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记录相关表格汇总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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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记录相关表格汇总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表一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1)页

备注:1.记录要真实、完整、规范;2.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的,须由企业进行检验)、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2)

备注:1.记录要真实、完整、规范;2.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的,须由企业进行检验)、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3)

备注:1.记录要真实、完整、规范;2.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的,须由企业进行检验)、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表二原料验收记录( )年()月

编号:QR-016-A

表三原辅料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1)页

备注:1.原辅料库房应专人管理,标示明显,卫生清洁,贮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2.定期检查原辅料贮存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原辅料;3.领用出库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领用数量与生产投料数量相符。

食品添加剂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2)页

备注:1.食品添加剂应专门贮存、专人管理,标示明显,卫生清洁,贮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2.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贮存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3.领用出库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领用数量与生产投料数量相符。

食品相关产品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3)

备注:1.食品相关产品应专人管理,卫生清洁,贮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2.定期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状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3.领用出库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领用数量与生产投料数量相符。

食品贮存记录(4)

表四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页

备注:1.记录应当真实、准确;2.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参数和产品配方进行投料;3.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相关要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表五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页

备注:1.根据产品特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合理确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控制点,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2.制定关键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并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如实做好记录。

表六清洁消毒记录

表七洗涤剂、消毒剂保管、使用记录

备注:1.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材等分隔放置,专人保管;2.按规定剂量、浓度和操作程序使用,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避免交叉污染。

表八半成品检验

表九食品企业包装材料使用记录

表十成品检验报告单

报告日期:年月日编号

检验员:审核:

表十一产品留样记录页

备注:1.企业留样产品的包装、规格等应与出厂销售的产品相一致(直接入口食品),留样产品的批号应与实际生产相符(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2.一般情况下,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留样产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留样数量根据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或企业留样制度执行。

表十二产品销售记录

第页

备注:1.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实现对产品销售环节的有效追溯;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表十三产品运输及交付记录

第页

表十四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及检查记录页

备注: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规定执行。

表十五温湿度监测记录表

检测频率:每日两次,上午:10:00-11:00,下午:15:00-16:00

表十六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页

表十七车间卫生检查表

部门检查日期

表格十八

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控记录

表十九废弃物处理记录

表二十食品召回记录

备注:1.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根据召回等级和程序召回不安全食品;2.企业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企业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4.食品召回记录要与召回计划和召回公告相一致,处置记录编号与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编号相符。

表二十一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

编号:

表二十二、二十三培训考核记录

第页

备注:

表二十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建档时间:第

备注:1.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

严格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项要求,加强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检查,对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岗位。要有培训计划、方案、原始签到表、试卷与之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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