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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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552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
点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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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99号、104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牢固树立“生命红线观”理念,着眼于巩固、深化和提升,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推进煤矿安全治
本攻坚上见实效,扎实推进“‘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安全生产活动年”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努力提高煤矿安全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安全目标: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零星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力争0.1以下,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重点工作:
一、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目标考核
1.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执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的落实,以贯彻“双七条”为总抓手,紧紧扭住矿长(包括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不放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
对达不到“双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矿长任职资格,依法关闭该煤矿。
2.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建立煤矿安全诚信公告公示制度,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
建立煤炭管理部门与矿长谈心对
话机制,强化无缝隙监管,避免以罚代管、一停了之等现象。
依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等要求,严格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验收责任,中央企业煤矿由所在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得交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3. 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托管必须为整体托管,避免就矿井生产、安全等活动中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托管。
委托方承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承托方实施托管后,不得再将被托管煤矿委托第三方进行托管。
4. 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逐级分解、下达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继续实行安全风
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完善矿长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严格执行省安委会《事故警示通报制度》(鲁安发〔2013〕33号),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
对年度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事故、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或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发生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视事故损失和影响等给予相应处理。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5.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持之以恒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到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
对达不到三级标准化标准的煤矿,限
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推行优质工程评比活动,作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将标准化工作作为建设煤矿投产验收和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的前置条件,达标方可进行投产或复产验收。
6. 加强区队班组建设。
煤矿要健全完善区队、班组建制,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
规范区队长、班组长选聘工作,切实加强区队自主、班组自治和员工自律管理。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班组长创建活动。
认真落实班组长现场管理责任,凡本班组发生死亡事故的,班组长一律免职。
7. 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工作。
认真落实省总工会《关于认真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实施
意见》(鲁会〔2013〕98号),发挥工会组织体系健全和联系职工广泛的优势,发动职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煤矿企业要在矿井每个班组配备群监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
强化群监员培训和管理,完善考核、考评、选聘和颁证机制,推动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8. 加强职业健康工作。
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将结果报告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煤矿必须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每年组织一次工人健康查体,按规定执行疗养制度。
各级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通报情况。
9.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机制。
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定期开展诚信评价工作。
对失信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规严肃处理。
三、实施科技兴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0.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企〔2012〕16号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健全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严肃处理、
处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
11. 加快推进煤矿“三化”建设。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应的技术与装备,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逐步淘汰炮采。
开采厚煤层厚度小于6米的矿井,鼓励使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
有条件的大中型矿井岩巷积极使用综掘技术。
对小型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
推广井下运输无轨化,有条件的矿井积极采用单轨吊、全皮带化运输等,逐步消灭小绞车和地轨运输。
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井上下人员、设备、生产作业环境以及生产系统的远程监测监控,推广安全生产5F协同管理法、井下无线移动可视系统等先进方法和
技术,推进“智慧矿山”建设。
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维护、培训和演练,确保正常运转、发挥作用。
12. 大力开展科技攻关。
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加快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加强煤矿安全难题攻关。
在抓好煤矿“五大自然灾害”防治技术攻关的同时,重点研究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研制应急供电设备和移动平台、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等救援装备,着力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
四、排查治理隐患,消除事故发生根源
13. 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开采条件,特别是开采新煤系(组)或开拓延深区域,未达到规定
要求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要及时修编相应的地质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14. 突出危险点、关键点和薄弱点隐患排查。
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突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及管理上的缺陷等,重点查摆矿井通防、水害、冲击地压重大灾害隐患,以及顶板、机电运输管理薄弱环节,明确各类灾害隐患威胁严重矿井名单。
对排查确认的各类隐患,严格“六落实”,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销号。
15. 加强隐患闭环管理。
要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井、区队、班组和个人,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闭合机制。
在谁的责任范围发生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
16. 创新隐患排查治理方式。
要积极创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隐患排查整改的先进管理,学习借鉴“一卡一表一手册”等安全管理模式,推进隐患外置市场化运作,提高安全预防控制能力。
五、加强技术管理,提升灾害防治水平
17.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备采掘、通防、防治水和机电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
和部门负责人,冲击地压矿井配备防冲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配齐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调度等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3%。
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倡导实行总工程师兼任第一生产副矿长,在矿井开拓方案、生产系统调整等重大技术问题上,赋予总工程师特别决策权;当出现危及矿井安全的技术问题时,赋予总工程师一票否决权。
依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人才作用。
18. 严格安全技术审批管理。
严格履行煤矿“三下”开采、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等报批程序,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与有关规定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凡未
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或未按批准的意见进行开采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9. 加强通防管理。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
