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_申请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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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_申请请示
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_申请请示
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
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是我为大家精心选集的,编制就是一个组织机构里设定数量和职务的分配,一般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的人事部门制定。今天与大家分享关于编制增加工作人员的申请范文,有需要帮助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由管理资料下载网编辑整理,望大家喜欢。
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一:
地区编办:
地区中心林管站为副县级,承担全地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植树造林,林业工程实施,造林作业设计的编审,营造林质量检查验收,林业统计,林业技术培训。组织全地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80年代地区林业主要是以营造农田防护林为主,1984年农林分家时,阿地编字[84]50号核定编制是25人。2002年阿行署办[2002]89号文《阿克苏地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精神,林业局内设三个科室,成立资源林政管理科,从中心林管站划走3名编制。2005年阿地机编[2005]11号文《关于成立新疆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通知》精神,成立新疆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从地区中心林管站连人带编划走3人,编制调整后地区中心林管站编制为19人。2011年阿克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2名事业编制转入地区中心林管站的请示批复》(阿地机编[2011]134号),地区中心林管站新增全额事业编制2名,现共有编制为21名。
20XX年以后,国家对林业生态建设高度重视,先后启动了退耕还林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特别是近几年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林果业快速发展,全地区林果业面积达到450万亩,森林面积达到1180万亩。地区中心林管站所承担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质量监管、森林资源管理、监测任务十分繁重,地区中心林管站编制核准还是80年代以防护林建设任务核定的,现有人员编制难以满足地区当前林果业发展的需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林果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阿克苏地委阿克苏地区行署关于加快特色林果业发展的意见》,为确保地区中心林管站更好地为地区林业经济建设服务,特申请增加全额事业拨款编制10名。
特此申请望批示。
关于增加编制的申请二:
区编委:
区安监局机构人员编制为:局机关编制7人(局长、副局长、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工勤各1人),不设内部科室;监察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设大队长、副大队长各1人。实际人员配备:局机关7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不占编),局长助理1名(不占编),主任科员1名(兼大队长),副主任科员1名,工勤1名;监察大队9人,其中2005年军转干部8名(其中2名技术正团、1名行政副团、1名行政正营、1名行政副营、1名技术副营、2名技术正连,全部为公务员身份),人才派遣事业编1名。承担着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初审和专项监管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各领域的综合监管职能,同时还作为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随着形势的发展,区安监局的职能不断扩大:一是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由公安部门划入安监部门,2006年春节区安监局负责临时零售许可的初审,市局负责审批许可,从2006年开始,区安监局负责批发企业行政许可的初审和零售企业的审查审批以及专项监管。二是对新建、改扩建工程三同时工作,区安监局过去承担协调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现在增加了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和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验收,量非常大。三是特种作业人员专项监管也将于2007年划入区安监局。职能的不断增加,任务量的日益加大,致使目前区监察大队投入大量人力从事这项工作,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监管科的职能,严重影响了大队岗位职能的发挥。鉴于以上情况,为适应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增加局机关编制,增设相关科室。同时,由于没有对应8名军转干部的公务员层级领导指数和非领导指数,工作开展极为不便,军转干部今后发展受限,矛盾比较突出。现就局机关增加编制、增设科室请示如下:
一、建议将8名公务员身份的军转干部纳入局机关编制,解决目
前存在的混岗问题,在局机关增设办公室(宣教科)、综合科、监管科;
二、增加军转干部公务员层级领导指数和非领导指数。
当否,请批示。
附件:1、区编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编字〔20XX〕2号)
2、区编委《关于成立青岛市市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批复》(南编字[20XX]15号)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
4、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青安监〔20XX〕124号)
5、市安监局《关于明确一般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责任的通知》(青安监〔20XX〕114号)
二○XX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