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业药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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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为违法货值金额的倍数和一定数额的范围,这样就相对约束了自由裁量权适用。

结合执法实践和对《药品管理法》的理解,谈谈药品行政执法的罚款处罚应考虑的情节。

!"违法的动机
所谓动机,是指刺激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以达到违法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违法的动机不同,表明违法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处罚时应当考虑予以区别对待。

例如,同是无证经营药品,有的是基于对国家政策的不了解、家庭困难;有的是明知故犯、逃避国家的监管、追求金钱。

显然,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前者,对其处罚就要相对重一些。

#"违法的手段
违法的手段不同,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因此,在法律没有把手段作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违法手段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对处罚的幅度有意义。

例如,同样是销售假劣药品,有的是由于对供货企业的资质情况审查不细致,导致购进了假劣药品;有的是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明知供货企业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仍然购进,致使假劣药品流入。

不难看出,后者的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

$"违法的时间、地点
违法的时间和地点,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处罚的幅度也有一定的影响。

例如,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在国家战时比在平时社会危害性要大;在发生洪涝灾害、瘟疫的地区比非灾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相应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违法侵害的对象
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在法律未将某种特定对象作为违法构成要件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处罚的幅度也有差异。

例如,生产、销售的假劣药品应用于危重病人、怀孕妇女比使用于一般病人危害要严重得多。

&"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
违法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的损害和间接的损害,物质的损害和精神的损害。

损害结果的大小,对处罚的幅度有重要意义。

例如,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数量大的比数量小的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比未造成伤亡的严重等等。

’"违法者的一贯表现
违法者的平时表现反映其主观恶性程度,也是处罚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例如,违法者平时一贯遵纪守法,偶尔因客观情况而违法的与一贯藐视法律,经常实施违法行为的,在他们的违法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前者应当适当从轻,对后者则应当适当从重处罚。

("违法后的态度
违法者在违法后,是真诚改错、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违法证据、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对案件的查处,还是拒不交待违法事实、不提供或者毁灭证据、听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能够说明违法者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和改正的难易程度,处罚时要考虑这些情况。

当然,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只能适当地考虑违法后的态度。

药品违法现象,其情节往往是错综复杂的。

上述酌定情节,只是执法中常见的几种。

而且,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还有重叠交叉的情况。

因此,处罚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情节,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不可片面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准确、适当地决定处罚的幅度,保证《药品管理法》的正确实施,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浅谈执业药师的作用
杨中云,朱宝安,魏江伟
(莱芜市医药公司莱芜#(!!)))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用药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医药行业的首要任务。

一直以来,药师在人与疾病的斗争中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年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更是赋予了执业药师神圣的使命,把保障群众安全用药的重任放在了广大执业药师的肩上。

一、执业药师在全民用药安全中的作用
执业药师作为一种执业准入资格,具有丰富系统的药学专业知识。

从!""#年至今的十个年头中,执业药师队伍已达"$%&万人。

这!’万大军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对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和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执业药师在药品生产中的作用药品生产作为药品质量的源头环节,对于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具有重要作用。

药品生产质量的把关,离不开最有资格决定产品是否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这其中执业药师的作用当然更具有权威性。

(二)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中的作用如果说生产企业中的执业药师主要任务是把好生产线上的药品质量,面对的是从生产线上出来的产品,那么作为流通行业的执业药师不仅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二次检验和保证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的质量,同时更重要的是他将直接面对药品的终端消费者。

如何指导群众安全有效地用药,是流通环节中执业药师最重要的使命。

为突现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环节中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年#月!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也做出了“必须是执业药师”的规定。

!$对药品“流入”的把关作用药品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在整个药品流通领域中对药品的质量把关具有不可替代的否决权利,同时对于一系列的验收、入库、养护、仓储、出库、运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更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

而质量管理部门是以执业药师作支撑的,执业药师是首屈一指的“入口”卫士。

($对百姓用药的指导作用指导老百姓合理安全用药,是我国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的最根本目的。

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原因,老百姓用药基本靠医生处方,处方一直被视为病人的“救命符”。