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加强对评估机构资质监管。
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健全完善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预防系统和煤尘检测、洒水降尘系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加强放炮管理,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以及现场打眼装药、放炮站岗、处理哑炮等必须符合标准规程要求,井下
放炮推进采用智能放炮系统或智能放炮监控系统。
20. 加强防治水管理。
小煤矿集中矿区和受水害威胁严重地区,要每年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及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区、可疑积水区划定探水线、警戒线和禁采线,对矿井井田范围内构造、导水钻孔和含水层水等灾害因素提出警戒性预测方案,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实行分水平或分采区隔离开采,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或增设潜排系统。
相邻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符合规定的,要报请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研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生产。
21.加强冲击地压防治。
冲击地压矿井要
认真分析总结冲击地压发生机理和防治规律,矿井生产计划、采掘接续等必须服从防冲要求,从源头上减轻冲击威胁;要科学使用微震监测、应力在线监测、钻屑法等装备和手段,提高监测预警水平;要认真开展防冲鉴定和安全评估,必须做到一面一评、一头一评;严格落实评估、监测、解危等各项安全措施,冲击威胁不解除不生产。
加强顶板管理,重点抓好对裸体巷道、顶板无支护巷道及支护薄弱点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空顶作业。
加强煤柱开采安全管理,严格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2. 加强机电运输管理。
研究制定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办法。
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用的设备和工艺,逐步淘汰老旧杂设备,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等。
严格执行《煤矿在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加强采掘设备、支护装备、运输环节等管理,按规定装设各类闭锁、保护装置,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保障程度。
六、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办矿水平
23. 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
严格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等要求,重点关闭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对通过扩能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仍达不到30万吨/年及以上的,按计划实施关闭。
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
吨/年以下的煤矿。
24. 严格煤矿企业准入和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得低于45万吨 /年,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扩能改造矿井设计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 /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能力;20xx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25.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监管。
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细则》(鲁煤安管〔2013〕)79号),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强化对关闭矿井收尾阶段监督检查,严防
私采乱挖、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强化联合执法和现场验收,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井到位。
七、完善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26. 加强调度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鲁煤安调〔2012〕104号),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调度指挥机构,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处置决策、救援协调、现场指挥等制度,加强调度队伍建设,继续实施调度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对不具备基本素质能力的人员坚决调离岗位;新进调度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持续深入开展调度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推动全省煤矿调度管理水平和
应急处置能力整体提升。
27.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应急管理体系,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足专职人员,配备适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加强维护管理。
突出抓好“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落实,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
根据《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鲁煤安调字〔2013〕30号),各煤矿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前(汛期前)完成;认真进行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
结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编完善应急预案。
研究出台《山东省煤矿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标准》,启动应急示范点建设,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8. 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每一级上报事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煤炭管理部门在逐级报告的同时,要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将事故情况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
发生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严禁瞒报、谎报、延报、拒报事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因隐瞒、延报等贻误救援时机,导致事故扩大化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9.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20xx年7月底前建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省、市(集团公司)、县、煤矿四级网络互联,建立全省煤矿基础信息库,完善相关规范,整合安全监管相关业务并实现网上运行,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及调度值守情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八、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30. 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
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完善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强化员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1. 严格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和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必须具有大学学历)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
32.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大力推行变
“招工”为“招生”,完善校企合作办学、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采矿、机电、地质等专业的招生规模,加快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留人政策机制,努力发现和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强、工作硬的技术骨干,真正让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挑大梁、担重任,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33. 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煤矿企业要切实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待遇和工资标准,坚持奖励、津贴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
艰苦岗位倾斜。
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配备配齐合格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
九、强化行政执法,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
34. 坚持依法监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
进一步健全煤炭行业监管体制,强化工作职能,加强人员配备,落实工作经费,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35. 深入开展安全执法检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树立打硬仗、打持久战的思想,突出破产改制煤矿、托管煤矿、生
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发生事故煤矿等,深入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和联合执法,倡导实施“四不两直”检查。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所列15项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履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检查责任制。
以严格执法推动工作、保障安全,对查出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在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实施关闭,绝不姑息。
36. 加快转变工作职能。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深入研究新问题、把握新特点、掌握新规律,优化审批流程,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在认真履行职责、实现无缝隙
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为基层、企业服务,强化工作指导和帮扶,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