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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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

——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

姜方炳

文章来源于:《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

摘要:“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它的产生,主要涉及网络技术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及网民群体结构三个风险源:网络技术的风险特性是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应对网络暴力的关键在于,通过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以减少各类风险发生交叠、共振的频率。

关键词:网络暴力;风险社会;应对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令世人始料未及,并迅速使中国步入信息化时代[①],网络对于人们的日常活动而言,已尤如空气般不可或缺。然而,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在讯息搜寻、言论表达、交流互动、资源共享及娱乐消遣等方面丰富而便捷的服务时,一种被冠名为“网络暴力”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并因其广泛而深刻的负面效应常常引爆舆论场域的纷争焦点,以致人们对正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抱以“喜忧参半”的纠结心态。那到底何谓“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的根源何在?对此,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显然,这是我们在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直面的一个崭新的重要课题,亟待深入研究。

一、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网络暴力”:一个概念的阐释

(一)“网络暴力”概念的既有阐释及其不足

“网络暴力”真正触及社会舆论的兴奋点,始于2006年“虐猫女”[②]、“铜须门”[③]等典型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尽管“网络暴力”问题备受关注,但学界对此却尚无权威的界定。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社会学、传播学、法学及政治学等学科均有所涉足,且观点大都散见于各类新闻评论、案例分析之中,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基于对“网络空间”或“赛博空间”(cyberspace)性质判定的两歧性(虚拟性和实在性)[④],学者在论说“何为网络暴力”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代表性论点:(1)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暴力”,是指通过力量上的优势地位,一种强制性侵入的方式,来干涉和控制他人的行为。而“网络暴力”突出表现在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性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基本工具是洛克所谓的“名誉之法”(或叫意见之法),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⑤]。(2)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⑥]当然,也有研究者将“网络暴力”笼统地界定为“网络暴民”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其方法既有现象描述,也有特征罗列;在根源追溯上,既有技术异化说、素质低下说,也有援引社会心理学“集体无意识”的观点或传播学“沉默的螺旋”理论,不一而足[⑦]。

可见,“网络暴力”是备受争议且值得去探究的社会问题。这一论域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了诸多

学科研究的深入和拓展,还在于呈现了“现实社会”对网上社会迅速崛起的强烈回应。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往往各执一词,或只着眼于问题的某一层面泛泛而谈,缺乏全面与深刻,或局限于心理学微观视角的片面解读,忽略了社会背景、技术运用对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影响,或急于对某些网络现象予以定性,在研究立场上失之偏颇,等等。显然,“网络暴力”问题的深入研究需要更为广阔的理论视角。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的概念解读

近年来,随着风险问题的日益凸显,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综合性社会理论而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风险社会”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风险社会》(1986)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旨在诠释现代社会的变迁逻辑。之后,诸多社会理论家也阐发了自己对“风险社会”的见解,如安东尼·吉登斯(A.Giddens)、玛丽·道格拉斯(M.Douglas)、斯科特·拉什(S.Lash)等。其中,作为“制度主义者”[⑧]的贝克和吉登斯,虽然在理论视角、重心和基础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的研究旨趣却是一致的,即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动,人类正从一个传统的现代社会进入一个新型的风险社会,现代化逻辑本身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过去的生活经验、技术手段和组织制度,已不足以使我们防止、规避和应对新的社会风险的威胁。如贝克认为的,当代人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吉登斯也指出,这个世界看起来越来越不受我们控制,成了一个“失控的世界”。针对这些人化的社会病症,他们开出了相同的药方——反思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要求既洞察现代性中理性的困境,又力求以理性的精神来治疗这种困境。

“风险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社会发现的思想来分析反思当代社会结构变迁与发展问题。”[⑨]显然,网络暴力作为当下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新兴问题,我们对它的研究,既不能只停留于将其作为一种心理宣泄现象的浅层解读,更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结为一种现代技术发展的负面效应,而应该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入手,以获致更为全面和透彻的认知。

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作为政治学的术语,则是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达到目的。可见,“暴力”往往被看作一种行为而存在。由于网络媒介技术通过人机界面实现的只是一种感官化功能,就形态而言,网络暴力多局限于舆论范围,对当事人身体、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损害,只不过是网络暴力这一行为所衍生的不确定后果,而并非网络暴力本身。因此,在界定“网络暴力”时,我们并不能将传统意义的“暴力”简单地加以移植。那种将网下社会的相关施暴行为统归于“网络暴力”名下的定义,显然有随意扩大内涵之嫌。应该说,“网络暴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新型的暴力行为。从种属关系上看,“网络暴力”属于“网络失范行为”[⑩]。同时,因为它既可以纯粹是一种在网络空间的个体偏差行为,也可以是一种非组织化的群体极化行为,所以又区别于学者们所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

质言之,“网络暴力”既依凭虚拟的网络技术,又兼具实在的暴力元素,并经由网民群体的多维交互行动而产生。基于此,本文将“网络暴力”界定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从具体形态上看,它主要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呈现,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1)主体的不确定性。基于开放性、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往往集聚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2)过程的易操作性。随着“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3)后果的实在性和难控性。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交往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

二、风险共振:“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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