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融资性贸易的7大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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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的7大交易模式

融资性贸易以融资为目的,当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与第三方联合,借用第三方的良好银行信用,凭借与目标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获得融资后再与第三方分成。

买卖型融资性贸易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基础,也是融资性贸易案件最常见的法律关系种类。与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不同,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当中,资金方直接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

从涉及主体来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最少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如果存在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则涉及主体有可能随之增加。融资性贸易通常表现为一系列买卖合同构成的贸易链条,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托盘买卖贸易形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

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接联系实际出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与循环贸易不同。托盘贸易中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也就是存在真实的卖方和买方。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而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二、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在典型的循环贸易法律关系中,其中A、B、C、D四公司间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终流向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现,循环贸易的交易结构可以变得更加复杂。

三、委托采购(销售)形式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

采购货物;提供资金的企业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融

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无法有效控制货权的转

委托业务。此类贸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首先要确定的是,案涉

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

关系,并由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

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都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

给融资企业。但是在许多其他融资性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

只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企业增信,使其能够更顺利的获取金融机

构融资,其称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四、质押监管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指监管方根据质权人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

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合了委托和仓储保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贸易形式,其中融资企业就是质押人,通常是贸易关系的发起人;监管人就是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质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融资企业虽然拥有可供质押的财产,但是由于该财产并非不动产等较易被金融机构接受的类型,因此还是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这时候,融资企业引入有实力的质押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其实质相当于质押监管企业就融资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增信目的。

质押监管贸易包含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贷款法律关系;

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质押法律关系;

三是银行与B公司间的质物保管法律关系。

在此交易结构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质物保管服务,实际是为A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也是融资性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质物,或者质物

根本不存在,则B公司需要在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向银行承

担赔偿责任。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资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通过设计

的业务模式,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质权人角度,由于其缺乏

对贸易、仓储行业的了解,直接占有质物的成本和风险均较大,

将质物监管委托给专业的物流企业相当于用较低的成本设立防火墙。从物流企业角度,委托质物监管既有利于业务开拓,也可以增

加其与融资企业间的粘度。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实际控制质物,

也对贸易链有较深了解,因此也较有能力控制风险。从融资企业

角度,通过开展质物监管服务贸易,实质上获得物流企业的増信,有助于其取得金融机构融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许多企业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

管等新兴业务名义,利用新兴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通过业务从

银行套取资金。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

情况,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监管法律关系,还是仓储保管

法律关系。

五、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

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

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

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

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

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

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六、保兑仓形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

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

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对生产商(卖方)而言,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增强经销商

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

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无须向银行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

同时也减少应收帐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对经销商(买方)而言,保兑仓业务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

货获得生产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保兑仓的法律关系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

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银行为B公

司的汇票进行承兑,B公司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保兑仓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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