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价格监控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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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价格监控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作者:翟新明1 门玉琨2

作者单位:1、陕西理工学院经法学院 2、陕西省汉

内容摘要:面对我国市场价格监控的现状,结合西方国家市场价格监控的经验和我国各地价格部门的实践探索,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控,需转变观念、完善立法、优化机制、创新手段。

关键词:市场价格市场价格行为价格立法监管调控

面对当前的市场价格形势,为防止价格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措施,各地也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实际进行了加强市场价格监控的实践探索。正确认识我国市场价格监控的现状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市场价格监控的实践经验,并参考西方国家市场价格监控的做法,完善我国市场价格监管、调控体制,是摆在价格部门和学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市场价格监控的现状与问题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不完善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尚不健全,不正当价格行为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扰乱价格市场和市场经济环境,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对市场价格监控还没形成共识

目前,社会各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种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那么就应该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政府没有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另一种认为:国家不应该把餐馆、住宿、旅游、粮食、农资等行业的价格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到头来吃亏的、受骗的还是广大消费者。这两种把市场调节价与价格监控完全对立起来的认识,使价格监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产生困惑,存在着“不敢管”或“不善管”的现象。

(二)市场价格监控的立法不完善

首先,在价格法律体系中,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价格检查、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更多的是从道德的层面要求经营者诚实定价。法律虽然赋予了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利,但仅依靠道德来约束其定价行为,如果企业唯利是图,就很难做到诚实定价。现有法律对一些不当价格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但对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暴利、随意定价等,价格法律体系上还未做出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有法可依的问题尚未解决。其次,价格法的一些规定与市场状况明显脱节,致使法律滞后于现实需要(周吟吟,2007)。最后,现行法规、政策中有关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干预措施,主要着重于监管,而对调控的强调不足(文武汉,2008)。

(三)价格主管部门既管理政府定价又监控市场价格且市场价格监控职能弱化

由于市场价格监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邹昭英,2006),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是一项全新的课题。传统价格主管部门受长期计划价格体制的影响,存在着习惯于对定价、定费部门及行业的监控,而轻视和不善于市场价格监控的现象。

(四)法律赋予价格部门的监控手段薄弱

《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主要有: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权力;责令改正、退款的权力;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等。国家发改委2008年1月发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也只是规定了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更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则是缺失的。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价格监控机构缺乏像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拥有的冻结账户、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制裁手段,从而导致被查者藐视价格监控,对一些不当和违法的价格行为,价格监控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

西方国家市场价格监控的做法和特点

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控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李林茂、冷崇总,2005)。西方国家经历了数百年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着较为健全的市场价格监控体制和成熟的经验。

在政府定价管理机构之外设立了专门监管市场价格行为的机构,并由法律规定这些机构的执法职权。如法国国家竞争委员会是介于政府与法院之间的独立行政机构,“有权直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对不执行其命令的情况予以制裁,对强制定价、亏本出售、搭配出售、价格歧视等行为,可直接进行经济处罚,也可追究民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国市场价格监管培训团,2006)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意大利的市场与竞争委员会,都有查处价格垄断的行政执法权。

建立了专门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体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所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内容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出来。如法国1986年制定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另一种是将市场价格行为分为垄断和不正当等两个方面,分别立法予以规范。如德国为制止价格垄断的《卡特尔法》和为规范价格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上,基本上不管市场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反低价倾销、反价格歧视、禁止强买强卖捆绑销售、明码标价等(史以一,2006)。

在监控的方式上,各国根据其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灵活地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如公布行业成本与利润和价格平均水平、运用舆论力量影响企业定价、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调控价格、规范降价销售和明码标价、严惩垄断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方式。英国政府在以财政和货币政策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础上,主要依靠诚信、自律、媒体监督等市场潜规则对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规制(陈波,2007)。澳大利亚市场价格监控则以预防为主:一方面,通过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交易行为、培育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等,使其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印制、免费发放通俗易懂的法律宣传手册、光盘,公告价格违法信息等,提醒、警示消费者注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赴澳市

场价格监管培训团,2007)。法国政府则致力于规范价格行为,强调明码标价,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德国价格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经营场所,根据法官的命令进行搜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搜查,只要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就有权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史以一,2006)。

加强市场价格监控的对策

针对我国市场价格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参考西方国家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经验和我国各地价格部门的实践探索,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控,完善立法、健全机制、创新手段等需多管齐下、协调发展。

(一)统一认识并转变观念

价格部门要真正树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监控并重的观念,并在思想认识上完成由监控价格为主向监控价格行为为主的转变,由治理乱收费、开展专项检查为主向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转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上来,把开展市场价格监控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点任务、重要内容和经常性工作。

(二)完善市场价格行为监控立法

首先,要在立法中明确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依法、适度监控的态度,以统一思想认识,摒弃市场价格监控可有可无的思想,消除价格部门监控的顾虑和畏难情绪。

其次,要抓紧对现有价格法规进行修正、充实,使经营者价格行为有章可循,价格监控部门监督有法可依。一方面要解决部分条款概念模糊、界定不准、约束力小、操作性差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种不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使价格法规与生产力发展及社会实际状况同步,既不应滞后,也不该超前。“既不能无视于市场经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也不能将规范标准定得过高无法实现”(郭绍英、韩蔚景,2007)。

最后,在法律上赋予价格部门,特别是市、县价格部门行政执法中必要的强制手段。如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冻结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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