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s协议内容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trims协议内容

篇一:FiRa法案和tRims协议

Fira法案。trims协议影响?

Fira法案

将投资措施纳入到国际管制轨道的初步尝试,源自于gatt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

1974年,加拿大颁布了其《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investmentReviewact,FiRa),要求加拿大政府对可能的外国投资和投资者进行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FiRa 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被认为对加拿大有重大利益时(可以增加加拿大的就业与出口,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才可获得批准,如果投资者想获得更优惠的待遇,那么他们必须向加拿大做出书面承诺。FiRa法案通过的目的就在于引导外国投资投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域,预防外资尤其是美国资本对加拿大经济的渗透和控制。

但FiRa法案的通过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并最终于

1982年向gatt专家组提起了针对加拿大的诉讼。美国的具体诉由是这样的:由于美国的苹果公司想在加拿大投资,它就不得不与加拿大政府事先达成三项承诺:1)购买承诺。即苹果公司同意购买部分加拿大生产的零部件;2)生产承诺。即苹果公司保证在产品中增加一定程度的加拿大价值,也就是说要采用部分加拿大产品,雇佣部分加拿大工人;3)出口承诺,即苹果公司要向全球的苹果经销商推荐加拿大生产的辅助设备。美国认为,苹果公司的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第3条第5款(当地成份条

款);而出口承诺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第3项(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条款)。在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组虽然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但最终还是认定FiRa法案违反了gatt 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专家组认为,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原产于加拿大的产品,将使从国外进口的类似产品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国民待遇条款。

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给国际社会发出了三个明确的信号:1)购买承诺这种投资措施是违反gatt义务的;2)东道国管理和引导外资的权力可能会因为违反gatt而受到国际的约束;3)多边贸易体制同样可以插手投资问题。

尽管FiRa案把投资措施纳入了gatt的调整范畴,但不少西方的法学者仍然感觉不太满意,因为专家组并没有对出

口承诺这类措施进行制约。这就促使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出要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内制定一个管制投资措施的多边条约,这一提议得到了欧洲和日本的普遍欢迎。美国在谈判中要求把14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列入明确禁止的范围。这14项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鼓励措施(investmentincentivemeasures,即税收减免taxconcession、关税减免tariffconcession、财政补贴subsidies、投资津贴investgrants等);另一类是投资限制措施(又叫履行要求,指基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投资者施加的条件限制,它包括当地成份要求localcontent、贸易平衡要求trading-banlancing、当地股权要求localequity、许可证要求licensing、外汇平衡要求foreignexchange-balancing、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sales、制造要求

manufacturinglimitation、产品指令要求productmandating、出口要求exportrequirement、进口替代要求import-substitution等);而欧洲国家则主张只对其中的8种明显影响贸易的投资措施进行限制;但发展中国家却认为gatt是一个管理多边贸易的规则,不应当涉足投资问题,也无权对各国的投资措施进行限制。最后几方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乌拉圭回合最终产生了一个折衷性的关于投资措施的多边协议—tRims协议。tRims协议中只明确禁

止了5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主要涉及当地成份要求、外汇限制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下面简要介绍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coverage)

第一个需要理解的问题是,什么是投资措施?实际上投资措施就是投资管理措施,它是指资本输入国针对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投资措施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投资进行限制的措施,一种是对投资进行鼓励的措施,tRims协议所禁止的是对投资进行限制的措施,

而且是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限制措施。

二、tRims协议的核心规则

tRims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所采取的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原则。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当一成员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有关产品的国内税收、费用、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全部法律、条例及规定方面,该产

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进口成员方相同国产品所享

受的待遇。gatt第11条第1款是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条款,

它禁止成员方为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目的,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

除了规定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原则以外,tRims协议还在其附件中采用穷尽列举

的方式列出了5项必须明确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中前两项是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tRims,后三项是与

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tRims。这5项被禁止的投资措

施分别是:

①当地成份要求(localcontentrequirement)

它是指东道国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其生产过程中必须使

用一定比例、一定数量或一定价值的东道国产品。例如要求某外国企业所生产的每件产品中必须含有20%以上的本国生

产的零部件,或要求它每生产100件产品就必须有20件是

用本国零部件组装,或要求它每年1000万元产值中必须采

购不少于价值200万元的本国零部件等等。在我国原来的外资立法中,具有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定也比较多。例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2款规定:“合营企业所需原

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购买。”这和我们刚才提到的

加拿大的FiRa法案的规定基本相似。由于当地成分要求属

于被禁止的tRims,在20xx年通过的新合资法中就将原来的规定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

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tRims协议对当地成份要求的禁止对我国来说杀伤力很大,因为我国政府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