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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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
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
1.1 《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国家标准是我国铝及铝合金模件的基础标准,现行1987版GB/T 8545-1987《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国家标准,由于标龄长,技术指标较低,已不能适应我国工业的高速发展和铝及铝合金模锻件产品的需要。因此,急需修订该国家标准,才能满足国内、外市场和用户的需要。
1.2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有色标委 [2011]4号文下达了《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国家标准的起草任务,并以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为起草单位,共同起草。其计划项目代号为:20102207-T-610,计划完成年限为2011年。
2 主要工作过程与协作单位
2.1 2010年7月26日-7月29日,由全国有色轻标委主持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本系列国家标准的任务落实会,会上成立了标准编制组,主编单位为: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编单位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参加单位为: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
2.2 编制组根据现行铝及铝合金锻件的生产和使用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编制出本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3 2011年11月9日-11月12日,由全国有色轻标委主持在成都市召开了本国家标准的预审会,会上对编制组提出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
2.4 编制组根据成都会议精神,对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3月10日提出该国家标准的《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 标准的编制原则
在原GB/T 8485-1987标准的基础上,修改采用欧洲EN586.3-3:2001《铝及铝合金锻件 第3部分:尺寸和形位偏差》修订,对高于欧洲标准的指标保持不变,对低于欧洲标准的指标,修改为等同欧洲标准。
2 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2.1 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铝及铝合金模锻件。不适用于自由锻件和轧制锻环。
2.2 尺寸偏差
2.2.1 修改结构及更换部分指标名称
2.2.1.1 将原标准的第2章《模锻件尺寸的分类》和第3章《偏差的规定和使用》合并为一章。因原2、3章节内容接近、关联、分散,不便于查找和使用。合并为一章后,有利于指标的查找和使用。
2.2.1.2 将原标准中的"与模具型腔有关尺寸"和"与模具型腔无关尺寸"修改为&quo

t;非跨模尺寸"和"跨模尺寸"。因模锻件产品上的任一尺寸均
与模具型腔有关,因此原标准中的尺寸名称不妥。
2.2.2 非跨模尺寸(原"与模具型腔有关尺寸")及偏差
2.2.2.1 本标准对原尺寸定义作了修改,即将原"不受模具错移和欠压量影响的模锻件结构尺寸"修改为"尺寸不跨过分模面,且不受模具欠压量影响的模锻件结构尺寸"。
2.2.2.2 本标准跟原标准一样,将非跨模尺寸的允许偏差仍然分为A、B两级。
2.2.2.3 本标准的B级指标不变,与原标准相一致。
2.2.2.4 本标准的A级指标对照欧洲EN586.3-3:2001制订,原指标高于欧洲标准的不变,原指标低于欧洲标准的,修改等同或高于欧洲标准。其原A级指标与欧洲标准对照如表1所示。
表1 非跨模尺寸的原A级允许偏差与欧洲欧洲标准对比
非跨模尺寸L 非跨模尺寸L的允许偏差 A级 欧洲EN586-3:2001 ≤3 ±0.1 ±0.2 >3~6 ±0.2 ±0.2 >6~10 ±0.3加严修改为(0.2) ±0.25 >10~18 ±0.3 ±0.3 >18~30 ±0.4加严修改为(0.3) ±0.35 >30~50 ±0.5加严修改为(0.4) ±0.4 >50~80 ±0.6加严修改为(0.5) ±0.55 >80~120 ±0.7 ±0.7 >120~180 ±0.9 ±0.9 >180~250 ±1.0 ±1.0 >250~315 ±1.2 ±1.2 >315~400 ±1.3 ±1.3 >400~500 ±1.5 ±1.5 >500~630 ±1.7 ±1.7 >630~800 ±2.0 ±2.0 >800~1000 ±2.3 ±2.3 >1000~1250 ±2.5 ±2.5 >1250~1600 加严修改为(±2.5) ±2.5 >1600~2000 加严修改为(±2.5) ±2.5 >2000~2500 +4.6
-3.0 ±4.5(经机加工) >2500~3150 +5.4
-3.6 ±6.0(经机加工) >3150~4000 +7.4
-4.2 ±6.0(经机加工) >4000~5000 +8.8
-5.5 ±8.0(经机加工) >5000~6300 +10.5(10.0)
-6.0 ±8.0(经机加工) 注: 表中红色字体表示欧洲指标高于原A级指标。 2.2.2.5 本标准根据表1的对比进行部分指标的加严修改,使加严修改后的A级指标全部达到欧洲EN586.3-3:2001标准的要求。
2.2.3 跨模尺寸(原"与模具型腔无关尺寸")及偏差
2.2.3.1 本标准对原尺寸定义作了修改,即将原"跨分模面标注的受模具错移和欠压量影响的尺寸"修改为"尺寸跨过分模面,且受模具欠压量影响的尺寸"。
2.2.3.2 本标准跟原标准一样,将跨模尺寸的允许偏差仍然分为A、B两级。
2.2.3.3 本标准的B级指标不变,与原标准相一致。
2.2.3.4 本标准的A级指标对照欧洲EN586.3-3:2001制订,原指标高于欧洲标准的不变,原指标低于欧洲标准的,修改等同或高于欧洲标准。其原A级指标与欧洲标准对照如表2所示。



