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若干问题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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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外司法会计实践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系统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中国学者率先创立了该学科理论体系。英文Forensic Accounting可以直译为法庭会计或意译为司法会计,但无法翻译为“法务会计”,因而所谓“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关系”命题是一场无谓的讨论。中国“法务会计热”及其研究困境有着学术的和非学术的成因,这些成因提示“法务会计”研究者应当分别从事舞弊审计理论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庭会计、法务会计、研究概况、法务会计热、司法会计学科

有一则新闻轰动世界会计学界:美国会计学会高层正在酝酿对会计学进行改革。要点包括:

第一,将会计学改称资金核算监控学。改称的理由:一是,会计学一词没有反映出会计的对象——资金;二是,会计学一词没有客观的反映会计的核算、监督和控制三大功能;三是,修改可以让审计学重归会计学,进而恢复大会计学体系。

第二,将会计科目改称核算项目,理由是:会计科目的具体名称中并没有“科”的含义,其所反映的都是会计主体的核算项目,因而改称“核算项目”更符合实际,也便于非会计人员理解。

第三,重新拟定具体会计项目的称谓,是指更符合实际经济活动的特点。比如:将库存现金改称为“库存现钞”,这是因为库存现金包含了“金子”,而“金子”应当通过存货项目核算。又如:将银行存款改称“金融往账”,修改理由:一则,“银行存款”一词中没有反映会计主体与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实际上企业的大量资金会存在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银行存款”核算,因而将“银行”改为“金融”更能反映客观实际;二则,存款一词的含义是指会计主体向金融机构存入款项,因而从账项角度讲就是反映会计主体向金融机构存钱的往账。与该核算项目的改革相对应当时,将原会计科目中反映会计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核算项目改称“金融来账”,以反映会计主体从金融机构借钱的来账。

这则新闻对非会计专业人士而言,可能会不置可否,也可能会信以为真,因为这则新闻中实实在在地表述了会计学改革的“理由”。这则新闻对会计专业人士而言,则会被视为愚人节的产物,但也有可能出现不置可否的情形。如果你认真地把中国的所谓法务会计的作品和司法会计的作品研读一下,你就会发现中国的所谓“法务会计”大家们就是这么改革司法会计的。

无论的是司法实践还是专业理论,Forensic Accounting在中国都早已存在。然而,当有人将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后,它却变成填补中国会计领域的“新兴学科(专业)”,进而形成了一股“热潮”。为了使人们了解“法务会计”是什么,合理地运用我国的学术研究资源和大学教育资源,笔者感到有必要借助本文,从“法务会计”一词的来历说起,讨论一下所谓“法务会计热”的学术和非学术的原因,总结一点学术教训,以期能

够对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警示1。

一、关于“法务会计”一词渊源及Forensic Accounting含义的研究

“法务会计”作品(含文章、书籍,下同)通常都说是这一名词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如果笔者说它源于台湾和日本,也许研究者们不愿接受,但这确实有一定根据:说“法务会计”一词来自于台湾,是指这一名词较早出现于1996年的台湾《工商时报》,该报在翻译《美国新闻与世界导报》的一篇有关热门行业追踪调查文章时,将文中的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翻译为“法务会计”2;说“法务会计”一词来自于日本,是说中文“司法会计”一词直译为日文就是“法务会计”(ほぅむかぃけぃ法務會計),是日文表达“司法会计”一词的汉字部分。

我国的英文翻译规则中3:直译——即直接按照英文词面意思翻译,forensic的意思是“法庭的”,而accounting的意思是“会计”,因而Forensic Accounting可以直译为“法庭会计”;意译,即根据英文含意使用中文同义词句进行翻译,Forensic Accounting是指利用财务、会计专业技能“给法庭提供证据” 4,我国已存在的同义词是“司法会计”5,因而Forensic Accounting可以被意译为“司法会计”。从学术史看,除少数学者采用直译方法外,多数学者及学术机构都将其意译为“司法会计”。Forensic并没有“法务的”含义,且中文也没有“法务会计”一词,因而无论采用直译还是意译,Forensic Accounting都无法翻译为“法务会计”。主张将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的学者们至今也未能给出这一翻译结果的学术性解释6。

既然Forensic Accounting与司法会计属于同义词,那么英美法系国家为什么不采用Judicial Accounting (司法会计),而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表述司法会计活动?笔者认为这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所决定的。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诉讼中需要法庭科学专家作证时,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事先确定具有司法作证资格的专家(如司法鉴定人),而是由当事人(包括检方)自由选择专家证人,这导致专家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对其专家资格及其所作证言的质询,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看,法庭科学专家证人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提供证据”,其作证活动被视为“是为法庭服务的”,因而基于诉讼需要而产生的以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为背景的提供证据和作证的活动,就被称之为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

二、关于中外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概况

很多“法务会计”作品在介绍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情况时,纷纷赞扬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实务、教育多么发达和成熟,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一)中外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情况

笔者所能够接触到的资料显示:中外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司法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系统理论的研究。中国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研究伊始,很快形成了两条研究路线:一条研究路线是以构建独立的学科理论为目标,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方面取得了突破后,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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