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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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合川府〔2010〕31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要求,经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现将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让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机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新增建设用地外,我区拟供出让土地成本均应由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拟供土地属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拆迁安置费审计确定或按拆迁补偿的技术路线评估确定。属国有空地的,参照周边国有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土地成本审计(评估)报告经区国土房管局集体会审确认。

二、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

(一)落实净地、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出让的土地应当是经整治达到“三通一平”的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区级储备机构储备整治,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储备机构即为拆迁业主。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各镇街政府拆迁整治。

(二)严格单宗用地出让面积标准。依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79号),城市规划区内单宗商品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亩,其它建制镇不得超过105亩。

(三)调整竞买保证金比例和缴款时限。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原则上在交地前全额缴纳。

三、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一)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区国土房管局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区国土房管局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各镇街、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要配合进行监管。

(二)严格依法查处闲置土地。区国土房管局要全面掌握全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建设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

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要求,对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尽快动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管,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由各镇街负责监管并报区国土房管局掌握。

(三)严格房地产用地登记管理。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严格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管理

(一)凡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已修建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改住房、拆迁安置还房、集资建房,且在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前提下,住房(含营业用房)所有权人自愿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审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改制或上市融资需要以出让方式配置土地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按土地原用途由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不符合上述两类条件,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规划部门审核符合规划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凡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得办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

(四)凡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除建制镇居民自建住房外,不得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若要按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应按土地供应的规定和程序予以土地划拨或招拍挂出让。区国土房管局要严格区分居民自建住房与商品房开发项目,居民自建住房原则上单户独建不超过300平方米,多户联建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严格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时,公示条件中应明确要求竞买单位或个人报名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凡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与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要求不相符的,不具备报名资格。

(二)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三部分之和,且不得低于8万元∕亩。对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10万元∕亩的项目用地,经论证属重庆市和我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其出让底价按不低于10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各镇街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减价修正。

(三)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申请另使用工业用地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申请改变已出让工业用地用途的,区规划局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18号)规定审批,区国土房管局、区监察局、区经济信息委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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