至于处方的合理性、必要性,对于医学、药学知识贫乏的百姓来讲,没有任何争辨的余地,其潜在的危害自然不少。

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万人死于“药源性疾病”。

这是令人痛心的,是原本可以避免的,或者说是可以大幅度降低的数字。

因为这完全可以说是人为的事情。

数字的背后,透露出一个问题,就是谁能为处方把关,谁能让百姓用药更安全、更有效。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靠执业药师。

因为执业药师具有系统的药理知识,更明白药效学、药代学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出台,打破了传统的柜台经营方式,)*+使零售模式走向了开架自选。

我们应该意识到,这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药学知识的不断丰富,为方便人们用药并顺应世界发展潮流而进行的重大改革。

从被动的接受到自由选择,这对于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百姓来讲,无疑是一次解放。

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给百姓用药带来的风险。

从我国老百姓的整体文化水平来讲,有太多的群众还达不到自选的能力,有些甚至根据道听途说进行选择。

所以,)*+的推广无疑是对执业药师的考验。

执业药师有能力、有义务为迷惘地站在货架前的百姓进行指点。

(三)执业药师在药品使用中的作用应该欣喜地看到,医院中执业药师的地位正逐步得到提高,执业药师的作用正日益彰显。

勿容置疑,执业医师凭着渊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为患者诊断,并精心处方。

但同时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到术业有专攻,执业医师对药学知识仍存在很大的缺乏性。

执业药师应该对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必要性进行认真的把关。

大家已清醒地认识到了抗菌药物滥用的危害。

我国每年死于药源性疾病的(’万人中,有#’,死于抗菌药的滥用。

抗菌药为什么被滥用?在)*+推广和我国药品零售市场放开之前,应该归罪于医生的处方。

具不完全统计,我国住院病人抗菌药物的费用占总费用的-’,以上。

因为有些医师或由于技术水平或由于职业道德问题,对患者诊断草率及不负责任,或者急功近利,彰显“药到病除”的技术水平,该用一代抗菌药,直接用三代。

如果长期滥用下去,老一代抗菌药物失去了原有作用,新一代抗菌药物的临床寿命越来越短,人类将进入“后抗生素时代”,即回到抗菌药物发现之前的黑暗时代,其后果不堪设想。

作为通晓药理知识的执业药师,应凭着高尚的职业道德,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用药的合
法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必要性进行认真把关。

二、执业药师的执业现状
从一定程度上讲,执业药师是群众用药的安全之源,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应该备受尊重和关注。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欧国家,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和收入非常高。

相比之下,我国执业药师的待遇却相去甚远。

(一)医院中“郁闷”的执业药师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医疗单位的执业药师一直被放在二线,从事简单的后勤供应工作,而且有部分考取了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药师由于资金费用等方面的原因无法注册,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况。

药师和患者缺乏更多的接触和交流,药师不能根据患者所患疾病和所取药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用药知识咨询和药学服务,只能对处方内容从理论上加以安全性把关,至于处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没有机会审查。

长期以来,许多执业药师只是消极沉闷地应付着简单而机械的工作。

(二)流通领域中“摆设”的执业药师相对于全国!"多万家药品零售门店、万余家药品批发企业而言,#"万执业药师队伍中除去医院、药厂的部分执业药师外应该说是更显佼佼了。

但这些可以说是“供不应求”的执业药师事实上也没有被完全用在刀刃上。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虽已颁布实施,并对执业药师岗位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的出入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时下,在某些地方就流行“租个执业药师来开店”、
“请个执业药师来认证”、
“拉个执业药师来促销”,执业药师俨然成了一种摆设。

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

#$社会对执业药师的认识程度不高在国外,药师如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一样,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等国的执业药师,知名度很高,极受顾客尊重。

在韩国,据调查有%&’的疾病是经药师咨询而得到治疗的。

在国内,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老习惯,以及开展培养药学专门人才工程起步比较晚的原因,人们对执业药师的能力和执业水平仍抱有不放心的态度。

对大多数患者来讲,抱有不如遵从医生的处方踏实的想法。

执业药师难有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的机会。

况且,从短时期看,执业药师的存在与否,不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多大的影响,流
通行业为了应付官方的要求,不得不“租”“借”执业药师充当摆设。

