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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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

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录入

第十条本市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平台”登录密码,市直企业和市外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申请企业密码。

第十一条企业登录“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管处对企业录入的基础信息的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后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信息,由企业录入、申报,由表彰表扬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级以上表彰表扬信息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录入。

企业受到的批评处理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市城乡建设局对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作出的批评处理决定进行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理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书、通知、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牵头组织相关监督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记分为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得分为企业基本信用分、招投标市场信用分、施工现场信用分之和。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21分、承接项目加分12分、表彰表扬加分17分,上述三项分值总和加上扣分项即为企业基本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加分或扣分的有效期指信息采集的有效期。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加分或扣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或扣分,不作累计。

第十九条招投标市场信用分为扣分项目,随时录入。

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信用分总分为50分。企业在建筑市场综合或飞行检查中项目的平均得分的50%即为施工现场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三,除表一、表二外,每张表总分100分。

第二十一条全市建筑工程综合大检查每年组织2次;全市建筑工程飞行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且每次检查的工程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5%。每次检查得分一般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飞行检查信息,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10天停止采用。该10天内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每年公布2次,每次信用考核分取上一考核时段至本时段期间的大检查和飞行检查中企业考核的最低分。

信用考核结果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信用考核的企业也可运用加密锁登录“平台”查询。

第二十四条新进外来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外来企业同序列、类别、等级主项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本地企业同序列、类

别、等级主项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次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房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建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在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评标办法时,应按照房建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得分的一定比例记入。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建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房建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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