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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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

平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杜家湾水电站重大反事故措施

平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一月

目录

1 防止火灾事故............................................ 1

2 防止

人身伤亡事故 ....................................... 5 3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 .............................. 10 4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 ........................ 14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

故 .............................. 16 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

故 .................................. 18 7 防止制粉系统和煤尘爆炸事

故 ............................ 20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

故 ............................ 21 9 防止汽轮机组超速事

故 .................................. 24 10 防止汽轮机轴系损坏事

故 ............................... 26 11 防止汽轮发电机损坏事

故 ............................... 33 12 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 ................. 37 13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及热工保护拒动、误动事故 (42)

14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 ..................................... 46 15 防止励磁系统事故 ..................................... 50 16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 52 17 防止发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与电力通信系统事故 57

18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 ..................................... 59 19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 61 20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63)

1 防止火灾事故

1.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

1.1.1 各单位应建立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群众性消防队伍。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发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

1.1.2 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消防器材。 1.1.3 消防水系统应与生活水、工业水系统分离,禁止使用铸铁阀门和有缝钢管。消防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条件的应由保安段电源供电。

1.2 生产场所防火防爆

1.2.1 各类生产场所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1990)的有关防火规定要求。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要求。

1.2.2 发电厂各类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计算机房、通讯室、高低压配电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和灭火装置,相应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配电室等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钢质门或丙级防火门。

1.2.3 油罐区四周应设置 1.8 米高的围栅。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 2.5 米高的实体围墙。

1.2.4 制氢站、蓄电池室、燃油站、加油站、油处理室、柴油机房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备。

1.2.5 生产场所严禁长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相关防火措施,并落实安全责任人。

1.2.6 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检修工作期间,工作现场应设专人值班,检修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及时清理和检查现场。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容器,严禁随意倾倒。 1.2.7 在禁火区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票工作制度,严禁无票作业。

1.3 电缆防火

1.3.1 新、扩建工程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必须符合相关设计要求,易燃易爆场所须选用阻燃电缆。各项电缆防火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3.2 主厂房内的热力管道与架空电缆应保持足够的间距,其中与控制电缆的距离不小于 0.5 米,与动力电缆的距离不小于 1 米。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1.3.3 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油气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和设备。各类电缆应分层布置,避免任意交叉,电缆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关要求。

1.3.4 通往电缆夹层、隧道和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电缆孔洞(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均应严密封堵,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扩建工程和检修中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3.5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敷设于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并排安装的多个电缆头之间应加装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1.3.6 在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等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并保证可靠运行。

1.3.7 定期对电缆夹层、沟道及其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对电缆特别是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

1.3.8 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等场所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厂房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做到不积粉尘、不积水。

1.3.9 加强 400V动力电缆的运行、检修管理。在厂用系统增加负荷或改变厂用系统结线时,应同时校核电缆截面是否符合要求。

1.4 汽机油系统防火

1.4.1 汽机油系统应尽量减少法兰联结,避免使用活结或丝扣联结,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法兰垫应选用隔电纸、青壳纸、钢纸垫等耐油、耐高温产品,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1.4.2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应禁止明火,需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1.4.3 在油管道上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并检验确认管道内无可燃物。禁止在运行的油管路实施焊接作业。

1.4.4 油管道应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且在高温管道下方,油管道至高温管道保温层外表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0.15 米。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高温管道或其它热体,法兰外应加装金属罩壳。

1.4.5 事故排油阀应装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距油箱应不少于 5米,并具有两个以上的到达通道。操作手轮须加铅封,禁止加锁,并加挂“禁止操作”标志牌。事故一次放油门应置于常开位置,排至室外的事故油箱(油池)应装设排气管。

1.4.6 定期对机组油管路进行碰磨检查,特别是管道沟内部、顶轴油管等隐蔽部位,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振动及碰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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