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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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核心

判断选择填空证据分类、工作底稿的分类、司法会计业务技术方法8种

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会计学内容——现金盘点盘盈亏未记账收入支出的处理,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直线折旧法什么时候提)

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比如一设备原值10万元

预计残值10万*5%=5000

使用年限5年

应提折旧的原值=100000-5000=95000

年折旧额=95000/5=19000

月折旧额=19000/12=1583.33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盘盈: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

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现金

批准后:借: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

论述: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异同

联系:

(1)从学科角度讲,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都要求从业者同时具备较多的会计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并将两个学科知识灵活运用于各自的服务项目中。

(2)从服务内容看,两者都要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

(3)从功能看,两者都是反舞弊的重要措施

区别:

(1)内涵不同。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以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2)本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而司法会计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即虽然两者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但前者更侧重于会计学,后者更侧重于法学。

(3)主体不同。两者的主体都可以是公检法内部配备的法务(司法)会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科研机构。不同的是法务会计的主体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具备法务会计资格的财会人员和具备法务会计资格的自然人;而司法会计的主体还包括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

人。

(4)行为目的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司法会计人员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5)作用场合不同。法务会计活动主要出现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司法会计活动广泛出现在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

(6)作用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并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不具法律效力)。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但它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报告中应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结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而应使用会计专业术语,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而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一般地,它应有固定的格式,列明所运用的会计方法等,并得出明确结论。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间有较大差别,二者不存在包容关系。

司法会计属于法律诉讼活动;法务会计属于经济管理活动。

评价司法会计工作现状

中国最早的法务会计业务是司法会计。

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政府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开始关注司法会计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琼民源’、“银广夏”等案件,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社会中介结构诸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其进行审计,调查取得有关出具虚假务报告的证据,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我国司法会计未来的发展

会计环境的复杂化、会计技术的现代化以及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使司法会计的改进和发展将是实质和快速的,将呈现以下趋势:

(1)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将进一步受到关注;

(2)加强司法会计人才培养;

(3)力行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交流;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举行一些司法会计文章,司法会计活动在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比较

•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

•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犯罪的手段不完全相同

➢行为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要求不同

➢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不同

•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

简答:

司法会计活动本质特征.

考虑司法会计活动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1)在司法会计活动中司法会计主体是复合主体

●以司法会计为内容的法律诉讼活动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文

证审查活动

●司法会计主体就包含三方面,每一主体都是复合式的:申请主体/决定主体/执行主体(2)司法会计活动是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检查或司法会计鉴定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提出检查或鉴定要求,但实际实施检查或鉴定活动,必须经司法机关决定并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3)司法会计活动的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司法会计工作是为了满足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需要

(4)司法会计活动程序必须遵守三个诉讼法及相关法律

●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从开始到结束每个环节都必

须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

司法会计活动内容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目标而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就是司法会计活动。

1.司法会计检查既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法律诉讼中出现最多的一种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检查,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诉讼中为确认相关会计事实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主体按法律程序、应用会计知识检验鉴定会计资料证据的一项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活动的内容是指对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以及司法会计鉴定人所做的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判断真伪并明确其证明价值,以便用其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活动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把握司法会计所提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

司法会计原则

司法会计原则,是指司法会计人员在实施司法会计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指南,同时也是衡量司法会计工作质量的尺度或标准。

1、法制性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2、独立性原则

司法会计检查、鉴定活动、文证审查活动应相互分离,且与其他诉讼活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司法会计工作应与其他司法业务工作(如审判工作)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3、客观性原则

司法会计在为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案件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时,能遵循经济事项中资金运动规律,使司法会计报告和结论能证实经济活动真相,并成为解决经济案件的可靠证据。

4、关联性原则

司法会计人员发现、收集、固定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

5、专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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