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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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
“3•5”机械伤害事故
本文作者未知摘自机电之家
2006年3月5日上午,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的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木成,男,湖北武汉人)。事故发生后,瑞安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3·5”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注册资金210万元,现有职工320多人,年产值6000多万元,主要从事机动车部件生产,厂址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华。
二、事故经过
2006年3月5日上午9时许,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人刘木成在C6132A1车床上加工零件。当他将长条圆钢夹紧后,就开机工作。由于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转/分),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操作工刘木成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直接去固定车床。当他到车床边上将垫片垫入车床后,起身时,钢条的弯曲程度已远远超过开始时的程度,刘木成被弯曲且高速运转的圆钢击中头部。边上的同事见状,立即关闭总电源,再把他抱出来,见其头骨裂开,出血严重,立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1、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转/分),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
2、死者刘木成违规操作,在机器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停机进行修理;
3、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虽有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也制定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及时督促员工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瑞安市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2、死者刘木成违规操作,应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瑞安市威泰塑胶有限公司
“6·6”机械伤害事故
2004年6月6日上午10时许,位于莘幐镇西垟工业区的瑞安市威泰塑胶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塑料拌料机伤人致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尹红,汉族,男,36岁,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后尹村人。系该厂新职工,今年2月份进厂。
1、企业情况
瑞安市威泰塑胶有限公司创办于2003年2月,私营企业,厂房系租用,主要产品为圣诞树叶片薄膜,注册资本255万元,实际资产1000多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00多万元,现有员工57名人,上年产值900多万元。
2、事故经过
2004年6月6日,因1号塑料拌料机主轴承损坏需停机修理,整条薄膜生产线停产。上午8时,修理工李道洪将1号塑料拌料机顶盖打开,并准备继续拆除该机内的拌料臂和机筒。10时许,李道洪拿来三脚葫芦、钢丝索和拉模,自己在机边扣钢丝索马口扣,炼胶工尹红进入机筒内用三爪拉模拆卸拌料臂。正在这时,2号塑料拌料机操作工蒋红华加完2号塑料拌料机的原料,准备起动电机拌料。他在按起
动按扭时,误按1号塑料拌料机的起动按扭,使正在修理中的1号塑料拌料机突然起动,并听到1号拌料机筒内有人“啊”的一声惨叫,他马上按停止按扭,将1号拌
料机停下来。这时,李道洪往机筒内一看,尹红已被碾得血肉模糊。在场的销售负
责人上操作台将1号机的总闸拉下,并与车间负责人一起,准备将尹红从机筒内抱
出来,但尹红的衣服被筒内的拌料臂紧紧扣住,无法拉出来,就叫人拿来剪刀将尹红的衣服剪了后才抱出来,发现尹红已经停止呼吸。之后,企业负责人马上打120求救,120过来后,经医生诊断,尹红已经死亡。后打110报案。
3、现场调查
调查组成员通过调查发现:
(1)1号机停机检修时没有切断总电源。
(2)配电屏和机台均没有标号。
(3)蒋红华原系1号拌料机操作工,因当天1号机故障停机修理,是生产负责人临时将他调到2号机操作的。
(4)企业没有制定《安全检修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职工缺乏安全教育。
4、事故原因
蒋红华原系1号拌料机操作工,因当天1号机故障停机修理,是生产负责人临时将他调到2号机操作的。在起动电机时,由于习惯性动作,误将1号配电屏按扭起动,造成停机修理的1号机起动,将机内修理人员尹红碾死。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瑞安市威泰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制定《安全检修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在操作时无章可循;配电屏和机台均没有标号;随意调换职工岗位;职工缺乏安全知识教育;修理塑料拌料机时违规作业,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修理1号塑料拌料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5、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6、事故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瑞安市威泰塑胶有限公司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纵使员工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瑞安市威泰塑胶有限公司负责人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现场管理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力,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对这起事故也负一定责任。塑料拌料机操作工蒋红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忽视安全生产,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误将1号配电屏按扭起动,致使尹红被1号机的拌料臂碾死,对该起事故负有较大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有关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每年还是有成百上千的机械事故不断发生。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要想降低机械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引用了一些事故案例,希望大家看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能吸取这些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真正把安全放在我们一切工作的首位。
一、装置失效酿苦果,违章作业是祸根
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十起事故,九起违章。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人为图一时方便,擅自拆除了自以为有碍作业的安全装置;更有一些职工,工作起来,就把“安全”二字忘得干干净净。下面这两个案例就是违章作业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而引发的事故。
(案例一)2001年5月18曰,四川广元某木器厂木工李某用平板刨床加工木板,木板尺寸为300X25X3800毫米,李某进行推送,另有一人接拉木板。在快刨到木板端头时,遇到节疤,木板抖动,李某疏忽,因这台刨床的刨刀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右手脱离木板而直接按到了刨刀上,瞬间李某的四个手指被刨掉。
(案例二)2000年10月13曰,某纺织厂职工朱某与同事一起操作滚筒烘干机进行烘干作业。5时40分朱某在向烘干机放料时,被旋转的联轴节挂住裤脚口摔倒在地。待旁边的同事听到呼救声后,马上关闭电源,使设备停转,才使朱某脱险。但朱某腿部已严重擦伤。引起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烘干机马达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在上一班检修作业后没有及时罩上而引起的。
以上两个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失去了应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安全意识低是造成伤害事故的思想根源,我们一定要牢记:所有的安全装置都是为了保护操作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而设置的。机械装置的危险区就像一只吃人的“老虎”,安全装置就是关老虎的“铁笼”。当你拆除了安全装置后,这只“老虎”就随时会伤害我们的身体。
二、危险作业不当心,用手操作招厄运
一些机械作业的危险性是很大的,但一些使用这些机械的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尤其是工作时间长了,更不把危险当回事,操作规程和要求抛在脑后,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造成了不可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