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施工图审查相关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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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配电系统(含消防配电)

(一)条文部分

1、P3-4-2 GB50054-95第

掌握原则:

(1)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原则上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路的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设计选型应予明确,如微型断路器、带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的塑壳开关不适用。但对于容量小、工作时间较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选择塑壳开关不合理时,允许采用微型断路器,但应在满足短路保护前提下适当放大开关整定值;

(2)消防设备电动机采用热继电器或其他型式的过负荷保护时,仅当有备用设备,并能在过载时实现备用互投,才允许作用于切断电路。对单机设备过负荷保护只允许作用于报警。电动机主回路的空开选择原则同第1点。

2、P-1-1-2 JGJ37-87第,若采用隔板处理是否可行的问题:

掌握原则:(1)对于公共建筑内上述场所不应布置在变配电等电气用房的直接上层,也不允许采用隔板处理;

(2)对于变配电室等电气用房上方是住宅的工程,在确认建筑专业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允许采用隔板处理,但隔板夹层内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

3、P-2-5-17 GBJ16-87第,是按总体的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还是按单幢建筑物本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依据的问题:

掌握原则:服务于总体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控中心或联体地下室的防排烟机等,应以总体中最大单体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其负荷等级,而仅服务于单体本身的消防负荷,可按该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4、P-2-5-17、18 GBJ16-87第,生活泵可否与消防泵由同一电源箱放射供电问题:

掌握原则:

(1)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内及消防电梯机坑内的排污泵,以及变配电设备机房所在地下层的排污泵(人防口部排污泵除外)按消防设备供电;

(2)当生活、消防合用的水泵房为远离变配电所的独立建筑,允许两种水泵由泵房第一级配电箱分别放射式供电。其他情况下生活水泵不应由消防水泵专用电源箱供电。

5、P2-5-18 GB50045-95第

掌握原则:

(1)12~18层普通住宅有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如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合用前室时可由同一双电源箱放射式供电,但双电源箱必须设在消防电梯机房内;其他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与客梯应分别供电。

(2)为保证电梯电源的专用性,邻近的防排烟风机、稳压泵等消防设备,应另设双电源箱供电。

(3)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防排烟机、消防电梯、消控室、应在其所在的机房内设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其他消防设备,如防火卷帘、消防排污泵以及无专用机房的防排烟机等可由所在防火分区的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二)其他问题

1、问题:关于四极开关应用问题:

掌握原则:(1)为避免断零隐患,设计应慎用四极开关;

(2)在TN系统中,当三相电源回路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且不能保证N线为地电位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3)由两种不同接地系统电源引来的双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5)TN-C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

(6)IT系统中当有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2、问题:有关EPS可否作为备用电源的问题:

掌握原则:(1)EPS可以作为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

(2)EPS可以作为消防动力设备的应急备用电源。但容量宜控制在22KW及以下;

(3)EPS不应作为非火灾情况下连续工作设备的备用电源。

3、问题:有关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应怎样与接地干线连接问题:

掌握原则:变压器或柴油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属工作接地,应以最短路径直接与接地装置(或接地干线)可靠连接,变配电室内周圈式接地线为保护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连接,具体做法可参见国标图集03D501-4《接地装置安装》有关页次。

二、照明(含应急照明)

(一)条文部分

1、P2-5-17、19 GBJ16-87第

(二)其它问题

1、关于地下车库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问题:

掌握原则:(1)地下车库的人员及车辆的疏散指示标志,其图例符号应有明显区别;

(2)诱导指向的设计,首先要正确判定人员、车辆的不同出口,遵循人车分流、各行其道的原则,同时注意人员的疏散诱导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疏散指示灯位置应尽量按规范要求,设在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或柱面上,当实施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吊装,其高度宜距地2.2~2.5米。

2、关于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机房是否应设应急照明?

掌握原则:《高规》未明示消防电梯机房是否属于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指有人员工作)。经研讨暂统一如下做法:为保证消防电梯(或客梯)电源的专用性,电梯机房内的照明、空调、插座、井道照明及检修插座等宜另设配电箱供电,电源宜引自公共应急照明电源箱。

3、关于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场所,是否都要设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具的问题。

掌握原则: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场所都应设火灾应急备用照明。鉴于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控室、消防水泵房在消防时的重要性及工作特点,必须保证当正常电源突然断电,而备用电源尚未投入其间必要的过渡照明,应设置若干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其中柴油发电机房与低压配电室是建立备用电源的重要场所,参照《民规》JGJ/T16-92第,其照度可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表

三、配电线路

(一)条文部分

1、GB50058-92第

掌握原则:(1)根据规范GB50058-92第,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为21区火灾危险环境。(2)根据GB50058-92第,配电装置和接线盒应具有IP5X防护结构;采用明管敷设安装才能实现管线与灯具灯头盒、接线盒之间连接的防护要求。

2、GB50038-94(2003版)第,有关“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穿越地下室时采取了防护密闭措施,是否违规”的问题:

掌握原则:(1)2003年版该条文已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设计中有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穿越时不应判违反强条,当穿越人防顶板时属不符合专业规范问题;

(2)当防护区外有管道通路时,应避免穿越人防围护结构。

3、P2-5-18 GB50045-95第,穿管明敷,或在线槽内敷设,是否仍要求对金属管、金属线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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