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检查井技术标准 (试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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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8 - 12 - 25

目次

前言 ................................................................................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5 水质检测............................................................................

6 水质安全管理........................................................................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规范在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基础之上,结合深圳市水源特征及水质状况,参考美国、欧洲、WHO及日本等水质标准编制。

本规范水质指标116项,与GB 5749-2006相比:

a) 不再区分“常规指标”及“非常规指标”,统称为“水质指标”。

b)新增10项指标:碘化物、高氯酸盐、亚硝酸盐、总有机碳、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除草醚、敌百虫、1,2 -二氯丙烷和1,2-二溴-3-氯丙烷。

c)提升54项指标:菌落总数、色度、浑浊度、氯化物、总硬度、铁、锰、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耗氧量、钠、氨氮、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钡、硼、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氯苯、1,2-二氯苯(邻二氯苯)、1,4-二氯苯(对二氯苯)、三氯苯(总量)、乐果、马拉硫磷、六六六(总量)、甲基对硫磷、林丹、五氯酚、2.4.6-三氯酚、二氯一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三溴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甲醛、氯化物。

d)增加管网水(含末梢水)消毒剂指标游离氯和总氯最高限值要求。

e)设定参考指标11项。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解释,由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局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水文水质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饮用水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卫生要求、水质检测方法和水质安全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公共供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 141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SJG 16 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SZDB/Z 23深圳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指南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供水

以集中供水方式,向居民或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

3.2 生活饮用水

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的水。

3.3 出厂水

经过水厂完整水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后即将进入配水管网或输水管的水。

3.4 管网水

公共配水管网或输水管中的水,包括管网末梢水。

3.5二次供水

在入户之前经二次供水设施再度储存、加压,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4.1水源要求

4.1.1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GB 3838要求。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4.2.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2.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2.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2.4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2.5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感官性状良好。

4.2.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水质要求。

4.2.7当饮用水中含有表2所列指标时,可参考表2限值评价。

表1水质指标及限值

表2水质参考指标及其限值

5 水质检测

5.1 水质检验方法

5.1.1 水质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5.2 检测采样点

5.2.1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布局合理、规范,便于采样。

5.2.2 出厂水采样点应设在水厂内供水干管或配水泵房。

5.2.3 管网水采样点设置应反映供水系统水质变化、水质不利点水质状况和有利于控制水质风险,还应考虑管网的近、远端和人口的疏密程度。宜设置在或靠近干管水压等压区、干支管连接处、管网末梢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5.2.4管网水采样点设置数量不得少于表3的要求。管网末梢采样点比例不低于50%。

表3管网水检测采样点设置数量

5.2.5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验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每次清洗消毒后和投入正常使用前应做水质检验。

5.3 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

5.3.1 出厂水:

供水企业应按表4检验指标和频率要求检验出厂水水质。

表4出厂水检测指标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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