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导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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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导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博士后导师及副导师职责

第二条博士后导师及副导师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主持本领域博士后人员的选聘工作,以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指导;

2、负责所指导的博士后相关经费的管理;

3、博士后进站前,负责指导其选择课题及撰写开题报告,参加并主持所带博士后的开题会议;

4、博士后进站后,负责每月与所带博士后面谈一次,听取其上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汇报,并给予评估、指导;

5、博士后在站期间,负责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博士后工作总结汇报会,对该博士后近半年的工作进行评估、指导;

6、博士后出站时,负责主持召开博士后出站会议,并作为评审专家之一对博士后工作进行评审、考核;

7、负责与合作指导博士后的高校、研究所的协调和沟通。

第三条博士后导师(见习)及副导师(见习)职责

博士后导师(见习)及副导师(见习)职责是在相应的博士后导师或副导师的适当协助下履行本制度第二条的职责。

第三章博士后导师资格条件

第四条博士后导师的资格条件

1、获得教授或正高职称后至少4年,或博士毕业后至少8年;

2、具有指导1名博士或博士后的完整经验(包括选聘、开题、月谈、评估直至出站考核),且在集团人力资源部有存档记录;

3、近三年内在技术研究上有可证明属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文章或专利。

第五条博士后导师(见习)的资格条件

1、获得教授或正高职称后至少2年;

2、近三年内在技术研究上有可证明属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文章或专利;

第六条博士后导师(见习)在第一名被指导的博士后完成计划并出站后转为博士后导师。

第七条博士后副导师的资格条件

1、获得副高职称,或博士毕业后四年;

2、近三年内在技术研究上有可证明属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文章或专利;

3、具有指导硕士生或同等学历人员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博士后副导师(见习)资格条件

1、近三年内在技术研究上有可证明属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文章或专利;

2、获产业单位推荐为可认定的技术带头人。(至少是部门的技

术带头人)。

第九条博士后副导师(见习)在第一名被指导的博士后完成计划并出站后可转为博士后副导师。

第十条为便利工作,博士后导师(见习),博士后副导师(见习)对外,对所指导的博士后可称为博士后导师,博士后副导师。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博士后导师(含副导师),博士后导师(见习)(含见习副导师)评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凡符合条件的***集团员工均可申请,集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成员也可推荐。

第十三条申请者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近三年内可证明属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文章或专利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集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评议,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并发给证书。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六条博士后导师、副导师分别在三年和二年内没有承担博士后指导工作的,将予以取消博士后导师和副导师资格,但可因工作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给予博士后导师和副导师指导津贴(月),博士后导师指导一位博士后的月津贴为四百元,博士后导师(见习)指导一位博士后的月津贴为三百元,副导师指导一位博士后的月津贴为三百元,博士后副导师(见习)指导一位博士后的月津贴为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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