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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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那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 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法西斯独裁统治。
法西斯德国的经济法活动:
一、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关于民众权利的条款停 止生效。
二、颁布《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 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三、 1930年、1932年、1933年几次修改的《防止滥用经济 力法令》,以加强卡特尔。
德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经济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德国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产生的思想根源:德国的国家主
义思潮甚至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开明君主专制”,统治者 借口“公共福利”可以干涉民众私生活事务。
德国的具体情况:
经济法研究更加成熟,围绕国家与经济的关 系来研究认识经济法。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 法有了很大发展。
四、 1933年并制定《强制卡特尔》,扶助和加强科特尔的 建立,利用卡特尔来统制市场。
五、1934年颁布了《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 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 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这种情况一直维持 到“二战”结束。
“二战”结束后的德国被分割为两个国家 。在美、英、法占领区的前联邦德国,根据 占领军的指令,颁布了《德国经济力过度集 中排除令》(统称为《反卡特尔法》),禁 止卡特尔和康采恩,并对大企业实行分割。
二、就对待垄断的态度而言,德国政府当时 主要不是予以禁止和限制,而是鼓励、扶助 ,甚至国家参与某些垄断,只是在战后也采 取过一些限制卡特尔的措施。
相应,这个时期德国的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一、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二、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三、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这一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管理的特点,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主义出现并得 到发展。国家不仅以政权身份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 ,而且开始以资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领 域的活动。
二、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 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性、综 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联邦德国于占领期结束后,制定了《德 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行“社会市场 经济”。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就是在基本的 市场经济基础上,比较重视国家对经济的总 体调节。前联邦各界执政党认为,国家的经 济管理应尽可能地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和市 场机制的作用,只是在必要和不得已的情况 下国家才直接介入。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 阶段。
20世纪80时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冷战局面基本结束 ,经济更加需要按照自身规律运行。西方经济学界 出现对凯恩斯国家干预学说修正和批判的各种流派 ,它们对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一定的影响。在 调节方式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计划、 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建立科学的和宏观调控 体系,以引导调控方式为主,改变过去政府过多直 接参与和干预的做法。
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国家干涉主义”,主张采取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反对自由贸易。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870年普法战争前完成 工业革命,战后实现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全国市场开始 形成。为了抵御英国等发达国家商品入侵,并迅速崛起以同 发达国家平起平坐,人们希望借助国家力量干预经济。
此阶段德国颁布了大量政府管制经济的法规:
国际调节的出现,所谓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 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 际条约的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 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 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同市场调节和国家调 节不同的第三种调节机制。
各国对其涉外经济领域的国家调节及经济法对涉外 经济的适用,显然是不能不考虑相关各国的政策、 法律,特别是国际立法和惯例。这是当前各国经济 法发展的又一个明显的特点和趋势。
20世纪末和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法发展的另一个 趋势,是它日益国际趋同化。一方面,人类社会发 展本来有着许多基本共同点,遵循着一些基本的共 同规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先后实行各种不同类 型的市场经济,都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 上实行一定的国家调节,而且国家的调节的基本做 法也相同或相近。另一方面,当前各国市场和经济 正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各国对经济的国家调节 及其经济法必须日益重视考虑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 的各种因素和影响。
四、强行性立法多,许多经济法规带有浓厚的行政 法色彩,或简直与行政法难以区分
五、由于当时所有立法几乎都同战争相关,其经济 法的非经济性色彩十分强烈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同无政 府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必须进行 更为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性调节。主张国家干预经 济的凯恩斯主义也正在这个时期产生,并被各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相继采纳,奉为指导原则。
他们运用经济计划和各项政策指导调控经济 运行,先后推行“景气政策”“繁荣政策” 及“结构政策”等,围绕国家对经济的规划 和各项基本政策,制定了大量经济法。1967 年颁布《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法律》,它 是关于国家基本经济经济政策和国家对经济 实行宏观调控的一部总体性、综合性法律。
在竞争法方面,联邦德国于1957年通过《反 限制竞争法》,原则上禁止一切卡特尔,并 对价格契约和支配市场等限制竞争的垄断行 为予以禁止。1973年、1976年、1980年对该 法做了修改,主要趋向是进一步加强对垄断 的限制,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反限制竞 争法》迄今仍在德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占据重 要地位。
制定时间
法律名称
1915年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16年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9年
《魏玛宪法》
《卡特尔规章法》
《煤炭经济法》
《钾素经济法》
《魏玛宪法》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 直接干预和管制
德国干预经济方式的特点:
一、涉及的领域广,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对社 会进行较全面的干预,不仅仅局限于垄断这 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