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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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省、市文件的要求,为促进我县43家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建设新盘山作出积极的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按照健全组织、培育扶持、规范管理的基本思路,逐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准确把握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加大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实现社会组织科学优化、平稳有序发展。

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

会组织照章办事,把社会组织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运行轨道。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有效管理机制。

三、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1.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可由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各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明确政府职能转移领域,划定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逐步将能够由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将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能分离出去。

加强指导和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职能转移部门应设立指导期,切实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社会组织的综合实力,结合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协议购买、项目资助和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

3.完善投入机制,搭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多方筹集发展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确定优先扶持和发展的项目进行试点。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水平以及服务创新等情况,开展考核审查工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组织照章办事,把社会组织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运行轨道。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有效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实现社会组织科学优化、平稳有序发展。

4.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制。立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可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及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纳入监督管理。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准确把握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加大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

5.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的常设平台。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等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党代会、人代会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界别,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四、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与规范的正确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建设力量。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探索依托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社会组织党建归口管理机制。完善党组织设置形式,扩大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探索社会组织中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载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作用。在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时,业务主管单位要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在年审时,社会组织要向本级社会组织党工委报告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发展党员的情况。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要逐步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举行

重大活动的,要按照要求,在举行活动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向登记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在法律、法规及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配备会计人员,规范设置会计账目,建立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电算化,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3.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利息等合法收入。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招揽入会或收取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4.规范化建设评估体系。为检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成果,逐步建立年检、评估、奖惩相结合的规范化评估体系。

年检。年检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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