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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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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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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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
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四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四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
1、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2、获特级教师或国家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
4、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5、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与他人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6、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
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
2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
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8、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
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七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优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2、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3、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
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4、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使用推广并正式出版。
5、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
占合著大部分)。
6、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
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
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
的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8、职业中学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
劳动等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以上。
(三)凡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第七条教学工作量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述基本学历、资格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