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首例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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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首例无罪判决—基层法院为民伸冤

2016年河北首例无罪判决

—基层法院为民伸冤

【导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记载,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但是只有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无罪判决人数与罪犯的比率为万分之七弱。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2月1日间的无罪判决,共计只有357个结果,也就是说全国法院这一年多以来共计约有357个左右无罪判决。再检索河北地区,共计只有5个无罪判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

我们有幸在历经艰难之后,拿到了分子上的一个判决,避免了做分母的命运。

【征地引错案律师急救援】

农历乙未羊年春节前,两个风尘仆仆的男子找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起刑事案件,事发河北衡水冀州市,该市孙宜子村因违法占地施工,村民与施工方发生冲突,当地政府出动警力,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三名村民方代表。本所主任律师王春刚律师亲自接待了两名男子,听取二人陈述后,凭借多年办理征地拆迁维权及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经验,王律师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公权力打压群众维权的错案。为了无辜的百姓,王律师毅然决定接受委托,前往案发地亲自查看。

王春刚律师和荣海波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孙福东。据其陈述,该村因当地政府所谓冀州新城开发建设,强占本村耕地900余亩,村民苹果园被中断供水,导致果树枯死,作为村委会委员,在孙福东等村民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的过程中,知悉该征地项目没有取得征地批准文件,涉及本村土地征收并没有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当地政府采取“以租代征”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仅仅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因村民围墙可能影响施工,施工方组织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动用大型机械,采取暴力方式实施强拆,导致村民与施工方的矛盾激化。其后,孙福东等村民要求施工方停止违法施工,等待政府部门处理,施工负责人在公安民警现场见证下,出具了一张“自愿停止施工,等待政府处理相关问题”的承诺。但此后不久,村民发现施工方又开始动用机械在耕地上施工。孙福东等几位村民在施工车辆前进行交涉,村民自发到现场围观,施工方及村民方均多次报警,随后孙福东等多位村民被刑拘。

一个错案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一个人,一个家庭都因此受到影响。被告人孙福东的老父亲原本身体不好,因儿子被抓一事病情不断加重。家中幼子、女儿女婿为父亲四处奔走,身心俱疲。当辩护律师见到他们时,其无奈和无助溢于言表亲赴现场调查并会见后,两名辩护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也坚定了无罪辩护的决心。不能无罪释放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就是对违法征地的纵容。

【错漏百出的诉讼卷宗,说抓就抓的刑事错案】

王春刚律师带着沉重的心情结束了会见和调查,此时更加急切地想看一下:侦查机关怎么将一个农民依法维权的事件弄成刑事犯罪的;施工方又是怎样从一

个施暴者转变为受害人的。

经过等待与沟通,在冀州市人民法院,终于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令办案律师大开眼界,瞠目结舌。

首先,一封以租代征的《征地协议书》居然作为证据被公诉机关提交上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6项指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违法的证据居然敢提交,不仅违反关于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规定,更是无视法律禁止“以租代征”的要求。这种行为无视法治,无视老百姓,简直欺人太甚。

其次,侦查机关找来了一个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公司出具了一个不具有任何中立性、权威性、合法性的损失鉴定报告。该鉴定公司不符合《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的鉴定资格的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目前并不具备鉴定本案损失报告的资质且本案损失报告也不在该评估机构的经营范围之内。本案评估师也没有出具相关鉴定资质证明。

在鉴定过程中,该份“损失鉴定报告”中没有写明鉴定的事实依据,仅用一句“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评估师搜集的相关资产价格信息,以及市场调查取得的与本次鉴定有关的资料”,明显事实依据不足。鉴定机构和评估师在鉴定中多次违背执业规范,同委托方“协商定价”,严重违反鉴定规则,损失鉴定结论不具有中立性,其结论不应当予以采信。

而据被告人反映,在这份鉴定报告之前,他们还收到同一个鉴定公司出具的另一份鉴定报告,比这个鉴定报告的损失数额更大。为何会出现两个结果相差巨大的鉴定报告?为何会侦查机关会聘请一个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这样一个毫无根据的鉴定报告?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显的错案,当初经历勒怎样的程序,从刑拘、批捕、审查起诉,而最终移送法院审判的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后,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应十分谨慎,毕竟刑事案件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不能说抓就抓。

中纪委、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征地拆迁纠纷,但是冀州市公安机关罔顾法律,为了地方利益违规动用警力,随意抓捕村民。被告人孙福东作为村委会委员本来是村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一直力图化解各方矛盾,却没有想到把自己送进了高墙。看守所里的孙福东左思右想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面对错漏百出、千疮百孔的证据,律师只有依法抗辩,揭示真相。

【鉴定人当庭“反水”】

庭审一如所有刑事案件一般的开始了。

庭前辩护人申请包括取保候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等等,经过交涉,最终说服办案法官,同意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王春刚律师开始对鉴定人发问。王律师先是询问了两个简单的问题,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等。意外还是发生了,鉴定人的资质并不包括对损失类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的资质就更加奇怪,该鉴定机构曾经变更过名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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