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大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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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大高速公路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惠大高速公路工程
工程地点: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单位:惠州惠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咨询单位: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10年 9 月 2 日
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单位:惠州惠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咨询单位: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惠大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惠大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咨询。
2、项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
3、工程投资额:约120000万元。
二、造价咨询工作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为惠大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图纸,对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2、编制惠大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1、3-10合同段招标标底(清单预算形式);
3、按照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编制第1、3-10合同段三级清单;
4、出具工程量清单审查报告和标底、三级清单成果文件;
5、其他造价咨询咨询服务工作。
三、乙方工作时间、质量要求
1、在收到工程量清单中一级清单后,10日内提交审查报告;在全
部工程量清单获得业主认可后按照工程量清单在7日内完成标底编制工作,并提交标底成果文件;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20天内完成三级清单的编制工作,并提交三级清单成果文件。
2、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率不大于3%。误差额按乙方成果资料经造价站审查的差额(工作量)计算。(采用不同的经济合理施工方法引起的造价差额除外)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乙方的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咨询专业人员。
(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
(5)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6)授权相应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审查甲方交付的标底并出具审查报告;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乙方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取得的有关内容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有关内容及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一款所述全部工作内容;
(4)按照合同约定获得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六、咨询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1、造价咨询服务费用计算
参考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中委托审查工程预算的收费标准,约定惠大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乙方工作按时间、质量要求完成的以0.5‰的费率(惠州市公路造价站审核的建安费(扣除暂定金)为计费基础),但费用最多不超过48万元完成全部造价咨询工作(工程量清单审核、标底、三级清单编制)。
乙方工作未按时间、质量要求完成的,每拖延1天,降低咨询费的5%;误差率大于3%小于5%(不含本身,下同)的,降低咨询费的30%,误差率大于5%小于10%的,降低咨询费的50%,误差率大于10%,甲方不支付咨询费。时间、质量的罚则叠加计算。
3、咨询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全部造价咨询工作并提交成果文件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包括因违约方违约行为导致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守约方为追
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2、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相关资料,则乙方提交造价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友好协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向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与文本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惠州惠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乙方: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华阳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2号奥大厦15楼林匹克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
通知
深价管字[2009]1号
市交通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局,请通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929号
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延长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期限的函》(粤交财函[2008]704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委托单位(应签订委托协议书)交通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可收取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臵公布服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