!$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缺乏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各类资格制度很多,并且大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对执业活动预以保护。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已实施#"年之久,众多执业药师期盼的《执业药师法》至今尚未出台,现行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对于同级部门(如卫生部)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律基础的相对薄弱,造成了执业药师可有可无的现象,因此企业也不愿高薪聘请执业药师,有时仅是为应付检查而临时租借,严重挫伤了执业药师的自尊和积极性。

执业药师在其位不谋其政,难以发挥其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指导作用。

&$执业药师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为壮大执业药师队伍,解决供需悬殊的矛盾,我国几次降低报考执业药师的门坎,这直接导致了执业药师的整体含金量不高。

同时由于我国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完善性,造成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跟不上医药产学研发展的步伐,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部分执业药师难以在琳琅满目的药品面前应答自如,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业药师在人们心目中的期望值。

三、安全用药对执业药师的期盼
尽管执业药师的执业现状不尽人意,但我国从实施执业药师制度之初,就对执业药师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寄予了厚望。

作为执业药师,不能单纯被动地等待国家政策,应积极主动地发挥好执业作用,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位置。

(一)发挥好在药品分类管理中的作用#(((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为广大执业药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

在我国老百姓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和常规医学知识相对贫乏的情况下,推行)*+药品仍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这不仅是广大执业药师施展才华、报效人民的机会,同时也是主动改变长久以来人们信医不信药观念的良机。

执业药师应主动大胆地从柜台后走出来,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患者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指导患者合理安全用药。

相信执业药师通过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一定会逐步改变目前社会对执业药师不够重视的现状,让广大群众了解和体会到执业
药师的重要性。

(二)发挥好在限售抗菌药,拒绝滥用抗菌药中的作用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我国从!""#年$月%日起,对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实行处方销售。

这对已经形成自我购买、使用抗菌药习惯的人们来讲,无疑是不方便了。

从实行之初,由此引发的矛盾频频曝光于媒体。

此时,解决矛盾,保障安全用药的担子应该由执业药师主动挑起,这也正是实现执业药师价值的时刻。

执业药师应对患者提出的抗菌药的选用咨询给予详尽解答,指导消费者用药、选药,逐步改变群众自我购买、使用抗菌药的不良习惯,使群众用药更安全、更有效。

(三)发挥好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一再向人类敲响警钟,加强&’(监测已成为保护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的&’(监测仍存在报告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

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不良反应的关注意识差,同时由于患者用药观察主要由医师、护士负责,执业药师难以有机会掌握第一手资料,而医师、护士药理知识相对贫乏,导致&’(监测进展不力。

药学知识丰富的执业药师,应主动参与、搜集、整理&’(资料,并反馈给药品生产、使用单位。

在今后的生产、使用中加以预防,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安全用药,执业药师责无旁贷,每一位执业药师都应该感受到肩上的份量。

在具体的执业实践中,应不断丰富和完善业务知识结构,与时俱进,自强不息,担负起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任。

・以案说法・
不知情而购进使用了假药如何处罚
张宗利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案例:某医院!""!年$月从某医药开发公司购进货值$"*"元的吡哌酸,!""!年%"月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抽验时发现,该批吡哌酸是假药,至此,该院已销售所得#!%+,%"元。

经查实,该院的进货记录完整,所记数量与销售和剩余的存货相符,药品系从合法经营企业购进,某医药开发公司证照齐全。

分析:
(%)案件定性。

本案中某医院购进使用的吡哌酸,经检验被认定为假药,因此,某医院使用假药事实存在,其行为构成购进使用假药。

(!)法律适用。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具体处罚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

本案中,某医院并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且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所购进使用的吡哌酸是假药。

因此有从轻处理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据此,对某医院购进使用假药的行为可处以没收尚未使用的吡哌酸和违法所得#!%+,%"元的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对本案另一违法主体———某医药开发公司的处理。

由于其销售给某医院的吡哌酸被认定为假药,客观上已构成销售假药的事实,因此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

如果其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主观上无过错,则可与某医院同样对待,即只处以没收其尚未售出的假药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免除销售假药的其他处罚。

如果其从非法渠道进货,那么可以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假药,不能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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