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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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律
1.《大清会典》的修订 2.则例的增修 3.监察法的修订 4.颁布新官制法 5.制订《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
1.《大清会典》的修订
• 作为清朝行政法总汇的《大清会典》, 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始制定。它 以正款和事例的形式,规定了从总理衙 门至各衙门的职官编制、行政职责、官 员的办事规范与违法惩处,以及军事行 政等内容。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系统、 最完备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2.则例的增修
修订
《钦定吏部则例》 《钦定宫中现行则例》 《太仆寺则例》 《钦定理藩院则例》 《回疆则例》
制订
《国籍则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钦定礼部则例》 《户部则例》 《宗人府则例》 《太常寺则例》 《先禄寺则例》
3.监察法的修订
(1)《钦定台规》 光绪18年(1892年)公布 规定都察院职能、六科各道监察官的职责、
行政监察、部院考绩、巡察
(2)《都察院则例》 封驳、陈奏、京察、大计 财政、学校、农工、军政各科人员的考察、
奖惩、升降 文件处理规则
4.颁布新官制法
《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 《厘定中央百官制谕》 《民政部官制章程》 《度支部职掌员缺章程》 《学部官制》 《礼部官制》 《陆军部官制》 《农工商部职掌员缺》 《理藩院司员缺分定责任章程》
光绪帝
第二节 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宪法性立法 二、行政法律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五、刑事法律
一、宪法性立法
(一)《钦定宪法大纲》 (二)咨政院和咨议局章程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
(一)《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 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1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 第三节 司法制度改革
(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人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鼓 吹者,他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 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严复
孙中山
(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
三、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光绪二十四年,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为了缓 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维护其统治,决定以新政变 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下诏变法, 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 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 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 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 弦……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 更。”
• 《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 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 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 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 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 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 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咨政院和咨议局章程
• 清廷明诏宣示预备立 宪之后,在朝野上下 吁请速开国会以救时 艰的舆情推动下,于 光绪三十三年(1907) 八、九月间相继下令, 设立咨政院、咨议局 和议事会,并次第公 布了咨政院和咨议局 章程以及议员选举章 程。
《邮传部职掌员缺章程》 《都察院整顿变通章程》 《警备局章程》 《内阁官制》 《各省官制通则》 《各省学务官制》 《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 《州县改选章程》 《切实考验外官章程》 《考核巡警官吏章程》
《弼德院官制》(仿西方枢密院、参事院)
5.制订《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
• 为了控制舆论,清朝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 制定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共六章。强调无论 承印何种文书图画的印刷人,均须至京师特设的 印刷总局注册,否则即以违法论。
• 中国古代在专制制度下,司法是附庸 于行政权的,而且地方司法机关与行 政机关两者是合二而一的,从而助长 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洛克、孟德斯 鸠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 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 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 观念指导下进行的。
(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 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了制定“民 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 讼律、军律、国际公法”。戊戌 变法的失败,使这个蓝图变为泡 影。
• 此外,面对各地纷纷设立报馆出版新闻报纸的现 实,为了加强控制,由商部起草《大清报律》, 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颁布。规定了以 提前审核制度为主的各种压制舆论的制度。
三、民事法律
• 清末民事立法的代表性成果是《大清民律 草案》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仍然表现了宗法礼
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痕迹;
3.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4.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四、经济法律
(一)奖励商人投资法 (二)《商人通例》与《公司律》 (三)《破产律》 (四)《大清矿务章程》 (五)《铁路简明章程》 (六)《票据法》 (七)《海船法草案》 (八)《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
江苏咨议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
• 《重大信条十九条》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 日(1911年11月3日)由清政府公布。清政 府为了挽救因为辛亥革命造成的时局动乱, 在3天之内仓促制定,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 步,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 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 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但是清政 府的命运没有因为《重大信条十九条》的 公布而逆转。《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
五、刑事法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
• 光绪三十四年(1908)正月二十九日,沈家本 等在提出新刑律颁布前先行修订现行刑律作为 过渡。
清政府派出 考察团赴各 国考察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 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 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 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 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 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 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 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 皆可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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