表2 跨模尺寸的原A级允许偏差与欧洲欧洲标准对比 单位为毫米
跨模尺寸H 下列投影面积(单位为cm2

)下的跨模尺寸H的允许偏差 ≤25 >25
~50 >50
~100 >100
~200 >200
~400 >400
~800 >800
~1200 >1200
~2000 >2000
~4000 >4000
~6000 >6000
~9000 >900
0
~14000 >14000
~22000 ≤3 +0.4(0.3)
-0.2(0.15) - - - - - - - - - - - - >3
~6 +0.5(0.35)
-0.3(0.2) +0.5(0.35)
-0.4(0.3) +0.6(0.45)
-0.4(0.3) +0.7
-0.5 - - - - - - - - - >6
~10 +0.5(0.35)
-0.4(0.3) +0.7(0.5)
-0.4(0.3) +0.7(0.5)
-0.5(0.35) +0.8
-0.5 +1.0
-0.5(0.6) +1.1
-0.7 - - - - - - - >10
~18 +0.6(0.45)
-0.4(0.3) +0.7(0.5)
-0.5(0.35) +0.8(0.6)
-0.6(0.45) +0.9
-0.6 +1.1
-0.7 +1.2
-0.8 +1.3
-0.8 +1.4
-0.9 +1.5
-1.0 1.6+
-1.0 - - - >18
~30 +0.7(0.5)
-0.5(0.35) +0.8(0.6)
-0.6(0.45) +1.0(0.7)
-0.6(0.45 +1.0
-0.7 +1.2
-0.8 +1.3
-0.8(0.9) +1.4
-0.9 +1.6
-1.0 +1.6
-1.1 +1.7
-1.1 +1.7
-1.2 +1.8
-1.2 - >30
~50 +0.8(0.5)
-0.6(0.45) +1.0(0.7)
-0.6(0.45) +1.1(0.8)
-0.7(0.5) +1.1
-0.8 +1.3
-0.9 +1.4
-1.0 +1.5
-1.0 +1.7
-1.1 +1.7
-1.2 +1.8
-1.2 +1.8
-1.3 +1.9
-1.3 +1.9
-1.4 >50
~80 +1.0(0.7)
-0.6(0.45) +1.1(0.8)
-0.7(0.5) +1.2(0.85)
-0.8(0.6) +1.3
-0.9 +1.4
-1.0 +1.6
-1.0 +1.7
-1.1 +1.8
-1.2 +1.9
-1.2 +1.9
-1.3 +2.0
-1.3 +2.0
-1.4 +2.1
-1.4 >80
~120 +1.1(0.8)
-0.8(0.6) +1.3(0.9)
-0.8(0.6) +1.4(1.0)
-0.8(0.85) +1.4
-1.0 +1.6
-1.0 +1.7
-1.2 +1.8
-1.2 +1.9
-1.3 +2.0
-1.4 +2.0
-1.5 +2.1
-1.5 +2.1
-1.6 +2.2
-1.6 >120
~180 +1.3
-0.9 +1.4
-1.0 +1.6(1.5)
-1.0 +1.6
-1.1 +1.7
-1.2 +1.9
-1.2 +1.9
-1.3 +2.1
-1.4 +2.2
-1.4 +2.2
-1.5 +2.2
-1.6 +2.3
-1.6 +2.4
-1.7 >180
~250 +1.6
-1.0 +1.6
-1.1 +1.7
-1.2 +1.8
-1.2 +1.9
-1.3 +2.0
-1.3 +2.1
-1.4 +2.2
-1.4 +2.3
-1.5 +2.3
-1.6 +2.3
-1.7 +2.4
-1.7 +2.5
-1.8 >250
~315 +1.7(-)
-1.2(-) +1.9
-1.2 +1.9
-1.3 +2.0
-1.3 +2.0
-1.4 +2.2
-1.4 +2.2
-1.5 +2.3
-1.5 +2.3
-1.6 +2.3
-1.7 2.3+
-1.8 +2.4
-1.8 +2.5
-1.9 >315
~400 +1.9(-)
-1.3(-) +2.0(-)
-1.3(-) +2.0
-1.4 +2.1
-1.4 +2.2
-1.4 +2.2
-1.5 +2.3
-1.5 +2.3
-1.6 +2.4
-1.6 +2.4
-1.7 +2.4
-1.8 +2.5
-1.8 +2.6
-1.9 >400
~500 +2.2(-)
-1.4(-) +2.2(-)
-1.5(-) +2.2(-)
-1.5(-) +2.3(-)
-1.5(-) +2.3(-)
-1.5(-) +2.3
-1.6 +2.4
-1.6 +2.5
-1.6 +2.5
-1.6 +2.5
-1.7 +2.5
-1.8 +2.6
-1.8 +2.7
-1.9 >500
~630 +2.4(-)
-1.6(-) +2.4(-)
-1.6(-) +2.5(-)
-1.6(-) +2.5(-)
-1.6(-) +2.5(-)
-1.6(-) +2.5(-)
-1.6(-) +2.5
-1.6 +2.5
-1.7 +2.5
-1.7 +2.5
-1.8 +2.5
-1.9 +2.6
-2.0 +2.7
-2.1 >630
~800 +2.5(-)
-1.7(-) +2.5(-)
-1.7(-) +2.5(-)
-1.7(-) +2.5(2.8)
-1.7(1.5) +2.5(2.9)
-1.7(1.5) +2.5(3.0)
-1.7(1.5) +2.5(3.1)
-1.7(1.5) +2.5
-1.7 +2.5
-1.7 +2.5
-1.8 +2.6
-1.9 +2.7
-1.9 +2.8
-2.0 >800
~1000 +2.7(-)
-1.8(-) +2.7(-)
-1.8(-) +2.7(-)
-1.8(-) +2.7
-1.8 +2.7
-1.8 +2.7
-1.8 +2.7
-1.8 +2.7
-1.8 +2.7
-1.8 +2.7
-1.9 +2.8
-2.0 2.8+
-2.1 +2.9
-2.2 >1000
~1250 +2.9
-1.9 +2.9
-1.9 +2.9
-1.9 +2.9
-1.9 +2.9
-1.9 +2.9
-1.9

