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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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
本契约于年月
日经甲方携回审阅日
(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三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注意事项:
ㄧ、本契约附件一所列服务项目,应以庄严、简朴为原则。
二、本契约附件一所列服务项目、规格及附件二所列实施程序与分工
,因各殡葬服务业者实际提供服务而有不同,请消费者与殡葬服务业者谨慎决定。
立约人
订立契约,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契约标的)
本契约系由甲乙双方订定,由乙方提供○○○(以下称被服务
人)之殡葬服务。
第二条(广告责任与自定义服务规范不得抵触本契约)
乙方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对甲方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
告之内容。文宣与广告均视为契约内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定义之殡葬服务相关规范,不得抵触本契约。
第三条(服务内容、程序与分工)
乙方依本契约所提供之殡葬服务项目、规格与价格,如附件
一。
本契约提供之殡葬服务实施程序与分工如附件二。
第四条(对价与付款方式)
本契约总价款为新台币元整,甲方应支付予乙方,
作为提供殡葬服务之对价。
甲乙双方议定签约时,甲方缴付新台币元,余款新台
币元,经双方议定于全部服务完成时缴纳。
甲乙双方议定付款方式如下:以□现金□刷卡□其他方式:
。
乙方对甲方所缴纳之款项,应开立发票。
第五条(规费负担与外加费用)
本契约总价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规费:
1、。
2、。
3、。
第六条(提供服务之通知与切结)
乙方于接获甲方通知时起,应即依本契约提供殡葬服务。
乙方提供接体服务者,应填具遗体接运切结书(如附件三)
予甲方。
第七条(同级品之替换)
乙方于提供殡葬服务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
由,导致附件一所载之殡葬服务项目或商品无法提供时:
□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选项,选择以同级或等值之商品或服
务替代之。
□甲方得要求乙方扣除相当于该项服务或商品之价款。退款
时,如有总价与分项总和不符者,该分项退款计算方式应
以两者比例为之。
第八条(契约之效力)
本契约有效期间自签约日起至契约履行完成时止。
第九条(契约之完成)
本契约于乙方履行全部约定之服务内容,并经甲方于殡葬服
务完成确认书(如附件四)上签字确认后完成。
第十条(未经使用部分之购回)
附件一所载之服务项目或物品数量,于服务完成后,如有未
经使用者,甲方得退还乙方,并扣除相当于该项服务或商品
之价款。
前项退款如有总价与分项总和不符者,该分项退款计算方式
应以两者比例为之。
第十一条(违约及终止契约之处理)
乙方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甲方催告仍未开始提供服务
,或逾四小时未开始提供服务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约,
并要求乙方无条件返还已缴付之全部价款,乙方不得异议。
甲方并得向乙方要求契约总价款倍(不得低于二倍)之
惩罚性赔偿。但无法提供服务之原因非可归责于乙方者,不
在此限。
乙方依本契约提供服务后,甲方终止契约者,乙方得将甲方
已缴纳之价款扣除已实际提供服务之费用,剩余价款应于契
约终止后七日内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资料保密义务)
乙方因签订本契约所获得有关甲方及被服务人之个人必要资
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管辖法院)
双方因消费争议发生诉讼时,同意○○○○地方法院为管辖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
四百三十六条之九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第十四条(契约分存)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收执乙份,乙方不得借故将应交
甲方收执之契约收回或留存。
立契约书人:
甲方:(消费者姓名)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住址:
电话:
乙方:(殡葬服务业者名称)
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一中式)○○殡葬服务契约服务项目、规格及价格
(附件二)○○殡葬服务契约实施程序与分工
(附件三)遗体接运切结书
本(乙方)依据与(甲方)所签「
殡葬服务契约」(契约编号:第号)约定,接运
(丙方)遗体。切结事项如下:
一、接体人员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二、该遗体经甲方确定(丙方)无讹。签名:
此致
(甲方)
切結人:(乙方)
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年月日
(附件四)殡葬服务完成确认书
(甲方)与(乙方)签定「殡葬服务契约」(契约编号:第号),今乙方已依约提供殡葬服务,
且内容与质量均合乎约定,本契约之帐款业已结清,双方同意本契约已
完成无讹,特此确认。
甲方:(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乙方:(簽章)
代表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