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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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体与政体下,所产生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一步步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走到了社会主义。

而另一个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的美国,又是如何呢?美国没有长久的历史,曾经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自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建立起美利坚合众国,自此至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超级大国。

由于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又因为其独特的国情,决定了美国是一个由资本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在。

所以本篇文章旨在说明中美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制度的差异或者不同。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下面就从,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等方面对中美审判制度作一个对比学习。

中国
法院的设置:
美国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
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法官的产生:
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应由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美国: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和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一直被行政部门当做控制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手段。

美国历届总统在任命法官,尤其是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本党党员或至少在意识形态上接近自己的人。

虽然这种做法会招来反对党的批评,但已为美国各方政治势力所接受,而国会也极少反对总统对法官的提名与任命。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

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中国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审判组织:
美国审判制度包括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以及美国行政审判。

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
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二、美国刑事审判制度
(一)美国刑事审判原则
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源于英国而又有所发展、有所突破,其刑事审判原则在传统英国法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创新。

美国刑事审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对抗制原则
3、无罪推定原则
4、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原则
三、美国行政审判
(一)美国行政审判由来与特征
美国的行政审判与英国相仿,习惯上称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它是美国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加以审查,从而纠正不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为行政行为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启示:
由于各个方面的差异,每个国家的司法体制都有各自的利弊存在,而我国正在处于一个新兴的阶段,各个方面都不成熟,所以应不断向其他国家学习,那么虽然西方国家司法体制不尽相同,但由于其利益基础和价值观念相同,因而,这些国家所遵循的司法原则也基本相同。

这些原则主要有:(一)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在反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的口号和原则,就是指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权力机关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目的是保护资产阶级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虽然许多国家在宪法或法律中都肯定了这个原则,但其实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三)公平审判原则就是合乎正义的审判。

为了保证公平审判,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上还又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原则,比如,法官自由心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这些具体原则的实施,都是为了保证公平审判原则的实现。

不管为了什么,西方的司法体制也给与我们启示:
第一、司法权威问题应当受到充分关注。

第二、人性化司法应当全面理解和贯彻。

第三、司法ADR制度应当得到立法支持。

第四、听审程序的简明和效率值得借鉴。

每一个方面的吸取都应该扬长避短,中美司法体制各有利弊,而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应取对方之精华,去对方之糟粕,所以通过本篇文章对中美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的学习,都应该有一个清晰地意识,从而更好地指导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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