时指定的其他帐户,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销、扣减其应付的租金:

开户名称: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银行帐号:0325014180000102

4.3除首期租金之外的其他每期租金,承租方应于每月一日之前将该月租金全额支付

至出租方,而无须任何通知或要求。

4.4租金可以等值人民币支付,在此情况下,汇率应按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汇率中间价计算。

4.5出租方应在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出具统一的税务发票。

4.6若承租方未能按约支付首期租金,则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推迟交房日期,直至承

租方如数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租期相应予以顺延,起租日为出租方收到付款之日。若承租方迟延支付首期租金超过10天,则出租方还有权但无义务视情况解除合同。此一权利不影响出租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5、押金

5.1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额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即[53,800]人民币的款项作为押金以

确保承租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承诺及义务.

5.2上述押金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但最迟不迟于起租日由承租方足额交纳,且

上述押金之交纳不应被视为或被当作租金的支付,也不影响承租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支付首期租金之义务。

5.3押金由出租方持有期间,应不计利息;

5.4若承租方未遵守前述第2.1.1条的约定,或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出租

方有权没收其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全部押金,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并且若承租方未能恰当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承诺及义务,则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把押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用于支付所欠款项,或补偿因承租方的违约而引起的出租方的任何损失或开销,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予以追偿;且上述权利均不损害或影响出租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所应享有的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5.5在出租方按本协议之相关规定扣减或没收押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后,应将扣减或没

收之金额及相应之收据通知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5日内,承租方应补足押金数额。

5.6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被提前终止时,在承租方按本协议之约定将租赁单元交还出租方

并清偿完所有应付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应将押金余额如数退还。

5.7押金可以等值人民币支付和/或返还。汇率应按到期日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汇率中间价计算。

5.8若承租方未能按第5条的规定支付押金,则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将起租日顺延并迟

延交付租赁单元,直至承租方全额缴付押金,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情况下,租期也将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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