+2.9
-1.9 +2.9
-1.9 +2.9
-1.9 +2.9
-2.0 +3.0
-2.1 +3.1
-2.2 +3.2
-2.3

2.2.3.5 表2中的红色字体表示欧洲标准指标比原A级严,绿色字体表示欧洲指标对原A级松,本标准根据表2的对比进行部分指标
的加严修改,使加严修改后的A级指标全部达到欧洲EN586.3-3:2001标准的要求。
注:对于H为>630~800栏中红色红色部分,由于欧洲公差带比原A级松,所以未修改。
2.2.4 错移及偏差
2.2.4.1 将原标准中的错移示意图进行了修改。
2.2.4.2 原标准中的错移与欧洲指标对比如表3所示。
表3 锻件的错移 单位为毫米
垂直于锻击方向的最大名义尺寸L 允许错移量N ≤50 ≤0.3 >50~120 ≤0.5(0.4) >120~315 ≤0.8(0.6) >315~630 ≤1.0(0.8) >630~1250 ≤1.2(1.0) >1250~2000 ≤1.4 >2000~3150 ≤1.6 >3150~6300 ≤2.0 注: 表中红色字体部分表示欧洲标准指标比原标准严。 2.2.4.3 本标准根据表3的对比,将未达到欧洲标准指标的(红色对比部分)的部分指标加严修改为欧洲指标,使加严修改后的指标值全部达到欧洲EN586.3-3:2001标准的要求。
2.2.5 斜向尺寸
欧洲的EN586.3-3:2001标准对斜向尺寸的偏差无规定,本标准根据模锻件产品设计实际需要,仍然保留了斜向尺寸的尺寸偏差,其指标与原标准一致。
2.2.6 工艺圆角半径及偏差
原标准对半径不大于50mm的工艺圆角允许偏差按表3规定,对半径大于50mm的工艺圆角半径偏差由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图纸中注明。而欧洲标准规定为:工艺圆角半径的允许偏为:"名义半径的±10%,不小±1mm"。因此,本标准完成采用欧洲指标,规定为:工艺圆角半径的允许偏不超过名义半径的±10%,且不小±1mm,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协商并在图中注明。
2.2.7 模锻斜度及偏差
模锻斜度相当于欧洲标准中的拔模角,无指标规定。因此本标准与原标准一致。
2.2.8 角度及偏差
原标准的角度(相当欧洲标准中的非拔模角)偏差指标与欧洲EN586.3-3:2001标准指标相一致,因此,本标准保留原标准指标。另外,删除了原标准中的角度偏差近视算法,因近似法中△a=±c×sinβ的表达式不准确,计算出的结果不是标准规定的指标值,不利于标准的执行,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删除了该内容。
2.2.9 模锻件的翘曲
原标准中模锻件的翘曲(相当欧洲标准中的不平度或弯曲度)其指标与欧洲EN586.3-3:2001标准指标相当,且稍严于欧洲标准。因此,本标准采用原标准指标。
2.2.10 模锻件的残余毛边量
2.2.10.1 原标准中对模锻件的残余毛边量,未分切边模锻件和不切边模锻件

