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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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甲方:(产权方)

乙方:(经营户)

方:

甲、乙双方已签署《柜组使用协议》,甲、丙双方已签署《委托协议》,乙、丙双方已签署《商业服务协议》,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乙方委托丙方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及货款中,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柜

组使用协议》约定的支付金额、缴费方式,按期划付基准柜组使用费于甲方。

1、同意丙方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的基准柜组使用费支付日期和宽限期内的

任意期间,委托丙方划付基准柜组使用费,并同意在上述基准柜组使用费划付期间货款不足够支付的,丙方可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划付不足部分费用,以保证甲方按时足额收到基准柜组使用费。

2、在丙方按本补充协议规定以保证金充抵乙方之应付基准柜组使用费款项

后,乙方须在接到丙方通知七日内立即将保证金补足。如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未补足保证金,甲方及丙方有权依约终止合同,追回上述损失及费用并可诉诸法律追究乙方之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丙方代扣缴乙方依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柜组使用协议》应按时

足额支付给甲方的基准柜组使用费。

三、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作为本项业务的承办方,甲、乙方对丙方划付基准柜组使用费款项持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丙方查询。

四、广场统一收银,乙方每笔营业货款一律送交麦购时代广场指定的收银台入账,乙方不得漏缴或少缴,一经查出,乙方须承担漏缴或少缴金额的十倍违约金补偿甲方及

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甲方及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立即终止于乙方的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五、结算与交付方式

1、乙方同意依照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结账流程办理相关的结

算手续。

2、结算方式为月结,账期为30 天,即营业销货款结算时段为每月1 日至月末的最后一天,乙方于次月(以下称“对账月”)的10-15 日与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对账工作,乙方在对账月20 前将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交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营业会计处,各营业会计依据乙方确认的对账单审核,将经营相关费用(如有)从其营业销货款中扣除同时出具货款结算单,乙方同时开具收款凭证;财务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款于对账月的30 日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遇节假日顺延)。

3、营业销货款结算手续解释:如2009 年01 月份货款,结算期间为2009

年01 月01 日——2009 年01 月31 日,对账时间为2009 年02 月10 日——2009

年02 月15 日。2009 年2 月20 日前乙方返财务对账单及收款凭证交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营业会计处,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9年2月30日返款。

4、若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前未收到乙方上个月份营业货款对账单的确认及收款凭证,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则将保留乙方该月份的营业货款,合并至下个月结算。

5、用于乙方经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扣款(如违约金或代垫款)等应

付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费用亦按月结算。

6、所有因执行本合同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给乙方发生的银

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7、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乙方收取的信用卡消费之销货款,由

乙方承担银联中心收取的刷卡手续费(信用卡费用应为顾客持信用卡购头乙方产品消费额的1% )。

六、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双方于

日已签署《柜组使用协议》,甲、丙双方于年月日已签

署《委托协议》,乙、丙双方于年_月_______ 日已签署《商业服务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经营特殊说明书

,于年月日

(业主)就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时代商业广

号商铺签订《柜组使用协议》。现由于商厦整体经营

所需,经营场地暂时调整为层号商铺,但实际担负的经营

费用与义务均依照签署的原协议及原商铺位置履行。

特此说明。

经营户:(签章)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委托人由于个人经营原因现特委托天津麦购时代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到银行为本人开立账户办理经营结算事宜。在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委托人承担一切因以上委托带来的经济纠纷及法

律责任。

授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O—年月

受委托人(签章):

二O—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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