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延期监理费的计算方式【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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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延期监理费的计算方式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甲公司为受托方,乙公司为委托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担任重庆某农产品加工及物流配送中心工程一期工程监理人,总投资4500万元(暂定),工期6个月。合同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一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本工程暂定投资4500万元,监理费暂定**元,在约定投资和工期范围内监理费按监理费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下浮45%计取。2、监理费60.57万元(暂定)。3、所有监理费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和延期监理费用:(报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任务日)。按同等时间和造价比例支付。

2012年6月,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一、原合同监理工期为6个月(2010年8月18日开工-2011年2月18日竣工),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延期9.4个月,按照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3项约定,委托人应支付乙方监理延期费用94.893万元(延期9.4个月×暂定合同总价60.57万元/6个月),委托人于本

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给监理人。本协议与原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原合同为准。2012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造价编审确认为76260092.85元。

双方对案涉工程监理费为95.43万元和已付款为190.3152万元无异议。对延期监理费如何计算有异议。甲公司认为延期监理费=延期9.4个月×(监理合同)总价95.43元/6个月=149.507万元。乙公司认为延期监理费=延期9.4个月×暂定合同总价60.57万/6个月=94.893万元,不同意在延期监理费中按照最终投资额计算合同报酬。双方遂成争议。

诉讼策略

在乙公司拒绝按照最终投资额计算合同报酬的情况下,甲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笔者在建设工程领域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甲公司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为其维权。接受委托后,经过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认真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既存在对甲公司的有利之处,即:工程延期时间和总投资额均已确定,较为容易计算出延期监理费的金额;也存在对甲公司的不利之处,即: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甲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版本,乙公司可能在诉讼中提出延期监理费计算公式中的“合同报酬”属约定不明,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暂定合同总价”,另一种是“最

终合同总价”,应当按照有利于非格式合同提供方的理解确定;2、投资额的增加会导致工期的延长,既然已经按照延长的工期计算了延期监理费,就不应按照增加的投资额计算延期监理费,否则,将导致重复计算的问题;3、工期是暂定的,那么就不存在工期延长的问题,所谓的延期监理费就已经是对投资额增加的补偿了。针对乙公司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抗辩,承办律师预先制作了全方位的应对预案,在庭审中乙公司提出的观点与预测内容基本一致,案件处理结果就不言自明了。

工作成果

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关于“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和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明确具体。

1、本案中采用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制定并发布的示范文本,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权威性及科学性,该合同第三十九条第3项中关于“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和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公式系国家专业部委的专家制定,并不是本案中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凭空自行议定的公式。

2、“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和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公式(报

酬=附加工作日×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也不可能存在理解上的歧义:首先,公式中的第一个“报酬”显然是指“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和延期监理费用”;其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一条第(8)项约定“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因此,本案中的“附加工作日”显然就是指因施工工期延误而导致原告增加的监理工作持续时间;再次,“合同报酬”则是指监理人合同期内的监理服务报酬;最后,“监理服务日”是指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正常服务期限。

3、双方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除约定了计算公式外,还约定了“按同等时间和造价比例支付”,进一步明确了计算“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和延期监理费用”的原则,是以正常时间的报酬为基础,按照同等时间和造价的比例支付。

二、甲公司完成了“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依照合同约定享有获得“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和延期监理费用”的权利。

1、根据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约定,“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中包

括因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监理工作工作量的增加及持续时间的增加两个方面的增加。

2、本案中甲公司监理工作持续时间的增加已经得到乙公司的确认。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原合同监理工期6个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延期9.4个月,按照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3项约定,委托人应支付乙方监理延期费用94.893万元(延期时间9.4个月×暂定合同总价60.57万/6个月)”因此,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了甲公司的附加工作时间为9.4个月,也明确了甲公司有权依据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3项约定获得监理延期费用。

3、本案中的监理工作工作量的增加已经得到乙公司的确认。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由于监理工作的工作量增加,乙公司最终审定并完成支付的合同总价为95.43万元,较暂定合同总价60.57万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三、乙公司应当以其最终审定并完成支付的合同总价95.43万元作为计算延期监理费的基数,乙公司还应支付监理延期费用546218元。

1、关于延期监理费的计算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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