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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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 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x10kcal/h,以水为

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 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 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 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 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

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 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司炉工人应固定, 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确需调动有合格证的司炉工人,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分局劳保科(公司安监科)备案。

第六条司炉工人应懂得自己操作的锅炉结构、性能、参数、附属设备、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的基本知识操作注意事项以及与运行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

第七条锅炉在运行时, 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兼做其它工作, 不得随意允许其他人员进入锅炉房。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锅炉,安全附件及其附属设备状态和其它注

意事项, 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 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九条新装锅炉或蒸汽改为热水以及大修后的锅炉, 必须经检验单位进行内外检验, 炉排、电气设备安装试运符合规定。烘炉和煮炉, 水压试验,经安全监察部门总体验收后才能投入运用。

第十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各种仪表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一条对新投入或长期停运后的锅炉及网络系统, 点火前要进行冲洗,清除泥污、铁锈和其它杂物, 防止在运行中阻塞管路和散热设备。冲洗时,循环水要通过除污器, 使杂物沉淀后定期排除,视循环水洁净

为止。

第十二条锅炉和网路系统应充入符合水质标准的软化水。充水的顺序是: 锅炉- 网路-用户。充水过程中应定时打开放气阀排气。

第十三条检查恒压设备。系统膨胀恒压设备必须与系统安全附件相通。膨胀箱和补水管,膨胀管要注意防冻, 溢水管应接到锅炉房内便于司炉人员检查的地方。

第三章锅炉的启动与初调整

第十四条锅炉、网路、用户的充水工作结束, 即可转量入系统的启动运行。系统启动后锅炉才能点火。

第十五条启动时,先开循环水泵,使网路系统中的水循环正常后,开始点火。在开循环水泵时,一定要无负荷启动, 以免电流过大把电机烧坏。然后再逐渐开大循环泵出水口阀门。

第十六条点火前,应将炉膛和烟道彻底通风, 对自然通风的锅炉应将烟道门打开10-15 分钟, 对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引风机不少于 5 分钟。

第十七条锅炉点火应按照不同的燃烧设备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不得用挥发性强烈的物质或易爆物引火。点火后先开引风机, 再开送风机。升温不得太快,应在微火下,逐步提高炉膛温度,使锅内水温均匀上升。

第十八条热网路系统供热后, 根据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读数, 随时调节网路系统给水阀门的开度进行初调整。当所有热网系统的供水、回水

温差和总供水、回水温差的差额不超过2°C ,初调整工作可以认为已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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