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培训心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北京岗前培训的学习汇报2012年3月20日至30日,有幸受公证处指派到北京参加2012年第一期公证员岗前培训。通过学习,我们对公证发展方向、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沿信息: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新动向

(一)有利消息

1、《公证法侵权过错解释》正在起草,将于2012年年末或2013年年初公布。该法将厘清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责任,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证案件 “公证处全赔”的局面。

2、司法部已经启动公证收费调研工作。新的公证收费标准将

对“1998年版收费标准”进行全方面的修改,目前已有为数可观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关乎民生”为由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案指出特别是在大城市,继承公证费高达万元,费用过高百姓承受压力大,强烈要求下调继承、强制执行公证费。但是,在证据保全问题上,可能实现约定收费或者计时收费,因为很多证据保全公证费时费工,劳动和收费严重失衡,即使按件收费标准也将提高许多,因此,证据保全公证费将上调。无论如何,统一公证收费标准,将为行业发展和提高公证公信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4、《民事诉讼法》也即将修改。民诉法界泰斗张卫平主张: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效力与法院同等,届时公证行业证据保全公证将迎来新的生机。

5、《拍卖公证细则》及《招投标公证细则》正在修改。修改后的招投标公证细则,改变了现行招投标公证全程监督的规定,可对某一环节进行公证,拍卖公证细则变化不太大。

(二)不利信息

1、《继承法》正在修改,修改中的继承法与公证相关的争议最大的就是很多法学家主张废除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说,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他认为继承法中赋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在某种角度上限制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

2、《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稿已经修改完毕,这次修改将不再分立城市、农村两部房地产相关法律,城市房屋与农村住宅将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委托、继承公证可能写入《房地产管理法》,但是买卖、赠与很

难列入法定公证事项行列,因为这两项公证涉及面甚广,公证费用较高,负面声音亦很强烈。

二、工作技能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可以设想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将股东的财产份额先由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身份的继承则视情况另行办理。

(二) 股权具有人身属性时,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当股东以具有人身属性的权益作价出资时,由于经过了权益作价的过程,股东其实是因为这些权益后面所蕴涵的货币价值而取得股权,与直接以货币进行出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以这些权益出资的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能否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股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在现行的《公司法》所规定的5种出资形式中,只有非专利技术可能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会影响一些权利的行使,例如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等,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是不能由于继承人无法履行这些权利、义务而剥夺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因为上述权利可以通过代理的途径加以实现。同时《公司法》也采取了缺省性立法技术,赋予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资格继承的优先适用地位。即在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中或者在日后依照程序修订的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作出限制时,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只能继承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而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四)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当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死亡后,如果存在多名法定继承人,势必会打破一人公司唯一股东的格局。然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消亡,当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仍然能够通过继承股东资格,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当产生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凭借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书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形式变更登记,将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人有限公司,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以延续。也可以通过协商,由一个人继承股东资格,然后再由这个人向其他

合法继承人给予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五)继承人是公务员或者军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中如果出现公务员或者军人,当然不能继承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资格。因为法律或者政策上是禁止他们经商的。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公司股权出资份额的继承权公证书,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部分则不予涉及。

(六)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首先,应该特别注意公司章程上对股东资格继承有无限制。例如,章程规定继承人一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身份的,则继承人只能获取财产份额;又如,章程规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程序后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则应该按照章程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且申请人也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我们当然可以办理股东资格继承公证。但要注意在继承人仅仅申请办理股权所指向的财产份额的继承权公证时,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并无限制,则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工作技能Ⅱ:强制执行公证中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我国现行公证文书强制执行现存问题

1.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适用范围不广泛

我国目前的趋势是有限制的扩张,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既有概括式的规定即以给付为内容的规定;又有司法部、最高法2000年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列举式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仍就模糊不清,这引起了很多的争论。

2005年颁行的《公证法》,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较为笼统。2000年颁行至今有效的《联合通知》中,对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详细的列举,其中包括借款、借用、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和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但是对该制度是否适用于双务合同等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之所以对双务合同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论不休。

2.执行证书存废问题有争议

有学者提出应当废除执行证书制度,理由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债务人对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有实体争议,例如认为违约金比例过高,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解决,执行证书制度无法解决实体争议,最终还要依赖诉讼程序,故不能达到真正疏减诉讼的目的。第二,实行执行证书制度有重新审核公证书的意味,如原公证人再次审核不清,可能引起滥发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