,均是一样指标要求。实际上,对切边模锻件应要求严,对未切边模锻件应要求松。因此本标准将残余毛边量指标按切边模锻件和未切边模锻件分为两类规定。
2.2.10.2 本标准将原标准的指标作为切边模锻件的指标,另外增加不切边模锻件的指
标,如下表4所示。




表4 模锻件的残余毛边量 单位为毫米
垂直于锻击方向的最大名义尺寸L 允许的残余毛边量 切边模锻件 不切边模锻件(新增) ≤50 ≤0.4 ≤2.0 >50~120 ≤0.6 ≤2.0 >120~315 ≤1.0 ≤2.0 >315~630 ≤1.5(1.8) ≤3.0 >630~1250 ≤2.0(2.5) ≤4.0 1250~2000 ≤2.5(3.0) ≤5.0 2000~3150 ≤3.0(3.5) ≤6.0 3150~6300 ≤3.5(4.0) ≤7.0 2.2.10.3 本标准的切边模锻件指标与欧洲EN586.3-3:2001标准相比,比欧洲标准严,如表4所示,绿色字体为欧洲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标准指标。
2.2.11 顶出器痕迹的凸峰和凹陷
原标准中顶出器痕迹的凸峰和凹陷指标与欧洲标准相当,因此,本标准采用原标准指标。
2.2.12 模锻件的加工余量
2.2.12.1 原标准中的加工余量指标,有些比欧洲EN586.3-3:2001标准严,有些比欧洲EN586.3-3:2001标准松。如表5所示,红色字体表示欧洲标准比原标准严,绿色字体表示欧洲标准比原标准松。
表5 模锻件的加工余量
模锻件的最大跨模尺寸或非跨模尺寸 单面加工余量的名义尺寸a ≤50 1.0 >50~120 1.5(1.3) >120~250 2.0(1.6) >250~400 2.5(2.0) >400~630 3.0 >630~1000 3.5(4.4) >1000~1250 4.0(5.2) >1250~1600 4.5(5.2) >1600~2000 5.0(6.5) >2000~2500 6.0(6.5) >2500~3150 7.0(8.0) >3150~4000 8.0 >4000~5000 9.0(10.0) >5000~6300 10.0 a根据机加工需要,表中余量值可适当增大或减小。 2.2.12.2 本标准将欧洲标准严于原标准的指标(红色字体)作为本标准的修改指标,对原标准严于欧洲标准的指标(绿色对比部分)保持不变。因此标准修订后,其技术指标比原标准和欧洲标准严。
三、标准水平分析
本标准在原GB/T 8545-1987的基础上修改采用欧洲EN586.3-3:2001标准,其主要技术指标完成达到欧洲EN586.3-3:2001标准要求,部分指标稍严于EN586.3-3:2001标准,能满足国内及产品出口欧洲的需要,其标准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四、标准的创新点
1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EN586.3-3:2001标准,其指标完全达到或超过欧洲EN586.3-3:2001标准要求,提升了标准水平,能满足国内及产品出口欧洲的需要。
2 本标准删除了原角度偏差的近视计算法,有利于产品的验收和仲裁。
3 本标准对原标准的示意图进行了修改,有利于标准的使用和产品

的验收和仲裁。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目前,我国现有的《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模锻件尺寸偏差标准只有1987年版本的GB/T 8545-1987国家标准,本标准为1987年版本的修订版,修订后,不仅能替代1987年版本的GB/T 8
545国家标准,而且技术指标更先进。该标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更加协调。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六、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建议不作为强制性标准,而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是以满足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为目的,结合我国各生产厂家及用户使用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根据国内市场和出口欧洲的需要,参照欧洲标准修订。因此,本标准发布后,各企业应积极宣传和贯彻,并立即采用新标准订货,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国内市场及产品出口的需要。
八、预期效果
本系列标准是1987年版本的GB/T 8545标准的修订版本,修订时结合我国各生产厂家及用户使用的现状,参照欧洲EN586.3-3:2001标准修订,使修订后的标准指标更加先进、合理,提升了我国铝及铝合金模锻件产品的整体实物质量水平,提高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与欧洲产品及其他国外产品的竞争能力,给生产企业带来具大的经济效益,同时,本标准修订后,能大大减少欧洲及其他国外产品的进口,为国家节约外汇,并且有利于产品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

《铝及铝合金模锻件的尺寸偏差及加工余量》国家标准编制组
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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